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文書

公安文書的作者是公安機關,指公安民警在行政管理和執法活動中,代表公安機關製作文書。有些文書的作者是當事人和訴訟參與人,但他們所製作的文書是按照公安機關要求的文種格式和法律程式形成的,也屬於公安文書範疇。

作者

公安文書的作者是公安機關,指公安民警在行政管理和執法活動中,代表公安機關製作文書。有些文書的作者是當事人和訴訟參與人,但他們所製作的文書是按照公安機關要求的文種格式和法律程式形成的,也屬於公安文書範疇。

公安文書的分類

二:公安文書的分類
公安文書由通用文書和公安法律文書兩大類組成。
通用文書是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各種組織共同使用的文書,它可分為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規範性公文和事務文書。公安機關和其他國家行政機關一樣,製作、使用這類文書。
公安法律文書是公安機關在執法過程中依法製作和使用的具有法律效力或法律意義的文書。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公安機關肩負著“對刑事案件的偵查、拘留、執行逮捕、預審”的任務。在這一執法活動中製作的文書,稱為公安刑事公安文書的性質
文書產生並套用於社會實踐,其本質屬性是工具性,即文書是人們處理實際事務的工具,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各種組織依靠文書處理事務、內外通聯。作為國家刑事司法力量和社會治安管理者,公安機關在行政管理和執法活動中,公安文書是不可或缺的工具。

公安文書的特點

三:公安文書的特點
所謂特點,是指人或事物的獨特之處,是區別人與人之間、事物與事物之間的本質屬性。與私人文書、其他行業文書等相比較,公安文書的特點表現如下:
(一)學科的綜合性
公安文書以語言為信息載體,以篇章製作和運用為單位,要求邏輯嚴密、語言得體、程式合范。公安文書課必須綜合運用語言文字學、修辭學、寫作學和邏輯學等學科的最新成果與方法對公安文書進行研究、闡釋,以揭示其內在規律,總結製作規程,提高製作能力。此外,作為一門隨著現代警察管理科學和警務實踐的發展而發展的新興法學分支學科,公安文書學課程還要吸取和運用公安學科各分支學科的研究成果和方法。例如,製作刑事法律文書必須運用刑法、刑事訴訟法、證據學、犯罪學等方面的知識;“訊問筆錄”是製作頻率非常高又貌似簡單的文書,但如果不懂預審學、心理學、證據學等知識,則可能無法勝任。
(二)功能的套用性
文書為解決實際問題、處理實際事物而產生,具有強烈的套用性。公安文書也是如此。一方面,它產生於行政管理、刑事和行政訴訟活動中,是推進公安機關各項工作的重要工具;另一方面,離開公安工作,公安文書就失去了存在的意義和價值。公安文書課程的開設、教學、內容的設定必須緊緊圍繞公安工作的需要,提高學生實際製作公安文書的能力,為公安工作服務。
(三)內容的政策性與法律性
公文產生並套用於公務活動,是公務活動的載體,公安機關各項公務活動的產生與開展必然要遵循相關政策與法律、法規,而公安法律文書是公安機關履行法律賦予職責、依法辦案的工具,因此,公安文書的內容具有政策性和法律性。
(四)效力的權威性與強制性
公安機關是國家行政、執法機關,其文書內容必須體現國家的政策和法律法規,文書運作應按規定程式進行,文書的內容應得到有效的貫徹、執行,使之產生行政約束力或法律效力,這種效力有國家的法律、法規予以保障。因此,公安行政公文的效力具有法定的權威性,其刑事司法文書的效力具有強制性。
(五)結構的程式化
程式是指文書的製作、運轉應遵循的固定或約定俗成的程式。
公安文書的程式化是指公安文書中的多數文種具有特定的體式和處理程式。公安機關使用的行政公文的格式須按國務院2000年8月24日頒布的《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予以規範;事務文書和規範性公文的製作,按約定俗成的程式進行;公安法律文書的格式根據公安部頒布的刑事法律文書格式樣本和行政法律文書格式樣本進行製作。這種程式化是公安文書區別於其他文書的明顯特點。
(六)語言的莊重、準確、洗鍊、質樸
公安文書的語言具有公文語體的特點,在風格上表現為莊重、準確、洗鍊和質樸,深入淺出,通俗易懂。
莊重,即文書用語端莊鄭重,符合現代漢語規範,以避免使用方言土語為原則,與含蓄、風趣、形象、幽默、生動的文學語言有明顯的區別;準確,是指語言表意精準,符合事實,解釋統一,凡屬推測、估計、想像的文字都不能使用;洗鍊,即用語簡潔,用儘量少的文字準確無誤地表情達意,切忌冗長、枝蔓和模稜兩可;質樸,即文書用語應樸實無華、明白曉暢,不能用渲染、誇張、比擬等積極修辭方法。

