優士丁尼

既,查士丁尼大帝Justinian ,拉丁語:Iustinianus I;希臘語:Ιουστινιανός;全名為弗拉維·伯多祿·塞巴提烏斯·查士丁尼 Flavius Petrus Sabbatius Iustinianus,約483年5月11日-565年11月14日。

查士丁尼大帝 東羅馬帝國(拜占庭)皇帝,西元 526 ~ 565 年在位。他曾經鎮壓平民起義,征服汪達爾王國,東哥特王國,主持建造聖索非亞大教堂﹝Hagia Sophia﹞以及位於帝國西部義大利拉芬納﹝Ravenna﹞的聖維托教堂﹝San Vitale﹞。

統治期間,不僅阻擋了野蠻民族在邊疆的騷擾,甚至幾乎恢復了昔日羅馬帝國的光輝,因此後人稱這段時間為拜占庭帝國的“第一次黃金時代”〔First flowering period〕。

生平:查士丁尼483年生於托萊索(在今南斯拉夫境內)的農民家庭。他是查士丁一世的侄兒。查士丁一世只是一個目不識丁的色雷斯農民,靠軍隊發跡,爬上東羅馬君主寶座。查士丁一世對自幼跟隨著自己的侄兒查士丁尼寄予了厚望,讓他受到了良好的教育。從518年後,查士丁尼就協助叔父掌理政務,擔任帝國行政指導。公元527年,他繼承了叔父的權位,正式成為羅馬皇帝。 

查士丁尼在即位的那天起,就把重建羅馬奴隸制帝國的統治當作終生奮鬥的目標。為實現這一目標,在軍事上,他東征西討,花了20年的時間打敗波斯帝國,擊潰汪達爾族,從哥特人手中收復了義大利、北非和西班牙的一部分,地中海再次成為羅馬的內湖;在國內,查士丁尼把注意力集中在反對政府里的腐敗作風上,鼓勵發展商業、工業,著手大興土木,建築城堡、修道院和教堂。君士坦丁堡著名的聖索菲亞大教堂就是其中的一座。大興土木及應付戰爭耗資巨大,導致稅收加重,釀成許多地方叛亂,幾乎推翻查士丁尼的統治。565年,查士丁尼去世,不久東羅馬再度走向衰落。

《優士丁尼法典》概述:公元526年2月13日,查士丁尼大帝頒布一項敕令,任命特里布尼厄斯組織一個由10名法學家組成的委員會,主席由“聖宮廷”的前司法長官約翰擔任。委員會有權力用現存的所有資料,並可加以增刪、修訂,隨後把這些敕令分別標上發布皇帝的名號,以及施行的對象與日期,再按內容分類,按時間先後排列。這部《敕法匯集》在公元529年頒布施行,也就是著名的《查士丁尼法典》。534年《查士丁尼法典》修改後再度頒布。 

《查士丁尼法典》共12卷,卷下分目,每目按年代順序排列敕令的摘錄,上面標出頒布敕令的皇帝的名字和接受人的姓名,敕令的末章節附注明日期。

《查士丁尼法典》頒布後,又陸續頒布了《查士丁尼法學總論》 、 《查士丁尼學說彙編》和《查士丁尼新律》3部分,作為《查士丁尼法典》的續編。

《查士丁尼法學總論》又名《法學階梯》,於533年底完成。共分4卷,卷下分目,輯納了歷代法學家的論文,簡要闡明法學原理,是學習羅馬法學原理的簡要教材。 

公元530年,查士丁尼再度任命特里布尼厄斯為主席,11名博學、有名望的法學家和從別留托斯、君士坦丁法律學校選出的5名教授為委員,共同將歷代羅馬著名法學家的著作,分門別類加以蒐集、整理並進行摘錄,共花費3年時間編成了《學說匯集》,又名《查士丁尼學說彙編》,於533年底頒布施行。
此外,565年法學家又把查士丁尼皇帝在法典編完後陸續頒布的168條新敕令彙編成集,稱為《查士丁尼新律》。其主要內容屬於行政法規,也有關於遺產繼承制度方面的規範。

