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禮品

公務禮品

公務禮品 ,國家公職人員包括領導幹部因公務活動接受了有關單位或者個人的禮品、禮金,依照國家規定應當交公而不交公,數額較大的依照貪污罪定罪處刑,公職人員在接受禮品、禮金後的一個月之內必須上交組織,否則將推定認定“不予交公”做出黨紀、政紀處理,直至移交司法機關進行刑事追訴。

基本介紹

公務禮品,國家公職人員包括領導幹部因公務活動接受了有關單位或者個人的禮品、禮金,黨政機關工作人員或國家公職人員在公務活動中所收的禮品,這在國家的行政規範和中央紀委的檔案中曾經做出過多次規定,最嚴厲的當屬現行刑法的第394條這個條文明確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在國內公務活動或者在對外交往中接受禮物,依照國家規定應當交公而不交公,數額較大的”依照貪污罪定罪處刑。而國家相關行政規定,則要求公職人員在接受禮品、禮金後的一個月之內必須上交組織,否則將推定認定“不予交公”做出黨紀、政紀處理,直至移交司法機關進行刑事追訴。

法律規定

1、隨著國家反腐敗鬥爭的不斷深化,涉及“公務禮品”依規依法處置的力度也在不斷加大,“公務禮品”上交的規範化問題也開始凸顯並引起各方的關注。

2、比如根據現有法律、法規的規定,作為正常“公務禮品”對待的,是那些在正當職務活動中可以被視作“公務禮節往來”的單位或者個人饋贈的禮品,通常不應包含明顯帶有私下“權錢交易”性質的賄賂錢物。而且正因為如此上交的禮品或者禮金才被視為原本就應當歸“國家所有”的財物,隱瞞不交的,也才可以被定為“貪污(公共財物)”。

2、既然在法律的意義上,公務禮品是一種國家“公物”,那么對國家公職人員依法上交的物品就不能隨意處置,需要規範管理。對已經上交的“公務禮品”如何進行處置,在現行法律上並沒有細緻、明確的規定,有的只是籠統地寫著“上繳國庫”,具體由哪一級機構加以保管,依照什麼程式進行變現處理,以及變現資金如何支配、使用等,都還缺乏統一的法律規範。

處理措施

1、上海市在規範公務禮品的處置方面進行了探索,早在2004年7月就開始嘗試通過拍賣處置的方式處理公務禮品,六年來上海此項拍賣的範圍已經從最初的一個區擴大到了現在的14個區縣,累計金額達到了七百萬元,逐級形成了一套較為規範(由紀委監察機關委託拍賣)的操作流程。

2、即使是在這樣的拍賣處置中,同樣存在著一些需要進一步研究和完善的問題。比如法律意義上“公共財物”的公務禮品,有關部門在接受登記後“上繳國庫”的具體送交程式應該如何確定,應當由省(市、自治區)一級政府財政管理機關統一管理,還是可以實行省(市、自治區)以下兩級管理,或者根據禮品預估金額做不同標準的處置。

存在問題

1、作為黨的機關的紀律檢查工作部門,各級紀委能不能作為公務禮品變現(包括拍賣活動)的主體,在法理上黨的機關是否適合作為委託處置的契約一方當事人,當然更進一步研究,可能還涉及到作為財政“預算外收入(資金)”的一個部分,對這些公務禮品變現資金的使用(用途),如何才能做到公開透明、規範合法的問題。

2、就全國範圍而言目前對國家公職人員向各級紀委、監察部門上交的公務禮品的後續處置,尚缺乏一套統一、明確和權威的操作規範,依然存在著黨政混同、層級不明、各自“探索”、分頭處置,以及透明度不高、規範性不強等問題。

3、亟待建立、健全與國家公職人員公務禮品上交的法規相匹配的法律制度,將它真正納入法制規範的軌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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