公安文書的作用

四:公安文書的作用
公安文書是公安機關開展各項工作、完成各項任務的重要工具,其根本作用在於保障黨和政府的方針、政策與國家法律、法規在公安工作中的貫徹執行。具體表現為如下幾個方面:
(一)指揮和交流的作用
公安文書的指揮和交流作用,是指在公務活動中起著上傳下達、橫向交流的作用。公安機關肩負依法履行維護國家政治安定、社會穩定和人民安居樂業的重任以及機關內部的正常運行,各項工作正常開展都必須在嚴密的組織領導下進行,上級對下級的指揮與領導、同級兄弟單位的交流與溝通,均需依靠公安文書的運行。這也是公安文書產生和存在的必要性所在。
(二)記載與固定的作用
公安文書的記載與固定作用,是指它記載著公安機關處理公務活動的目的、經過和結果,並以文字的形式予以固定,以便日後有據可查。公安行政公文記載並固定了公安機關開展的各項工作;公安法律文書則記載和固定了案件的由來、經過和結果以及案件偵查和審理過程。
(三)憑據和史料的作用
公安文書的憑據和史料作用,是指公安機關在處理公務活動中,文書是決策、執行和認定、評價的憑據。隨著依法行政和規範執法的推進,文書的憑據和史料的作用將越顯重要。尤其是公安法律文書忠實記載了案件受理、立案偵查和移送起訴的全部辦理過程,且前一階段為後一階段的訴訟活動提供了文字憑據。
公安文書也是公安機關接受法律監督、檢驗辦案質量的可靠依據與真實史料,如果遇有申訴或歧義即可通過對案卷的複查,作出判斷,做到不枉不縱,維護法律尊嚴。
(四)宣傳和教育的作用
公安文書的宣傳和教育作用,是指公安機關在處理公務活動中,文書內容體現了公安機關的意圖,是政策與法律、法規在具體問題或案件上的運用,具有宣傳教育作用。它以鮮活的案例進行社會主義法制宣傳和教育,以規範人們的行為,提高人們依法同違法犯罪行為作鬥爭的意識。

公安文書學習要領

五:公安文書學習要領
公安文書的製作不是隨意的,它既有作者個人的因素,也有公安文書自身的要求,還有撰制的一般方法,只有三者和諧統一,才能製作和運用好公安文書。
一、作者的個人因素
寫作是客觀情況經作者思考後的文字反映,學習公安文書的製作技能,首先應了解公安文書的寫作理論與具體的文本要求,提高自身的政策理論、法律知識和公安工作水平;然後積極撰制文書。
(一)認真學習公安文書的寫作理論
“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對於公安文書的製作來說,這個“器”即為公安文書的寫作理論。寫作理論是對公安文書寫作實踐的經驗總結,是對公安文書寫作規律的認識,因此,它是公安文書製作的武器。在具體學習過程中,應對公安文書的具體概念、基本理論和不同文種的差異或特點認真學習、深刻領會,並指導寫作實踐,發揮其對寫作的指導作用,達到事半功倍之效。
(二)加強政策、法律的學習,積極參加公安實踐
公安文書寫作是公安工作的需要,它產生和服務於公安實踐。黨的政策和國家的法律、法規貫穿於公安工作的始終,公安文書既然是公安工作的體現,作者如果不熟悉、不掌握黨和政府的政策、國家的法律法規,是難於勝任製作公安文書這一工作的;公安工作的專業性、實踐性很強,不了解公安工作的具體情況,不熟悉要陳述的客體,就很難勝任公安文書製作這一工作。因此,學習公安文書製作,應深入公安一線,加強公安實踐,在實踐中對政策和法律、法規以及涉及公安工作的各學科知識予以融會貫通,豐富作者自身素質,做好公安文書的製作準備。
(三)積極撰制公安文書,提高寫作技能
文書寫作是作者思想政治、政策法律水平和道德品質、文化修養、寫作能力的綜合表現,但這些要素是在寫作實踐中獲得與提高的,特別是寫作能力,它只能通過寫作實踐才能提高。清人唐彪《文章惟多做始能精熟》中說:“多讀乃藉人之功夫,多做乃實求己功夫,其益相去遠矣。”因此,學習公安文書寫作,除認真學習寫作理論、深入參加公安工作實踐外,還須多讀多寫,親自撰制公安文書,提高自己的寫作技能。

