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權益

兒童權益(children’s rights and interests)sz 兒童以合法身份享有的基本權利。由法律予以保障,不受侵犯。基本內容:(1)未成年人以被教養和保護為目的的親權;(2)未成年人無條件的被撫養權;(3)無父母的未成年人的被監護權。馬克思、恩格斯從理論上充分闡發了童工問題。首次得到最廣泛承認的標誌是聯合國制定的《日內瓦宣言》。它強調保障兒童的發展,救濟需要扶助的兒童,保障兒童生活,使之免遭剝削,培養兒童具有人類之愛等觀念。1959 年,聯合國通過《兒童權利宣言》。

由國家憲法和法律明確規定的兒童權利和利益。如兒童受國家保護,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保護的義務,禁止虐待、殘害兒童,兒童有受教育的權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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