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機關信訪工作機構

公安機關信訪工作機構是指公安機關暢通信訪渠道,傾聽人民民眾的意見、建議和投訴請求,接受人民民眾的監督,保持公安機關同人民民眾的密切聯繫,專門設立的工作部門,或者說是公安機關按照有利工作、方便信訪人的原則,設立專門的信訪工作機構或者確定負責信訪工作的機構、專職人員。

2005年7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發布的《公安機關信訪工作規定》,“縣級公安機關按照有利工作、方便信訪人的原則,設立專門的信訪工作機構或者確定負責信訪工作的機構、專職人員;地級以上公安機關設立專門的信訪工作機構。

公安機關信訪工作任務較重的部門,應當確定負責本部門信訪工作的領導和工作人員。”

“各級公安機關信訪工作機構是本級公安機關負責信訪工作的職能部門。其主要職責是:

(一)登記信訪事項,並受理屬於本級公安機關管轄的信訪事項;

(二)對所受理的信訪事項按照職責分工轉交有關部門、有關警種辦理,或者自行辦理;

(三)協調辦理重要信訪事項;

(四)承辦上級機關交辦的信訪事項;

(五)向下級公安機關轉送或者交辦信訪事項,並對其提交的辦結報告進行審核;

(六)對信訪事項的辦理情況書面答覆或者告知信訪人;

(七)督促、檢查、指導本級公安機關其他部門和下級公安機關的信訪工作;

(八)對在信訪工作中發現民警有違法違紀行為的,向有關部門轉交並提出處理建議;

(九)研究、分析信訪情況,開展調查研究,及時提出加強、改進公安工作和公安隊伍建設的建議。”

“公安機關各部門、各警種均有按業務分工承辦職權範圍內信訪事項的職責,對信訪工作機構轉辦的信訪事項,應當認真、及時辦理,並在規定時限內向信訪工作機構書面回復辦理結果。

反映的問題涉及刑事、行政執法業務工作的,由業務主管部門辦理;反映的問題涉及執法過錯案件的檢查和認定的,由法制部門辦理;反映的問題涉及單位和民警違法違紀的,由紀委、監察、審計等部門辦理;反映的問題涉及多個部門的,由本級公安機關主要負責人牽頭,組織協調相關部門辦理。”

“各級公安機關信訪工作機構應當向社會公布通信地址、電子信箱、投訴電話、接待時間和地點、查詢信訪事項處理進展情況及結果的方式等相關事宜。”

“各級公安機關應當在其設立的專門信訪接待場所或者網站公布與公安信訪工作有關的法律、法規、規章,信訪事項的處理程式,以及其他為信訪人提供便利的相關事項。”

該規定還對信訪事項的辦理等工作作出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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