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有住房

公有住房

公產住房也稱公有住宅、國有住宅,在國外也稱公共住宅、公營住宅。它是指國家(中央政府或地方政府、城市政府)以及國有企業、事業單位投資興建、銷售的住宅,在住宅未出售之前,住宅的產權歸國家所有

基本概述

公有住房公有住房
公有住房也稱公房,國有住宅。它是指由國家以及國有企業、事業單位投資興建、銷售的住宅,在住宅未出售之前,住宅的產權(擁有權占有權處分權收益權)歸國家所有。居民租用的公有住房,按房改政策分為兩大類:一類是可售公有住房,一類是不可售公有住房,上述兩類房均為使用權房。公有住宅主要由本地政府建設,主要向本城市居民出租出售;由企業建設的住宅,向本企業職工出租出售。公房隨著出售而變為私房。

隨著市場經濟得不斷深入,公有住房的置換,公有住房使用權有償轉讓轉租,公有住房的上市交易現象相繼出現,極大地促動著房地產業的發展。為了進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促進住房商品化和住房建設的發展,按照國務院關於加快城鎮住房制度改革的規定,在捧著應貫徹購房自願、產權歸己、維修自理的原則,特制定了《關於出售公有住房的暫行辦法》加以約束,規範其發展。

置換事項

公有住房摩天大樓
公有住房承租人為改善居住條件,已購買其他住房,需要轉讓公有住房使用權的,在徵得同戶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同意後,可以申請公有住房置換。公有住房置換的,申請人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申請置換材料

1、置換申請書;
2、配偶及同戶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同意置換的書面證明;
3、承租人或者配偶及其與承租人同戶籍共同生活兩年以上的子女、父母兩年內購買其他住房的有效證明(原件及複印件)。購買商品房未辦理房屋所有權證的,提供經備案的商品房買賣契約和契稅發票,購房時間以備案的商品房買賣契約簽定時間為準;購買商品房已辦理房屋所有權證的,提供房屋所有權證和契稅發票,購房時間以首次完稅的契稅發票時間為準;購買二手私產房的,提供《房屋所有權證》和契稅發票,購房時間以契稅發票時間為準;購買公有住房使用權的,提供《公有住房租賃契約》和置換手續費發票,購房時間以置換手續費發票時間為準;
4、置換雙方簽訂的公有住房置換協定書;
5、公有住房租賃契約;
6、申請人戶籍簿及身份證(原件及複印件)、圖章;
7、承租人與配偶不是同戶籍的,提交結婚證(原件及複印件)。

辦事程式

1、提出申請。公有住房承租人到公有住房置換單位,提出公有住房置換申請,並與房屋置換單位簽定公有住房置換協定,提交上述要件的原件及複印件;公有住房承租權購買方應提交本人身份證戶口薄的原件及複印件。
2、受理核查。公有住房置換單位受理申請並核驗證件後,到房屋所屬房管站對置換房屋進行核查。房屋所屬房管站對將要置換公有住房的租金交納情況、違章拆改情況、租賃糾紛情況及其它使用情況進行核查。
3、辦理手續。對符合置換條件的,公有住房房屋置換單位給予辦理置換手續。置換雙方繳納費用,由公有住房購買方領取《公產住房置換單》,併到公有住房所屬房管站辦理承租手續。

辦事時限

對符合置換條件、材料齊全的,應當自接到置換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予以辦理置換手續。

轉讓轉租

公有住房整齊的集資房
公有住房有償轉讓是指公有住房承租人經房屋產權單位同意後,將自己承租公有住房的使用權按規定程式一次性有償轉讓給他人的行為。有償轉租指公有住房承租人將自己承租的公有住房,按規定程式在一定期限內有償轉租給他人使用的行為。

目的和原則:

