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蒙古族文化遺產保護與發展基金會

2009年6月20日,內蒙古蒙古族文化遺產保護與發展基金會在北京人民大會堂成立。 全國人大常委會原副委員長布赫為基金會成立題詞:“保護和繼承蒙古民族文化遺產,促進社會主義文化發展和繁榮。”自治區人大常委會副主任雷·額爾德尼、自治區人大常委會原副主任陳瑞清、自治區政協原副主席夏日出席成立大會。 該基金會是由自治區文化廳發起的省級非公募基金會,目前已接到捐贈資金325萬元。 會上,該基金會發布了第一期文化產業開發項目——位於鄂爾多斯市伊金霍洛旗、占地3000畝的內蒙古蒙古族文化產業基地規劃設計情況。

基本信息

宗旨

內蒙古蒙古族文化遺產保護與發展基金會的宗旨是:保護與發展蒙古族傳統文化,促進蒙古學發展,提高內蒙古知名度,努力為內蒙古民族文化大區建設服務。

基金會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基金會的名稱是內蒙古蒙古族文化遺產保護與發展基金會。英文譯名為TheProtectionandDevelopmentFoundationforInnerMongoliaTraditionalCulturalHeritage,縮寫為:PDFIMTCH。
第二條本基金會是由內蒙古自治區文化廳和內蒙古國際文化交流中心發起的省級非公募基金會。
第三條本基金會的宗旨是: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保護與發展蒙古族傳承文化,促進蒙古學發展,提高內蒙古知名度,提高國家的國際學術地位,提倡國內國際文化交流,加強民族團結,維護國家統一,為內蒙古民族文化大區建設服務。本基金會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法律、法規和政策,遵守社會道德。
第四條本基金會的原始基金數額為人民幣200萬元,來源於捐贈。
第五條本基金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內蒙古自治區民政廳民間組織管理局,業務主管單位是內蒙古自治區文化廳。
第六條本基金會的會址為內蒙古國際文化交流中心(呼和浩特市如意開發區四衛路2號)。

第二章業務範圍

本基金會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
(一)募集、管理和使用基金;
(二)接受國內外政府部門、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個人的捐贈;
(三)挖掘、搶救、保護民族民間文化與非物質文化遺產,促進民族、民間文化與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傳承;
(四)資助培養獎勵民族民間文化藝術傳承人和民族文藝拔尖人才;
(五)開展影視、音像、多媒體傳媒、編輯出版、教學培訓、海內外學術交流、民族民間工藝美術、大型專題文藝表演等相關係列文化傳播活動;
(六)法律、法規允許的其它相關活動。

