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勞工關係法

艾伯特·布盧姆指出,“新政”以前,資方對勞工的態度,“一般說採取兩種方式:一是嚴厲鎮壓工會運動;二是自己嘗試改善工人處境。許多公司兩種方式兼用,而且肯定地說,他們改善工人處境的原因之一,是增加工人對公司的忠誠,以便對付工會。個別公司或同業公會則通過龐大公共關係計畫,運用工人間諜、黑名單、黃狗契約(工人與僱主訂立的為取得與保持工作宣誓不參加工會的契約)、破壞罷工者、工賊以及……催淚彈與軍火武器以對付試圖組織工會的工人等辦法,嚴厲打擊勞工組織。對許多董事、總經理來說,工人是像機器一樣的商品,他們對待工人也就像對待商品一樣。

全國勞工關係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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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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