公有住房使用權有償轉讓轉租是以調劑住房餘缺,提高房產使用效能,有利於承租人改善住房條件為目的,按照平等自願、誠實信用、依規定轉讓轉租的原則進行。公有住房使用權有償轉讓轉租後的房屋產權性質不變,比如,轉讓使用權的住房屬房管部門直管的公有住房,公有住房使用權轉讓後的受讓人應當與市直管公房管理部門簽訂公有住房租賃契約,並公房租金標準繳納租金。

禁止轉讓情形:

1、轉讓轉租人未取得公有住房租賃的合法證件;
2、屬於代管房產及其它需落實政策的房產;
3、使用權糾紛或承租人與房屋產權單位租賃糾紛尚未解決;
4、承租人損壞房屋結構,產權單位或物業管理部門要求其修復而尚未修復;
5、承租人拖欠房屋租金;
6、轉讓成套住房中的一部分;
7、同戶居住的其他成年使用人(含臨時出國、參軍、在大中專院校求學、勞改、勞教人員等)持有異議;
8、轉讓後,人均住房使用面積低於10平方米;
9、轉讓轉租公房的全部面積超過可享受住房標準;
10、法律、法規及政策規定禁止轉讓轉租的其他情形。

辦理程式:

(一)申請:向市直管公房管理部門提出經同戶居住成年使用人共同簽字同意的轉讓轉租書面申請,如實申報轉讓轉租價格,經初審同意後領取市房產管理局統一印製的《公有住房使用權轉讓、轉租申請審批表》。
(二)簽訂協定:轉讓轉租雙方當事人簽訂轉讓轉租協定。如公有住房使用權的轉讓價格明顯低於市場價的,由市直管公房公司收購的,市直管公房公司將與轉讓人簽訂轉讓協定。
(三)受理:公有住房使用權轉讓當事人向市直管公房管理部門提交《公有住房使用權轉讓、轉租申請審批表》,同時提交以下資料:
轉讓方提供的資料:
(1)同戶居住成年使用人共同簽字同意轉讓轉租的具結書(需經過公證);
(2)租賃證原件、戶口簿和身份證原件和複印件或法人資格證明原件和複印件;
(3)轉讓轉租協定書原件(自簽訂之日起十天內有效);
(4)受理當月租金髮票;
(5)委託代理人辦理的需提供委託書(經過公證)和代理人身份證原件和複印件。
受讓方需提供的資料:
(1)身份證、戶口簿原件和複印件;
(2)受讓人提供有無享受實物分房面積和是否達到住房標準的具結書;
收件後由市直管公房管理部門出具《公有住房使用權有償轉讓轉租受理單》。
(四)繳費領證。

上市交易

公有住房看房一族
公房上市是上世紀90年代初在上海開始實施的,實施階段很多公房住戶通過這種方式改善了自己的居住條件。隨著改革的深入,這項措施操作起來也越來越規範了。

禁止出售公房的範圍:

1、以低於房改政策規定的價格購買且沒有按照規定補足房價款的;
2、住房面積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的控制標準,或者違反規定利用公款超標準裝修,且超標部分未按照規定退回或者補足房價款及裝修費用的;
3、處於戶籍凍結地區並已列入拆遷公告範圍內的;
4、產權共有的房屋,其他共有人不同意出售的;
5、已抵押且未經抵押權人書面同意轉讓的;
6、上市出售後形成新的住房困難的;
7、擅自改變房屋使用性質的;
8、法律、法規以及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定其他不宜出售的。

交易原則:

此外為了切實達到改革目的,改善職工的居住條件,可售公房上市還應遵循以下原則:1、可售公有住房的上市出售必須按當時的房改售房政策購房同步進行;2、可售公有住房上市後,不得造成原公有住房承租人家庭的居住困難;3、可售公有住房上市後,該戶職工不得再向單位申請住房或購買成本價的公有住房或平價房、安居房等享受政府優惠政策的住房。

操作程式:

