出賣人

出賣人

出賣人:指通過買受人購買商品房係為自己住用、通過出租獲得利潤或者在商品房升值時通過及時轉讓獲得利潤,或者行使相關的所有權或用益物權以獲得利益的人。

出賣人在購房中承擔的權利和義務

買賣契約成立,出賣人應按契約的約定移交標的物所有權,出賣人應履行以下義務:

1.交付標的物並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買賣雙方經協商約定達成一致,在買受人交付了價款後,出賣人應當將標的物的所有權轉移至買受人,使買受人不僅實際取得了標的物,而且實際取得了標的物的所有權,如果在買賣契約中對標的物的轉移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契約法》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二條、第六十三條的規定方式辦理。

2.確保標的物無瑕疵。是指出賣人交付的標的物的所有權不會被第三人以出賣前的任何理由追索,如果發生該標的物因第三人有追索權而造成買受人損失的,出賣人應承擔民事責任。

3.確保按契約約定的數量、質量交付標的物。買受人按約定的價款支付給出賣人貨幣,是以單價乘以數量確定下來的,出賣人收取了該數量的價款,就必須按契約約定的數量交付標的物,少交,是違反契約約定侵犯買受人權益的違法行為,應當補足,並承擔違約責任;標的物的單位價額,是標的物質量的金錢價值,契約中約定的質量要求,是確保出賣人獲得收益的保證,出賣人應按契約約定的質量交付標的物,不得降低質量檔次交付標的物,因交付標的物不符契約定質量引起的法律後果,由出賣人承擔。

4.按約定的期限、地點、方式交付標的物。契約約定的期限,是雙方協商約定的,在沒有發生不可抗力的情形下,出賣方應按期交付標的物,如果出賣方發生了某種事先未預料到但不是屬於不可抗力的情形,需要延期交付標的物,應事先徵得買受方的同意,否則承擔違約責任。

--交付標的物的地點,應按契約指定的地點,出賣人因故需改變交付標的物地點的,應事先通知買受人,徵得買受人同意方可改變,並應協商確定由此而增、減的各項費用的承擔數額和方式,減少可能發生的爭議。

--交付的方式主要指標的物由出賣人代為運送的情況下發生的情形的約定,如需要運輸,出賣人將標的物交第一承運人時交付完畢。

--出賣人按契約約定認真全面履行義務,是買賣契約順利實施的基礎,違反契約約定的義務,應承擔由此而產生的法律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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