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號:[1989]博管發字3號
發布日期:1989-2-28
執行日期:1989-2-28
一九八五年十一月,全國博士後管委會首次批准在73個高等學校和科研機構設立102個博士後流動站。為了照顧到國外留學博士生按學科專業頒布的情況以及他意願,有利於爭取留學博士回國做博士後,管委會曾規定,如有兩名以上回國博士願到一個單位去做博士後,該單位可隨時按規定辦法申請設站。後考慮到要滿足這個條件困難較大,又決定改為兩名申請者中含一名回國博士即可。按上述規定,經管委會先後七次批准,新設立了一些流動站,截止目前為止,已在全國93個單位共設立博士後流動站159個。
實踐證明,採取上述辦法對爭取留學博士回國做博士後,以及逐步擴大博士後進站人數都起了很好的作用。然而,這種零星申請和審批的辦法也存在不少缺點。首先,不利於在評審時對申請單位間互相比較,以及設站學科專業綜合平衡;其次,由於審批周期較長,往往造成博士後申請者長時間等待進站,如未獲批准,又容易引起許多矛盾,不好處理。
為妥善解決這一問題,經管委會第九次會議研究決定,將新設博士後流動站爭取留學博士回國做博士後的問題分開分別加以解決,取消設立新站需預先物色人選才能申報的規定,今後不再零星受理設站申請,而仍改為適當時機集中申請和集中審批的辦法辦理。具體申請和評審時間及有關要求屆時另行下達通知。
一九八九年二月二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