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承擔

債務承擔

債務承擔 assumed liability ,是指在不改變契約的前提下,債權人、債務人通過與第三人訂立轉讓債務的協定,將債務全部或者部分轉移給第三人承擔的法律現象。債務承擔,按照承擔後債務人是否免責為標準,可分為免責的債務承擔和並存的債務承擔。其中免責的債務承擔是指第三人代原債務人的地位而承擔全部契約債務,使債務人脫離契約關係的債務承擔方式。並存的債務承擔是指債務人並不脫離契約關係,而由第三人加入到契約關係當中,與債務人共同承擔契約義務的債務承擔方式。

效力

1.第三人取得債務人的法律地位。

債務承擔債務承擔

免責的債務承擔有效成立後,第三人取代原債務人,成為新債務人;原債務人脫離債的關係,由第三人直

接向債權人承擔債務。嗣後第三人不履行債的義務,債權人不得再請求原債務人承擔債務,只能請求第三人承擔債務不履行之損害賠償責任或者訴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原債務人對第三人的償還能力並不負擔保責任。並存的債務承擔有效成立後,第三人加入到債的關係中,成為新債務人,同原債務人一起對債權人連帶承擔債務,但當事人約定按份承擔債務時,依其約定。第三人不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也可以請求原債務人履行債務。

2.抗辯權隨之移轉。

根據《契約法》第八十五條的規定,債務人轉移義務的,新債務人可以主張原債務人對債權人的抗辯。這一點無論對於免責的債務承擔,還是並存的債務承擔都適用。債務存在無效原因的,第三人作為新債務人,可以向債權人主張無效;履行期尚未屆滿的,新債務人對債權人的履行請求也可以抗辯。此外,在雙務契約中,也可以主張同時履行抗辯權。但應注意的是,由於債務承擔的無因性,沒有特別約定,第三人不能基於原因行為的事由對債權人進行抗辯,只能基於所承擔的債務本身所具有的抗辯事由向債權人行使抗辯權。

3.從債務一併隨之移轉。

依《契約法》第八十六條規定,債務人轉移義務的,新債務人應當承擔與債務有關的從債務。例如附隨於主債務的利息債務,隨著主債務的移轉而移轉於第三人。但從債務專屬於原債務人自身的除外。如保證債務不當然隨主債務移轉於第三人,除非保證人同意。

債務承擔協定

協定編號:

當事人

債務轉讓方:(以下稱甲方)

(住所、法定代表人、電話、傳真、郵政編碼)

債務受讓方:(以下稱乙方)

(住所、法定代表人、電話、傳真、郵政編碼)

債權人:(以下稱丙方)

(住所、法定代表人、電話、傳真、郵政編碼)鑒於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約法》以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締約三方本著平等互利、等價有償的原則,就乙方債務承擔中的相關問題,通過友好協商,訂立本協定。

2、甲方丙方之間原債權、債務關係真實有效,乙方受讓甲方債務,業經丙方同意。契約正文

第一條三方同意,由乙方承擔下列甲方對丙方所負債務,總計元

1、年月日訂立的編號為的借款契約,借款到期日為年月日,甲方尚欠丙方元;

2、其他甲方未向丙方清償的債務(如應付貨款、應付勞務費等) 元。

第二條甲方承諾

如按照我國法律規定,本協定被法院或仲裁機構確定為無效或被撤銷後,則甲方仍繼續向丙方承擔原債務。

第三條乙方承諾

1、乙方通過審查甲方、丙方債權債務發生的相關檔案,已確知甲方對丙方所負債務真實,並自願接受本契約第一條中甲方對丙方所負債務,接替甲方成為丙方債務人;

2、乙方與甲方或任何第三方的其他任何協定或債權債務均與本協定無關。本協定生效後,乙方不以其與甲方、任何第三方之間的任何其他協定或債權債務的無效、撤銷或解除為由,拒絕本協定的履行;

3、乙方不以甲方的任何過錯為由,拒絕履行本協定約定的義務;

4、或有事項:如甲方對丙方的原有債務上設有擔保,則乙方承諾已辦理完畢由於承擔甲方債務而發生的有關擔保契約重新確認手續或提供了經丙方認可的新的擔保。

第四條丙方承諾

本協定生效後,丙方不再向甲方主張本協定中已被轉讓的債務的履行。

第五條其他事項

1、本契約訂立、效力、解釋、履行及爭議的解決均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2、因履行本契約發生的爭議,由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按本款第項規定的方式解決:

(1)提交仲裁委員會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3、本協定經甲、乙、丙三方加蓋公章並由三方法定代表人或由法定代表人授權的代理人簽字後生效。

4、本協定未盡事宜,遵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辦理,另行達成的補充協定與本協定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本協定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執一份。

6、本契約於年月日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省(自治區、直轄市)市(縣)簽訂。

甲方:(蓋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託代理人):(簽字)

乙方:(蓋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託代理人):(簽字)

丙方:(蓋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託代理人)(簽字)

案例分析

2007年8月31日,江西省 廣昌縣人民法院判決了一起民間借款契約糾紛案,一審判決被告姚國軍、 李淑榮共同償還原告錢春生借款11.46萬元及利息。

2004年底至2005年6月間,原告錢春生應被告姚國軍、李淑榮的邀請,到其上海回頭物流有限公司工作,工作期間,二被告以公司發貨量大,資金周轉困難,要求原告錢春生借款為其墊付運費。2005年7月1日,經原被告雙方結算,原告錢春生總計為被告墊付運費11.46萬元,並由被告姚國軍於當日立下借據一張,利息按一分計算,於2006年春節前還清。然而,被告至今未歸還原告借款。被告姚國軍與被告李淑榮於2001年12月16日登記結婚,2006年5月8日因夫妻感情不合離婚,雙方簽訂了一份離婚協定,協定約定:姚國軍所借錢春生現金由姚國軍本人負責,李淑榮前後不負擔任何責任。

法院審理後認為,被告姚國軍、李淑榮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向原告錢春生借款用於兩被告共同經營的貨運公司業務開支,屬 夫妻共同債務。兩被告在離婚協定中約定該筆債務由被告姚國軍負責償還,不符合法律相關規定,依法不能對抗債權人,遂依法作出以上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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