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盤水市財政計撥工會經費實施辦法

繳費單位在6月30日前未撥繳工會經費的,市財政停止撥付行政經費,上級工會不予補助各類資金。 (二)縣(特區、區)財政局每年對列入財政預算的工會經費統一划撥縣(特區、區)總工會,由縣(特區、區)總工會按照現行工會經費分成比例足額劃轉各級工會。 (四)各級地方總工會和主管工會對所屬繳費單位工會經費不足額部分負責清繳。

按照繳費單位上年度職工工資總額的2%計提工會經費,並列入同級財政年度支出預算。
三、撥繳方式
(一)市直繳費單位根據財政下達的工會經費預算,統一在每年的6月份列入支出計畫,各繳費單位在6月30日前按照現行工會管理體制和經費分成比例將工會經費繳入主管工會,再由主管工會劃轉各級工會。
繳費單位在6月30日前未撥繳工會經費的,市財政停止撥付行政經費,上級工會不予補助各類資金。
(二)縣(特區、區)財政局每年對列入財政預算的工會經費統一划撥縣(特區、區)總工會,由縣(特區、區)總工會按照現行工會經費分成比例足額劃轉各級工會。
具體劃撥辦法可由縣(特區、區)財政局與總工會確定。
四、監督管理
(一)各級工會在收到單位繳入的工會經費後,必須開具由財政部監製、中華全國總工會統一印製的《工會經費撥繳款專用收據》。
(二)繳費單位工會必須嚴格工會經費獨立管理原則,建立預算、決算和經費審查監督制度,加強工會經費財務管理,最佳化支出結構,提高資金使用效益,依法接受監督。
(三)各級地方總工會、財政部門每年8月份開始,對所屬繳費單位工會經費的計撥、使用等情況進行檢查,對存在截留、挪用等行為的,根據有關規定進行嚴肅處理。
(四)各級地方總工會和主管工會對所屬繳費單位工會經費不足額部分負責清繳。
五、本辦法由市總工會、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六、本辦法自2010年1月1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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