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政協常務委員會工作規則

為進一步推進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常務委員會)工作的制度化、規範化和程式化建設,根據《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章程》,制定本規則。

簡介

(1988年6月9日政協第七屆全國委員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通過,1996年6月14日政協第八屆全國委員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修訂,2005年2月28日政協第十屆全國委員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修訂)

第一章

第一條 常務委員會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為根本準則,以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章程為依據,在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指引下,高舉愛國主義和社會主義的旗幟,堅持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貫徹“長期共存、互相監督、肝膽相照、榮辱與共”的方針,促進參加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的各黨派團體、各族各界人士的團結合作,進一步鞏固和發展愛國統一戰線,促進中華民族的大團結大聯合,圍繞團結和民主兩大主題,積極履行政治協商、民主監督、參政議政職能,為推進現代化建設、完成祖國統一、維護世界和平的宏偉目標而奮鬥。

第二條 常務委員會主持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以下簡稱全國委員會)的會務,在全國委員會全體會議閉會期間,處理全國委員會的工作。

第三條 常務委員會由全國委員會主席、副主席、秘書長和常務委員組成。

第四條 全國委員會主席主持常務委員會的工作,副主席、秘書長協助主席工作。

第五條 常務委員會的職權:

(一) 解釋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章程,監督章程的實施;

(二) 協商決定下屆全國委員會的參加單位、委員名額和委員人選及界別設定。協商決定本屆全國委員會增加或者變更的參加單位、委員名額和人選;

(三) 召集並主持全國委員會全體會議。每屆第一次全體會議前召開全體委員參加的預備會議,選舉第一次全體會議主席團,由主席團主持第一次會議;

(四) 在非常情況下決定全國委員會是否延長任期。由常務委員會以全體組成人員的三分之二以上多數通過,得延長任期;

(五) 組織實現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章程規定的任務;

(六) 執行全國委員會全體會議的決議;

(七) 全國委員會全體會議閉會期間,審查通過提交中共中央、全國人大常委會、國務院的重要建議案;

(八) 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增加或者變更時,常務委員會提出建議名單,由全國委員會全體會議決定;

(九) 根據秘書長的提議,任免全國委員會副秘書長;

(十) 決定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工作機構的設定和變動,並任免其領導成員;

(十一) 根據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章程決定對參加政協的單位和個人的紀律處分事項。

第六條 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要認真執行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章程和全國委員會及常務委員會的規定、決議,積極參加常務委員會的活動,加強同各方面人士的聯繫,廣交朋友,及時反映民眾的意見和要求。

第二章

第七條 常務委員會會議一般每季度舉行一次;必要時可臨時舉行。

第八條 常務委員會會議的議程草案和日程由主席會議擬定,於會前半個月將會議的有關事項通知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臨時舉行的會議,可以臨時通知。

第九條 常務委員會會議由全國委員會主席主持,也可由主席委託的副主席主持。

第十條 常務委員會會議的主要任務:

(一) 審議全國委員會及常務委員會會務和工作中的重大事項;

(二) 協商討論中共中央和國家重大方針政策及社會生活中的重大問題,聽取中共中央、國務院以及有關部門的負責人對有關重要問題的報告或說明,提出建議和意見;

(三) 審議提交全國委員會全體會議的檔案;

(四) 審議重要的建議案、提案、視察報告、調查報告、出訪報告和其他報告。

第十一條 常務委員會舉行會議時,不是常務委員的政協全國委員會副秘書長、各專門委員會副主任,辦公廳研究室主任及各局級單位負責人列席。

第十二條 常務委員會舉行會議時,視會議內容和需要,可邀請有關的全國政協委員,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副省級市政協負責人列席;必要時,邀請有關黨政部門負責人和其他有代表性的人士參加。

第十三條 常務委員會會議必須有全體組成人員的三分之二多數出席方能舉行;會議要發揚社會主義民主,對議題進行充分協商討論,全面反映委員發表的各種意見和建議;會議的議案或其他需要表決的事項,須經常務委員會全體組成人員過半數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四條 常務委員會會議採取全體會議和分組會議相結合的方式。根據會議議題,可按界別編組,也可混合編組。

第十五條 在常務委員會全體會議上,根據需要可安排發言。各黨派、團體、專門委員會、委員個人或聯名均可提交發言材料,申請發言,由會議統籌安排。

第十六條 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會議時,須請假。

第十七條 根據需要,可舉行專題座談會,就某項專門問題進行協商座談,提出建議和意見。專題座談會邀請有關常務委員和其他有關人員參加。

第十八條 常務委員會會議閉會期間,由主席、副主席、秘書長組成的主席會議主持常務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

第十九條 常務委員會作出的決定,提出的建議、意見和批評,須經主席或主席委託的副主席、秘書長簽發,以全國委員會檔案或辦公廳檔案的形式送達有關方面或部門。

第二十條 常務委員會會議、常務委員專題座談會,一般應作新聞報導,並由辦公廳編髮會議簡報或會議紀要。

第四章

第二十一條 本規則經常務委員會會議通過後實行,其解釋權和修改權屬常務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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