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岸經貿論壇

三、為擴大台灣捕撈和養殖的水產品在大陸銷售,對台灣部分鮮、冷、凍水產品實行零關稅優惠措施和檢驗檢疫便利。 四、為降低台灣農產品在大陸銷售的運輸成本,交通部決定,開放台灣農產品運輸“綠色通道”。 十二、衛生部決定,準許符合規定條件的台灣同胞在大陸申請職業註冊和短期行醫。

又名“兩岸經貿論壇”,2005年4月,時任國民黨主席的連戰在與中國共產黨總書記胡錦濤會談時商議決定,旨在兩岸現狀的情況下,通過黨與黨之間的交流與合作,推動兩岸經貿合作,共同造福兩岸人民。
首屆論壇原定於在台灣舉辦,但因台灣當局阻撓,於2006年4月14日-15日在北京舉辦。親民黨、新黨分別組成代表團參加本次論壇,兩岸的知名企業、工商團體的負責人、兩岸著名經濟界專家學者以及大陸台資企業協會會長等共500多人參加了此次論壇.
論壇期間通過了《兩岸經貿論壇共同建議》,宣布了大陸方面將進一步採取的“促進兩岸交流合作、惠及台灣同胞的15項政策措施”。這15項措施分為兩部分,一部分是國務院批准實施的,一部分是由國務院有關部門批准實施的。
經國務院批准的3項政策措施如下:
一、為擴大台灣農產品在大陸銷售,自今年5月1日起,對台灣水果檢驗檢疫準入品種由18種擴大到22種,新增柳橙、檸檬、火龍果和哈密瓜4種水果準入。
二、為幫助解決台灣產蔬菜豐產季節出現的銷售困難,開放甘藍、花椰菜、絲瓜、青江菜、小白菜、苦瓜、洋蔥、胡蘿蔔、萵苣、芋頭、山葵等11種台灣主要蔬菜品種檢驗檢疫準入,並實行零關稅。
三、為擴大台灣捕撈和養殖的水產品在大陸銷售,對台灣部分鮮、冷、凍水產品實行零關稅優惠措施和檢驗檢疫便利。對台灣籍漁船打撈的部分遠洋、近海水產品和在台灣地區養殖的部分水產品進口,實行零關稅措施;具體品種為鯧魚、鯖魚、帶魚、比目魚、鯡魚、鱸魚、蝦和貽貝等8種。對來自台灣漁船自捕水產品輸往福建,參照大陸自捕漁船做法,憑公海自捕魚許可證、貿易契約、發票等資料向檢驗檢疫部門報檢,不再要求提供台灣主管部門出具的衛生證書。
第二部分,經國務院有關部門批准的12項政策措施如下:
一、為進一步加強兩岸農業合作,在現有五個海峽兩岸農業合作試驗區的基礎上,農業部、商務部、國務院台辦決定,新批准在廣東省佛山市和湛江市、廣西區玉林市設立兩個海峽兩岸農業合作試驗區;農業部、國務院台辦批准在福建省漳浦縣、山東省棲霞市設立兩個台灣農民創業園。
二、為幫助台灣農民解決水果、蔬菜豐產時出現的銷售困難,供銷總社等將根據台灣農民和農民組織反映的情況與要求,適時組織由有實力的農產品供銷企業和行業組織組成的台灣農產品採購團,赴台採購。
三、為方便原產於台灣的水果進入大陸,降低台灣果農和台商的經營成本,福建省廈門市建立台灣水果銷售集散中心,對入駐集散中心的進口台灣水果經銷商,給予免交保鮮冷庫儲存使用費以及經銷場地免一年租金的優惠。
四、為降低台灣農產品在大陸銷售的運輸成本,交通部決定,開放台灣農產品運輸“綠色通道”。台灣農產品在大陸運輸,享受部分地區過路、過橋費減免的優惠政策。
五、為進一步促進兩岸交流,教育部決定,自即日起,正式認可台灣教育主管部門核准的台灣高等學校學歷。
六、為促進大陸居民赴台旅遊早日實現,國家旅遊局、公安部、國務院台辦已制定《大陸居民赴台灣地區旅遊管理辦法》,將於明日公布。該辦法規定,大陸居民赴台灣旅遊,由指定的大陸旅行社作為組團社組織,以旅遊團形式整團往返。組團社由國家旅遊局會同有關部門,從已批准的特許經營出境旅遊業務的旅行社範圍內指定。這些旅行社大多是大型旅行社,信譽好,服務質量有保證。台灣接待大陸居民赴台旅遊的旅行社,也就是接待社,須經大陸有關部門會同國家旅遊局確認。該辦法還規定,大陸居民赴台灣地區旅遊實行配額管理,配額由國家旅遊局會同有關部門確認後,下達給組團社。組團社在開展組織大陸居民赴台旅行業務前,須與接待社簽訂契約,建立合作關係。組團社須為每個旅遊團選派領隊,領隊要經過專門的培訓、考核,並申領赴台旅遊領隊證。大陸居民須持有效的《大陸居民往來台灣地區通行證》及旅遊簽注赴台灣地區旅遊。
七、為進一步方便台灣同胞來往大陸,公安部決定,在原有開放海口、三亞、廈門、福州、上海五個口岸簽注點(即“落地簽注”)基礎上,增設瀋陽、大連、成都三個台胞口岸簽注點,並將繼續增加新的口岸簽注點,為未辦妥入境手續直抵大陸的台灣同胞辦理簽注手續。
八、為滿足在大陸工作的一些台灣同胞希望取得報關員資格的願望,海關總署決定,開放台灣同胞參加報關員考試,成績合格者在報名地海關即可申請報關員資格證書。海關總署將制定並公布具體報名辦法,以利台灣同胞報名考試。
九、為了給在大陸居住的台灣同胞提供良好、便利的醫療服務,衛生部採取積極有效措施,開展適合台灣同胞就醫習慣和特點的服務。衛生部決定,繼續在台灣同胞較集中的廣東、福建、江蘇、上海等地醫院指定相對固定的診區,為台灣同胞提供醫療服務。在有條件的地方,挑選一些資質好的醫院,如心血管、腦神經、口腔醫院等,設立專門門診部,接待台灣同胞,實行“一條龍”服務。接診醫師可以是大陸醫師,也可以是按規定經衛生行政部門批准、取得在大陸行醫許可的台灣醫師。
十、為有利於兩岸醫療衛生交流合作、方便台灣同胞在大陸就醫,將為台灣同胞在大陸就醫後回台灣報銷醫療費用提供便利。大陸醫院在按大陸有關規定書寫和保存醫療文書的同時,據實給就診的台灣同胞提供一份符合回台灣核退費用要求的醫療文書。
十一、繼續歡迎和鼓勵台灣醫療機構與大陸合資合作興辦醫院。台灣投資者最高股權可占70%,合作期限暫定20年,合作期滿可申請延長。
十二、衛生部決定,準許符合規定條件的台灣同胞在大陸申請職業註冊和短期行醫。台灣同胞可在大陸申請參加醫師資格考試、註冊、執業或從事臨床研究等活動。在大陸取得醫學專業學歷、考取醫師資格的台灣學生,如需要在大陸執業,可在各地衛生部門辦理職業註冊手續。台灣地區醫師申請來大陸短期行醫,在履行相關手續後,可在大陸從事為期1年的職業活動,期滿後可申請延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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