公房因為你自身的特殊性在交易過程中與一般商品房的交易有些不同,購房者對此應該有所了解,具體程式是:

1、公有住房承租人在落實受買人後,先按當時的出售公有住房政策與公有住房的所有權人受託人簽訂《公有住房買賣契約》。《公有住房買賣契約》簽訂後,可售公有住房承租人即可憑《公有住房買賣契約》與買受人簽訂《公有住房出售契約》(簡稱《出售契約》)。
2、可售公有住房上市成交雙方當事人在《出售契約》簽訂後的三十天內,應持《出售契約》、《公有住房買賣契約》、《公有住房上市出售交易過戶申請表》及有關資料,向房屋所在地區、縣房地產交易中心辦理交易過戶審核手續。
3、原可售公有住房承租人在收到經區、縣房地產交易中心審核的《上海市已購公有住房上市交易過戶審核表》(簡稱《過戶審核表》)後,持《公有住房買賣契約》及《出售契約》、《過戶審核表》等有關資料向公有住房所有權人或受託人辦理購房手續,並交納公有住房購房款項和首期房屋維修基金。
4、可售公有住房上市出售買賣雙方當事人憑《過戶審核表》及有關資料按規定分別向財稅部門和交易中心交清全部稅費或保證金後三天內,憑稅費或保證金交款憑證及有關資料向區、縣房地產登記處辦理變更登記手續,申領房地產權證。
5、可售公有住房上市出售買賣雙方當事人憑區、縣房地產登記處出具的《公房上市出售已受理權證變更通知》,向原公有住房物業管理部門辦理房屋維修基金。
6、可售公有住房上市出售後,仍按公有住房售後管理辦法執行。

為了儘可能的保護好公房交易的雙方當事人,認定售後公房再交易再上市,仍然還是售後公房,不能以商品房標準收取物業管理費。而應一律按1996年售後公房物業收費標準,統一“從低”收取。其次是已購公房上市出售後,其物業維修基金帳戶中剩餘部分的費用是不予退還的,繼續用作住宅的共用部位、共用設備和公共設施的維修、更新,其中由轉讓人交納的剩餘部分,由受買人向轉讓人支付,領取房地產權證後,三項維修基金隨同房屋轉移至買受人名下。

法律責任

公有住房房展會
關於公有住房的相關規定,有違反本規定的,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房屋所在地縣級以上城市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對責任者給予行政處罰:
(一)偽造、塗改房屋所有權證書的,註銷其證書,並處以房產價值1%以下的罰款;
(二)不按期申報辦理所有權登記的,責令限期補辦手續,並可處以房產價值1%以下的罰款。
(三)強占房屋的,責令其限期遷出,賠償損失,並可處以該房強占期間租金總額5倍以下的罰款;
(四)故意損壞、危害公有房屋造成損失的,責令其賠償損失,並可處以造成財產損失5倍以下的罰款;
(五)擅自提高公有住房租金標準的,沒收非法所得,並可處以非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
(六)擅自買賣公房的,經審查允許買賣的,責令其補辦手續,繳納稅費,並對賣方處以買賣金額5%以下的罰款;經審查不允許買賣的,買賣契約無效,對賣方處以買賣金額10%以下的罰款;擅自買賣公房使用權的,買賣契約無效,沒收其非法所得,並對賣方處以買賣金額20%以下的罰款;
(七)擅自轉租公有住房的,轉租協定無效,收回房屋,沒收其非法所得,並可處以轉租人轉租租金總額5倍以下的罰款;
(八)因公有房屋修繕責任人失職,給他人造成財產損失或人身傷亡的,責令賠償損失,並對修繕責任人處以房產價值5%—10%的罰款。

此外違反本規定,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工作人員以權謀私、貪污受賄的,由所在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因公有房屋所有權登記、使用、租賃、買賣、修繕等發生糾紛時,當事人可向房屋所在地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調處、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有關規定,申請行政複議或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申請複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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