第三章組織機構、負責人

第八條本基金會由5--25名理事組成理事會。
本基金會理事每屆任期5年,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九條理事的資格:
(一)認同本基金會的宗旨、目標、並志願服務於理事會;
(二)具有在某一領域從事研究或管理工作的經歷、擁有較好的個人聲望;
(三)具有較強的公共利益責任意識,能依據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獨立、客觀、謹慎的參與議事決策;
(四)具有較強的議事決策能力、人際溝通能力。
第十條理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第一屆理事由業務主管單位、主要捐贈人、發起人分別提名並共同協商確定;
(二)理事會換屆改選時,由業務主管單位、理事會、主要捐贈人共同提名候選人並組織換屆領導小組,組織全部候選人共同選舉產生新一屆理事。
(三)罷免、增補理事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四)理事的選舉和罷免結果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第十一條理事的權利和義務:
(一)享受本基金會的選舉、被選舉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基金會舉辦的活動;
(三)對本基金會工作的批評、監督和建議權;
(四)遵守本基金會章程,維護本基金會合法權益;
(五)執行本基金會決議;
(六)完成本基金會交辦的工作;
(七)向本基金會反映情況,提出工作建議。
第十二條本基金會的決策機構是理事會。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選舉、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決定重大業務活動計畫,包括資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計畫;
(四)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審定;
(五)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七)決定由理事長提名的副秘書長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聽取、審議秘書長的工作報告,檢查秘書長的工作;
(九)決定基金會的分立、合併或終止;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三條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1~2次會議。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負責召集和主持。如有1/3理事提議,必須召開理事會會議。如理事長不能召集,提議副理事長或理事可推選召集人。
召開理事會會議,理事長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體理事、監事。
第十四條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理事會決議須經出席理事過半數通過方為有效。
下列重要事項的決議,須經出席理事表決,2/3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選舉或者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章程規定的重大募捐、投資活動;
(四)基金會的分立、合併;
第十五條理事會會議應當製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噹噹場製作會議紀要,並由出席理事審閱、簽名。理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規定,致使基金會遭受損失的,參與決議的理事承擔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反對並記載於會
議記錄的,該理事可免除責任。
第十六條本基金會設監事5~7名。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
第十七條理事、理事的近親屬和基金會財會人員不得任監事。
第十八條監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監事由主要捐贈人、業務主管單位分別選派;
(二)登記管理機關根據工作需要選派;
(三)監事的變更依照其產生程式。
第十九條監事的權利和義務:
(一)監事依照章程規定的程式檢查基金會財務和會計資料,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
(二)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並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三)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基金會章程,忠實履行職責。
第二十條在本基金會領取報酬的理事不得超過理事總人數的1/3。監事和未在基金會擔任專職工作的理事不得從基金會獲取報酬。
第二十一條本基金會理事遇有個人利益與基金會利益關聯時,不得參與相關事宜的決策;基金會理事、監事及其近親屬不得與基金會有任何交易行為。
第二十二條理事會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秘書長,從理事中選舉產生。
第二十三條本基金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本基金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二)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三)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秘書長為專職。
第二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能擔任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一)屬於現職國家工作人員的;
(二)因犯罪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執行完畢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正在執行期間或者曾經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的;
(四)曾在因違法被撤銷登記的基金會擔任理事長、副理事長或者秘書長,且對該基金會的違法行為負有個人責任,自該基金會被撤銷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五條擔任本基金會理事長、副理事長或者秘書長的香港居民、澳門居民、台灣居民以及外國人,每年在中國內地居留時間不得少於3個月。
第二十六條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每屆任期5年,連任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超屆連任的,須經理事會特殊程式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本基金會理事長為基金會法定代表人。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應當由中國內地居民擔任。
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間,基金會發生違反《基金會管理條例》和本章程的行為,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相關責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職,導致基金會發生違法行為或基金會財產損失的,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個人責任。
第二十八條本基金會理事長在副理事長的協助下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審核由秘書長提交理事會討論的年度重大活動計畫;
(四)代表基金會簽署重要檔案;
(五)審核由秘書長提交的年度收支預算和決算報告;
(六)協調各機構開展工作;
(七)提議聘任或解聘副秘書長,由理事會決定;
(八)提議聘任或解聘機構主要負責人,由理事會決定。
本基金會副理事長、秘書長、副秘書長在理事長領導下開展工作。秘書長在副秘書長的協助下行使下列職權:
(一)負責基金會日常運轉,組織實施理事會決議;
(二)向理事會提出基金會年度重大活動計畫建議;
(三)提出資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計畫;
(四)擬訂基金會的內部管理規章制度,報經理事會審批;
(五)提出年度收支預算和決算報告;
(六)對基金會本年度工作提出總結報告,並對下一年度的主要工作提出建議;
(七)決定各機構專職工作人員聘用;
(八)提議聘任或解聘財會人員,由理事會決定;
(九)本基金會目前設辦公室和聯絡部,辦公室由秘書長、副秘書長兼管,聯絡部由副理事長負責。

第四章財產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九條本基金會為地方性非公募基金會,其收入來源於:
(一)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自願捐贈;
(二)利息收益;
(三)政府的資助、撥款或由政府委託管理的資金;
(四)其他合法收入。
本基金會組織募捐、接受捐贈,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符合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
本基金會組織募捐時,向社會公布募得資金後擬開展的公益活動和資金的詳細使用計畫。重大募捐活動報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備案。本基金會組織募捐,不得以任何形式進行攤派及變相攤派。
第三十條本基金會的財產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一條本基金會根據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使用財產;捐贈協定明確了具體使用方式的捐贈,根據捐贈協定的約定使用。
接受捐贈的物資無法用於符合本基金會宗旨的用途時,基金會可以依法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收入用於捐贈目的。
第三十二條本基金會財產主要用於:
(一)搶救、挖掘民族非物質文化遺產;
(二)蒐集、收購民族文物文獻圖書資料;
(三)修覆信教民眾要求的並具有重要歷史文物價值的佛教寺院和薩滿教遺址;
(四)培養民族民間文化藝術傳承人和民族文藝拔尖人才;
(五)建立民間民族歷史文化傳播基地、蒙古學信息庫、蒙古學網站;
(六)組織編輯出版蒙古學《文獻庫》、《普及讀物》、《少兒讀物》和《學術動態》;
(七)搶救出版年老或已故蒙古學學者的名著;
(八)對蒙古學研究、傳播做出突出貢獻的機構和個人給予獎勵或贈送文獻圖書資料;
(九)支持鄂溫克、達斡爾、鄂倫春三小少數民族的文化研究;
(十)開展國內外文化交流活動,召開國內國際蒙古學及佛學研討會;
(十一)資助符合本章程宗旨和業務範圍的其它活動;
(十二)基金會的日常運轉、管理及籌資費用;
(十三)理事會通過的其它費用。
第三十三條本基金會的重大募捐、投資活動是指:
(一)在國內外接受500萬元(含)以上的募捐活動;
(二)對外投資額500萬元(含)以上的投資活動。
第三十四條本基金會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則實現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五條本基金會每年用於從事章程規定的公益事業支出,不得低於上一年基金餘額的8%;本基金會工作人員工資福利和行政辦公支出不超過當年總支出的10%。
第三十六條本基金會開展公益資助項目,應當向社會公開所開展的公益資助項目種類以及申請、評審程式。
第三十七條捐贈人有權向本基金會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對於捐贈人的查詢,基金會應當及時如實答覆。
本基金會違反捐贈協定使用捐贈財產的,捐贈人有權要求基金會遵守捐贈協定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捐贈行為、解除捐贈協定。
第三十八條本基金會可以與受助人簽訂協定,約定資助方式、資助數額以及資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會有權對資助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受助人未按協定約定使用資助或者有其他違反協定情形的,本基金會有權解除資助協定。
第三十九條本基金會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本基金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四十條本基金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一條本基金會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會對下列事項進行審定:
(一)上年度業務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
(二)本年度業務計畫及經費收支預算;
(三)財產清冊(當年度捐贈者名冊及有關資料)。
第四十二條本基金會進行年檢、換屆、更換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應當進行財務審計。
第四十二條本基金會按照《基金會管理條例》規定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年度檢查。
第四十四條本基金會通過登記管理機關的年度檢查後,將年度工作報告在登記管理機關指定的媒體上公布,接受社會公眾的查詢、監督。

