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婚潮

”上述規定的巨大反差,導致許多婚姻關係背後充滿了“戶籍情結”,甚至在北京郊區農村出現了以騙取北京戶口為目的的“假婚潮”。 矛盾激化;再如,一旦發生“婚內強姦”行為,公安機關也沒有任何立案的理由。 因此,筆者認為,解決上述問題的有效途徑還是要大膽“放活”。

假婚背景

有人曾經算過這樣一筆“戶籍賬”,一個北京戶籍上綁定的潛在經濟利益竟超過百萬元!有了北京戶口,就可以在北京搖號買車、申請經濟適用房,享受各種福利待遇和就業優惠政策……否則,即使在這生活幾十年也只能算是個“北漂”,說話辦事就會顯得底氣不足。這些還不算,最關鍵它還關乎下一代的成長,子女上學不但不用交借讀費,還能夠享受全國最好的師資,在升學時的戶籍優勢更是不可比擬。

戶籍情結

為了北京戶口,京郊農村出現“假婚潮”
北京作為全國的經濟政治文化中心,擁有現代化的基礎設施和城市環境,成為許多人為之嚮往的人間天堂,為了追逐自己的夢想,他們不得不踏過高考獨木橋,找個好的接收單位,才能成為“名正言順”的北京人。然而,這必將經歷熬燈苦讀的辛酸以及為事業打拚的痛楚,一些人為了找到輕鬆獲取北京戶口的捷徑,開始利用北京戶籍的管理漏洞,動起了歪腦筋,在婚姻問題上做起了文章。北京市延慶縣法院在審理婚姻家庭案件中發現,由於北京目前的戶籍管理政策規定:“北京郊區農民戶口和外籍人員結婚的,外籍女子3年內、外籍男子5年內,即可申請落戶北京。”而“居民戶籍人員申請轉移戶口的期限是10年,且需年滿45周歲。”上述規定的巨大反差,導致許多婚姻關係背後充滿了“戶籍情結”,甚至在北京郊區農村出現了以騙取北京戶口為目的的“假婚潮”。

“合法”外衣

如何處理成難題
這種婚姻關係之所以“假”,在於它在法律層面上是有效的,如果“假結婚”的雙方配合默契,婚姻登記機關根本無法在事前察覺,當雙方結婚滿一定年限,到公安機關申請辦理戶口轉移登記時,公安機關很難找出任何拒絕辦理的理由。除因雙方產生糾紛或被他人舉報等極端情況外,大多數情況下都能夠瞞天過海。即使形成訴訟,鑒於上述行為並不屬於《婚姻法》第十條列舉的四種婚姻無效情形,法院在此類案件的審理過程中,往往明知男女雙方通過假結婚騙取戶口的事實,卻只能依照法律做出婚姻有效的判決,面臨立法與政策之間的衝突,司法機關也顯得束手無策。可見,一旦非法的目的披上了“合法”的外衣,就會將公共管理機關和法務部門至於尷尬境地。
遇到此類案件,法官在辦案過程中總感判決婚姻無效更為妥當,社會效果更好。因為在現行政策體制下,通過假結婚騙取戶口必將導致社會資源分配不公,無疑是一種侵害社會公益的行為。但是,根據“法無明文禁止即自由”的民法原則,如果法官僅基於社會責任感判決婚姻無效,反而會因無法可依導致判決無效。而如果選擇穩妥方式裁判,機械依照法律判決婚姻有效,必將因司法放縱引發負面“從眾效應”,無法起到典型案例的示範作用,個案和社會效果均不能達到最佳,同樣不是解決問題的理想途徑。此外,法院判決婚姻有效還會引發一系列的後續問題,如一方否認當初假結婚的事實,法院只能依照離婚程式對雙方“共同財產”進行平均分割,必將因雙方經濟實力差距懸殊導致矛盾激化;再如,一旦發生“婚內強姦”行為,公安機關也沒有任何立案的理由。總之,類似的法律和道德風險還有很多,但都將已然形成的婚姻關係陷入混沌狀態,有時還會因法院處理不當引發當事人的過激行為,從而引發刑事案件。可見,這一切不良後果並非一紙婚姻有效判決所能承載。
這種現象也從一個側面反映了我國當前戶籍政策的尷尬,許多人寄希望於通過婚姻改變自己的命運,導致北京郊區異地婚姻的情形不斷增多。當然,我們無法用“一刀切”的片面觀點對他人的擇偶觀過多評價,但可以斷定,如果單純為了追逐戶口而扭曲了自己的婚姻價值觀,絕對不會有幸福的婚姻,建立在沒有感情基礎上的婚姻,將很難經受柴米油鹽等現實問題的考驗,必然導致該類婚姻離婚比例的不斷攀升,從而引發子女撫養等一系列家庭和社會問題。此外,既得利益者的口口相傳還會嚴重損害司法權威、妨害正常行政管理秩序、甚至損毀社會道德底線。歸根到底,這都是戶口惹的禍!

解決辦法

期待戶籍制度改革早日“破冰”
關於如何解決上述尷尬局面,有兩種途徑,一是嚴堵;二是放活。
第一種途徑有以下三種方式:(一)原審法院通過請示最高院出台相關的司法解釋、問題批覆等,作為判決婚姻無效的法律依據,做到有法可依;(二)通過中止相關案件的審理,將相關問題反映給公安、民政部門,通過行政手段對婚姻關係予以撤銷,對轉移戶口的申請不予受理,輔以必要的治安懲治措施,如沒收涉案財物、將惡意取得的戶口遷回原籍等;(三)通過將相關問題形成司法建議提交給戶籍管理機關,建議將農民轉移戶口的年限和居民修改一致,將時間成本無限擴大,從根本上杜絕“以婚姻換戶口”的不良社會現象。但以上三種方式均非最佳選擇,理由在於:由於戶籍問題只能發生在北京、上海等進行戶籍限制的城市,不具有法律上的普適性,如果在《婚姻法》中增加“其他導致婚姻無效情形”的規定,將有違憲法平等基本原則之嫌;如果採取撤銷結婚證和修改戶籍登記制度等措施,必將引發當事人的強烈不滿,從而引發一系列不良社會輿論,將公共管理機關至於不利境地。
因此,筆者認為,解決上述問題的有效途徑還是要大膽“放活”。縱觀英美等已開發國家,早已去除了戶籍對人的種種限制。我國的戶籍制度改革雖也在穩步推進,但像北京、上海這樣的大城市卻還相當“保守”,戶籍的“含金量”甚至不降反升,不但不利於社會資源的公平分配,還與憲法規定的“人人平等”基本原則相悖,導致部分人的思想價值觀出現扭曲,甚至被一些居心叵測者用來惡意炒作,將公共管理機關置於輿論的漩渦。筆者認為,任何局部的社會公益最終均應服從於全社會的公平正義,隨著我國社會經濟的不斷發展和政治民主意識的逐步增強,我們完全具備了在全國範圍內進行戶籍改革的條件。與此相適應,我們必須體現出一個大國應有的氣度,並付諸實實在在的行動,徹底消除身份關係上的“地方保護”主義,為全體公民提供一個更加公平的社會環境。
最近全國各地如火如荼的“異地高考”政策已然做出了表率——戶籍無非就是一張名片,讓我們共同期待戶籍制度的改革,讓社會多一些平等,司法少一些尷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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