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旗武職俸

清制,在京八旗武職官員及各省駐防將軍、都統、副都統以下各級八旗武官之俸銀祿米,分為九等,各按品級,其數與同級文官相等,但不支恩俸。 駐防外省八旗武職官員則除額支正俸銀兩外,各給家口米石,不另支俸米。 又議準,各省駐防八旗自將軍、都統、副都統以下各級武職官員,均發給養廉銀,如駐防將軍歲給兩千五百兩至七百兩不等。

俸祿制度。清制,在京八旗武職官員及各省駐防將軍、都統、副都統以下各級八旗武官之俸銀祿米,分為九等,各按品級,其數與同級文官相等,但不支恩俸。即正從一品俸銀一百八十兩、米一百八十斛,正從二品俸銀一百五十五兩、米一百五十五斛, 正從三品俸銀一百三十兩、米一百三十斛,正從四品俸銀一百零五兩、米一百零五斛,正從五品俸銀八十兩、米八十斛,正從六品俸銀六十兩、米六十斛,正從七品俸銀四十五兩、米四十五斛,正從八品俸銀四十兩、米四十斛,正九品俸銀三十三兩一錢一分四厘、米三十三斛一斗一升四合。其不列入九等者如四等侍衛,歲支銀七十兩,散秩大臣支三品俸。此外, 從雍正五年(1727)起,駐京武職官員發給養廉銀(見“京官養廉”)。駐防外省八旗武職官員則除額支正俸銀兩外,各給家口米石,不另支俸米。定製,將軍、都統以家口四十口計,副都統以家口三十五口計,協領以家口三十口計,佐領以二十口計,防禦以十四口計,驍騎校、筆帖式以十二口計,每口每月各支給米二斗五升。山海關駐防官員之俸米,以地抵給,副都統給地六百畝,協領四百二十畝,佐領三百六十畝,防禦三百畝,驍騎校、筆帖式各二百四十畝。直隸之保定等處駐防,及河南之開封、山東之德州、山西之太原、浙江之乍浦水師、福建之福州水師等官,均與京員相同, 按品級支給俸米, 不另給家口米。乾隆三十三年(1768) 又議準,各省駐防八旗自將軍、都統、副都統以下各級武職官員,均發給養廉銀,如駐防將軍歲給兩千五百兩至七百兩不等。乾隆四十一年又議準,除盛京、伊犁將軍養廉銀照舊支給外,其他駐防將軍養廉銀及米豆草束合計均以一千五百兩支給。四十二年上諭又定,各省將軍除馬匹豆草折價合入養廉銀外,其他應得米石,各按原編數目,或本或折,一律照舊支給。都統、副都統之養廉銀,則察哈爾都統八百兩,成都副都統一千兩,涼州、乍浦副都統各八百兩,其他副都統自七百兩至五百兩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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