第五章終止和剩餘財產處理

第四十五條本基金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
(一)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二)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從事公益活動的;
(三)基金會發生分立、合併的;
第四十六條本基金會終止,應在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15內,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註銷登記。
第四十七條本基金會辦理註銷登記前,應當在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會應當自清算結束之日起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在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八條本基金會註銷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通過以下方式用於公益目的:
(一)捐贈給與本基金會宗旨相關的其他社會公益組織;
(二)直接交給登記管理機關,由登記管理機關按照國家規定處分。
無法按照上述方式處理的,由登記管理機關組織捐贈給與本基金會性質、宗旨相同的社會公益組織,並向社會公告。

第六章章程修改

第四十九條本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

第七章附則

第五十條本章程經2008年7月20日理事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一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理事會。
第五十二條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組織機構

基金會榮譽會長

雷·額爾德尼自治區人大常務副主任
劉新樂內蒙古自治區副主席
娜仁內蒙古政協副主席

基金會名譽會長

阿迪雅內蒙古自治區民族事務委員會主任
中共內蒙古黨委統戰部副部長
曹中建中國社科院世界宗教研究所黨委書記
朝戈金中國社科院民族文學研究所所長
畢力夫中共內蒙古黨委宣傳部常務副部長
明銳內蒙古自治區文化廳副廳長
包崇明鄂爾多斯市副市長

名譽理事長

王建華內蒙古國際文化交流中心常務副會長、兼秘書長

監事會主席

夏日全國政協十屆常委、民族宗教委員會原副主任
陳瑞清全國政協十屆委員、內蒙古人大常委會原副主任
監事: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捐贈單位委派,共3人。

理事會

理事長:郝力維(伊拉圖)內蒙古新科蒙古文化信息研究中心理事長
鄂爾多斯旅遊文化藝術品有限公司總經理
副理事長:金峰全國政協九屆委員、內蒙古文史研究館館員、
內蒙古國際文化交流中心理事、退休教授
廉信內蒙古文化廳國家一級美術師、一級作詞
李星宇鄂爾多斯市豐田4S店董事長
閆·那音太鄂爾多斯市鄂托克前旗教育局局長
侯波鄂爾多斯旅遊文化藝術品有限公司副總經理藝術總監
秘書長:奇·呼畢斯哈拉圖內蒙古新科蒙古文化信息研究中心主任
鄂爾多斯旅遊文化藝術品有限公司副總經理
副秘書長:其其格花內蒙古新科蒙古文化信息研究中心
召·呼畢斯哈圖鄂爾多斯鄂托克前旗職業中學副校長
謝永梅內蒙古師範大學蒙古室研究所副教授、博士

理事:(按姓氏筆畫排列)

丁新民鄂爾多斯市東方路橋集團董事長
馬慶生內蒙古文史研究館業務處處長
巴義爾民族畫報社主任記者
雲峰中央民族大學出版社社長、博士生導師
包明德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
永儒布內蒙古廣播電影電視局老乾處
吉日嘎拉圖成吉思汗陵管委會主任
吉爾格楞騰格里塔拉藝術總監著名畫家
吳占有中國佛教協會常務理事、研究員
納森中央電視台新聞節目中心新聞編輯部主任
克明中央電視台著名詞曲作家
那仁巴圖內蒙古師範大學退休教授
中國蒙古語文學會副會長
李興武內蒙古大學藝術學院特職教授、
中國北方草原音樂文化研究會會長
其木德·道爾吉內蒙古師範大學蒙學院院長
奇祿義內蒙政聯投資集團董事長
周寶峰(兼法律顧問)內蒙古大學法學院教授
胡雪峰北京雍和宮副主持
哈斯朝魯蒙語專科學院副校長
秦戈爾內蒙古自治區總教頭服務中心
溫·達瓦北京雍和宮管理處副主任
朝戈中央美術學院教授、著名油畫家
斯琴畢力格內蒙古自治區圖書館副研究員
路旺內蒙古阿拉善盟雲峰道橋集團公司董事長
賽吉拉夫內蒙古民族高等專科學校教授、科研處處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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