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範性公文是黨政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在公務活動中所形成的有法定效力和規範體系的公文,是為管理和開展各項行政工作而制定,帶有規章制度性,它為行政工作提供了標準和範式。
2.規範性公文的特點
與其他類型公文相比,規範性公文有如下特點:
(1)公文內容的強制性。規範性公文內容是作者單方面意志的表示,其規範作用的成立與實現不以對方是否同意為前提,具有極強的約束力。
(2)公文所針對的問題的普遍性。規範性公文所針對的問題是反覆多次適用的,涉及多數人的而非特定人的一般的普遍性的問題。
(3)公文生效程序的嚴格性。規範性公文在審批和正式公布程式方面非常嚴格,審批過程的參加人數多、次數多。大多以會議的形式正式確認,公布也需在一定範圍內正式公布。
(4)公文語言運用的規範性。
(5)公文效用的獨立性。規範性公文在效用方面均實行“不溯既往”和“後法推翻前法”的原則。
3.規範性公文的結構
(1)規範性公文從總體結構上看,一般包括標題、發布或通過批准日期、內容的章節、正文幾個部分。規範性公文的標題一般由內容和文種兩部分組成,發布或通過批准的時間,一般注在檔案的標題之下,並用括弧括住。
(2)規範性公文的正文結構一般包括:制發公文的目的、依據、範圍、有關定義、主管部門、具體規範、獎懲辦法、實施日期、實施程式、有關說明等。
4.規範性公文的寫作要求
(1)一致性。規範性公文的內容與形式必須與法律、其他法規、規章以及黨的方針政策,上級機關與同級機關的有關規定保持一致;與自己制定的並尚有執行效用的其他有關規定保持促進一致;與制定機關的職權相一致;本檔案的上下文之間,對同一概念的表述詞語相互一致。
(2)嚴密性。規範性公文結構與語言表述必須完整齊全,嚴謹縝密。明確地闡明約束的對象及程式、範圍;清楚地交待有關職責、權利、義務的規定與時限要求;所提各項要求應有切實可行的檢查衡量指標。語氣堅決肯定,避免使用“一般”、“大概”、“似”等不確定的詞語,表示範圍時不用“等”字表述未盡事項;儘量不用“暫”、“擬”、“準備”等詞語修飾意圖與要求。
(3)條理性。規範性公文的層次分明,理序順暢,分類合理,主題突出,排列合理有序,只有維護條理性,才能保持各部分內容的系統性與連貫性,避免出現脫節現象。
(4)簡明性。規範性公文必須明確周詳,便於理解、記憶和執行。以說明的表達方式為主,不講理由、不作議論分析、不作詳盡的列舉和解釋。文字儘量簡潔精確、高度概括,言簡意明,要儘量少用生僻的術語,不用令人費解的詞句,便於理解。
(5)穩定性。規範性公文一經公布生效就應在一定時期內都具有可行性,不能朝令夕改,變化無常,為維護這種穩定性,在寫作前應作充分的調查研究,發揚民主,廣泛吸取各方面的意見與建議。
(6)連續性。規範性公文之間具有必要的繼承關係。為維護這種連續性應在新檔案廣泛收集與查閱有關檔案並認真進行分析對照,如確需以新的規定取代既有規定時應明確原有檔案的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