冤獄賠償

冤獄賠償
wrongfuldetentionsandexecutions,compensationfor
由於司法機關錯誤的判決或裁定而被剝奪自由或處以刑罰的無罪公民

可依法取得經濟賠償

源於1679年英國的《人身保護法》。第二次世界大戰後,一些國家在憲法中規定了冤獄賠償制度。如《日本國憲法》規定:“任何人在拘留或拘禁後被判無罪時,得依法律規定向國家提出賠償的要求。”實行這項制度的國家,通常以法律規定冤獄賠償的具體實施辦法。中國1982年憲法規定,由於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侵犯公民權利而受到損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規定取得賠償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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