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會

做會,通俗說法稱標會,在法律上則為合會,是民間一種小額信用貸款的型態,具有賺取利息與籌措資金的功能。互助會的起會人稱為會首(或稱會頭),其餘參加互助會的人則為會員(或稱會腳)。 有一說指出起源於福州民間,後來傳到溫州,這對後來溫州商人的崛起有直接的關係。發起人一般是為了做生意才做會的,而會員入會則是為了以防萬一,當急需用錢時,不需要向人借。另外,在敦煌發現的古代文書記載中發現,標會可能是在唐宋時期由印度隨著佛教東傳而來。

歷史

互助會起源眾說紛芸。 有一說指出起源於福州民間,後來傳到溫州,這對後來溫州商人的崛起有直接的關係。會中的系統分為“會頭”(即發起人)和“會仔”(即會員),有些會員入會還需要有擔保人推薦。發起人一般是為了做生意才做會的,而會員入會則是為了以防萬一,當急需用錢時,不需要向人借。

又有一說指出是由東漢的龐德公所發明,但是如何創立卻無記載可考。

另有一說法指出標會起源於晉代竹林七賢。由於江蘇、安徽等地曾盛行過七人倫會的七賢會,故又有說起源於此。

另外,在敦煌發現的古代文書記載中發現,標會可能是在唐宋時期由印度隨著佛教東傳而來。

據新唐書197卷,最晚在唐末,互助會已經初具雛形。

運作

會首起會之後,可以向所有會員收取首期全數會款,之後每期會員所繳交之會款則需交給得標會員。互助會按照會員繳交會款方式的不同,又可分為“內標式”互助會和“外標式”互助會:

●內標式互助會:得標會員每期應支付金額為起會時約定的會款數額;未得標會員則支付起會時約定的會款數額扣除該期得標會員的標金(利息)。

●外標式互助會:得標會員每期應支付金額為起會時約定的會款數額加上得標時的標金(利息);未得標會員每期應支付金額為起會時約定的會款數額。

每個月,會內都要進行一次標會,出價最高者可取走當月所有的會費。會費是規定不變的,但中標者所得的所有會費又不是完整的會費。比如,一個會的會費為500元,標會的最低出價為100元,如果一個會員出價260元,是最高價,那么會中的所有會員只需給這位會員240元(會費-最高價=所付金額)。但如果所有會員出價都是100元,那么就由第一個出標的會員投中。這種情況在標會當中經常會有出現,因為大家都不急著用錢,而且,一但標中,以後就不能再標了,只有付費的份了,每個會員都只能標中一次,大家都想在急需時才標中。另外就算一個會結束,都沒有急需要錢的,只要能夠等到是最後一名標中,那么他所能夠收到的會費將是最多的(500 − 100 = 400,會員數 = 所得金額)。

會員會根據自己的情況對自己何時標會有所期待。以內標會為例,通常急需用錢的人會傾向於先得會,以加快資金流動,此亦為會首發起互助會的目的。而資金較充裕,並不急於套現的會員,則會傾向於最後得會,因為所得利息最多。也就是說,中間得會的人,在時效、利息各方面都無優勢可言,所以多數人不願意在中間中標。在有些起會初即規定會員得標順序的互助會中,會首多隻好安排自己的至親之人在中間得會。

術語解釋

會首

標會的發起人稱“會首”,或稱“會頭”。會首也可由參與標會的人共同推舉產生,只能是一人。標會首期籌款歸會首所有,同時會首負有義務召集每期聚會、收取會錢並把交付給該期得款的會員。如有成員違約未按時繳納會錢,會首須先行墊付,再向該會員追討。

會腳

除會首外其他參與標會的人。

會員

會首、會腳的總稱。

標金

事先約定的每個會員每期須繳納的會費。

得標

獲得某期籌集的全部會款。

死會與活會

標會對於已經得標的會腳即為“死會”,尚未得標者即為“活會”。

出險會

如果有已經得標的會員開始不繳或拖欠會款,此標會即為“出險會”。

倒會

某會員得標後不再繳交會款的行為稱為“倒會”。

內標會

死會會員每期繳交約定標金,活會會員繳交約定標金扣除當月得標利息,這種標會稱為“內標會”。

外標會

死會會員每期繳交約定標金加投標利息,活會會員繳款約定標金,這種標會稱為“外標會”。

標會實例

某標會會腳23人,會首1人,總計24名會員。每月開標一次,約定月標金10000元。形式為內標會,會首為甲。

第一個月,第一次聚會投標,按規則會首甲得標。所有會腳必須繳交10000元給會首,因此甲可得230000元。實際上凡是會首即在首期享有無息借款的權利。

第二個月,第二次聚會投標,23個活會會員大家都來競出利息,假設乙出價800元最高,第二個月即由乙得標。甲因已經死會,本月必須拿出 10000元給得標的乙,其他22個活會會員,則各繳交10000-800=9200元給乙,所以乙可以一次借得 10000+9200*22= 212400元。爾後乙喪失投標權利,每個月要拿出10000元來交給得標人。

第三個月,第三次聚會投標,22個活會會員大家都來競出利息,假設丙出價1200元最高,第三個月即由丙得標。甲乙因已經死會,本月必須拿出10000元給得標的丙,其他21個活會會員,則各繳交10000-1200=8800元給丙,所以丙可以一次借得 10000*2+8800*21 = 204800元。爾後丙喪失投標權利,每個月要拿出10000元來交給得標人。

第四個月,第四次聚會投標,21個活會會員大家都來競出利息,假設丁出價900元最高,第四個月即由丁得標。甲乙丙因已經死會,本月必須拿出10000元給得標的丁,其他20個活會會員,則各繳交10000-900=9100元給丁,所以丁可以一次借得 10000*3+9100*20 = 212000元。爾後丁喪失投標權利,每個月要拿出10000元來交給得標人。

以此類推,直到最後剩下一人戊從未得標。此人在最後第24個月時必定得標(因其他所有會腳都已死會)。所有前面23人都必須繳交10000元給他,他可以一次得標230000元。標會至此結束。

標會的風險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迄今尚未對互助會進行正式的法律規範。因此標會存在於民間,全依靠會員之間的信用來維持,因缺乏明確法律地位,產生糾紛時法律無法給予受害人完全的保護。特別是那種大規模集群性的投機性標會或以騙取會款而設立的惡性標會。一般標會利息上限沒有事先限制,標中最高利息者得會錢,而不問其用途和還款收入來源。如果會員標中利息過高,而其經濟基礎過於薄弱,或者是轉放到更高中標利息的標會以賺取利息差,那么金融風險就陡增。極端時會出現標會之間大規模會套會、會抬會,中標利息越來越偏高,一旦會首或者會員中出現欺詐逃逸,就導致支付鏈和信任鏈的斷裂,發生大規模倒會風波,直至相互鬥毆、尋仇,引發社會動盪。

民間為了規避風險,通常把標會建立在親情、鄉情、友情等牢固的血緣、地緣關係基礎之上。

相關詞條

相關搜尋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