以上4個部分,在12世紀統稱為《查士丁尼民法大全》。由於《查士丁尼法典》最早編成,並且是這部《民法大全》的核心,所以一般以《查士丁尼法典》作為這部民法大全的代稱。《查士丁尼法典》這一重要法律文獻雖然是在西羅馬帝國滅亡以後編纂的,但在編纂過程中曾根據當時情況作了加工,所以一般說來它能夠反映出羅馬帝國全盛時期的羅馬法,即“古典時代”的全貌。 

《查士丁尼法典》明確宣布皇權無限,維護教會利益,鞏固奴隸主的統治地位;法典要求“人人都應安分守法”,否則,要依法給予嚴厲制裁;法典還特彆強調奴隸必須聽命他的主人的安排,不許有任何反抗,據此可見,查士丁尼編纂法典的出發點和歸宿是完全一致的,他試圖通過法律規範的系統化,達到鞏固皇權的目的,並運用這個法典來為其挽救奴隸制的統治服務。

《查士丁尼法典》雖然保留了奴隸法,但取消了父母可以把子女賣為奴隸以補償自己對他人冒犯這一部分;法典肯定了婦女繼承遺產的權利;法典強調了基督教的思想統治,確立了君權神授的原則,並詳細規定了基督教生活的各個方面,強調了對異教徒的強行改信基督教和鎮壓的政策,甚至規定了教堂和修道院的規模和生活規則,強化了對隸農的統治;法典也用許多條文嚴格規定了奴隸與隸農必須無條件地服從他的主人,對不服從者處以重罰乃至死刑,只是由於隸農的反抗鬥爭才不得不寫上釋放奴隸的條文。 

法典的推廣:12~15世紀,歐洲出現了《羅馬法》“復興時期”,許多國家相繼採用了羅馬法。德國是採用羅馬法最積極的國家。德國馬克西尼安一世於公元1459年,發出通告“宣布帝國法院的審判以共同的法律為基礎,由十六名法官共同執行”。法官中至少有八名是法律博士,他們必須精通羅馬法;另外八名,則是從羅馬法賦予其特權而對羅馬法深具好感的貴族階級中選任。羅馬法在德國一直被沿用到19世紀末期,而重新制訂的《德國民法典》也掙不脫羅馬法深入骨髓的影響。 

在法國,羅馬法一開始曾遭到嚴格禁止,但在政治經濟發展的大勢所趨下,從16世紀起,羅馬法逐漸成為法官斷案的具有權威性的準則。拿破崙引以為傲的《法國民法典》也是建立在羅馬法基礎上的,它後來成為大陸法系中民法典的經典之作。 

在英國由於貴族們不滿查士丁尼將所有特權均歸諸於帝王一人,故而紛紛抵制羅馬法的採用,但這一切,沒有阻止羅馬法成為12世紀英國法律進修科目的普遍講義。雖然英國的法律制度在很大程度上是直接來源於原始的日耳曼法的“私法”部分——契約原則、遺囑、信託制度及人法、海商法等方面,沒有接受羅馬法的形式,但它仍擺脫不了羅馬法的影響。

法典的影響:《查士丁尼法典》是世界上第一部完備的奴隸製成文法,它系統地蒐集和整理了自羅馬共和時期至查士丁尼為止所有的法律和法學著作,卷帙浩繁,內容豐富。它標誌著羅馬法本身已發展到極其發達、完備階段,對以後歐洲各國的法學和法律的發展有著較大的影響。

另外,法典的內容和立法技術遠比其他奴隸製法更為詳盡。它所確定的概念和原則具有措詞嚴格、確切和結論明晰的特點,尤其是它所提出的自由民在“私法”範圍內的形式上平等、契約以當事人同意為生效的主要條件和財產無限制私有等重要原則,為後世法律奠定了基礎。

在中世紀末期,《民法大全》(即《國法大全》《查士丁尼法典》)成為歐洲大陸確立法律體制的主要基礎。據說這樣的國家施行的羅馬法體制與講英語的國家施行的普通法體制形成了對照。沒有哪個國家完全照搬《國法大全》,只是把其中的某些部分編入民法。它在歐洲的許多國家中是法律研究、訓練和論說的基礎。因為許多非歐洲國家最終都採用了羅馬法中的某些部分,所以《國法大全》的影響是十分廣泛的、世界性的。其主要影響集中在大陸法系,尤其是法國民法典和德國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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