公安文書的製作要求

六、公安文書的製作要求
製作高質量的公安文書,是作者政治理論水平、政策法律水平、公安業務水平和文字駕馭水平的綜合反映。因此,作者應堅持正確的指導思想,秉持認真的態度,掌握基本的寫作要求,具體如下:
(一)熟悉政策方針和法律法規
公安文書是公安機關行政管理和執法辦案結果的書面表現形式,要求作者掌握黨和政府的方針政策和國家的法律法規。行政公文、事務文書只有體現黨和政府、上級機關的路線、方針和政策,文書才能在工作中發揮領導、指揮和協調的作用;公安法律文書只有符合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才能受到法律的保護,發揮法律文書的法律效力。因此,熟悉和掌握政策方針、法律法規是公安文書製作者的第一要務,唯其如此,才能製作好公安文書。
(二)實事求是,尊重客觀事實
實事求是是我們完成各項工作所要秉持的精神,在製作公安文書時更是應該持有一種落到實處的態度。在公安工作中,事實是處理各種情況的基礎。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是公安工作遵循的原則,公安文書的製作體現了這一原則。作為公安文書製作的學習者,應遵循這一原則,並內化為自身的專業素質。
(三)內容完整,格式規範
公安文書的內容要完整。行政公文的製作要根據國務院頒布的《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所列文種的格式要求對所有事項和要素應具體、明確、完整地予以寫明,確保內容完備;法律文書要根據文種和相關法律的構成要件選擇材料、組織文字,使文書的內容達到齊備。
公安文書屬於程式化文書。規定格式是公安文書的外在形式,也是其重要的構成要素。行政公文的格式要符合《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規定的要求;公安法律文書的格式都由公安部依法制定並下發,法律文書格式是否規範往往關係到法律活動的程式是否正確合法,關係到文書是否發揮正常的法律效力,因此,對格式必須予以足夠的重視。
(四)敘事明晰,論理透徹
事實是公安文書製作時陳述的重點。事件的敘述要清楚明了,重點突出。為此,事實的敘述常採用自然順序法,即按照事件發生、發展的自然順序推進,但對複雜的事件敘述,可採用綜合歸納法或縱橫交錯法等敘述事實。敘述清楚事件的基本要素是做到敘事明晰的抓手,雖然不同文種對事件敘述要素有所差異,但其基本要素是大體相同的,包含了事件發生的時間、地點、涉及的人物,事件產生的原因、過程、結果,相關的證據等,這些基本要素應根據文種要求予以選擇;此外,還要寫清事件的關鍵情節和因果關係。
理由在公安文書中處於十分重要的地位,涉及對事件性質、責任的認定和結論的推導。說理透徹、充分是製作公安文書的必然要求。論理透徹,就是在文書製作時要做到論據充分、論證有力、邏輯嚴密,理由與事實證據和處理結果相一致,增強文書的說服力、公信力和權威性。
(五)雷厲風行,提高效率
公安工作的時效性很強,不論是行政公文、事務文書或法律文書,從文書的製作到成文和使用,均十分強調文書的時間性,尤其是法律文書具有非常嚴格的時間要求,不得延誤。因此,學習公安文書製作要有時間觀念,在規定的時間內完成文書製作,養成自己嚴謹而雷厲風行的工作作風。法律文書;作為國家行政機關,公安機關又承擔著管理社會治安的職責,在這一活動中製作的文書,稱為公安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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