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稅

個稅

個人所得稅(personal income tax)是調整徵稅機關與自然人(居民、非居民人)之間在個人所得稅的征納與管理過程中所發生的社會關係的法律規範的總稱。個人所得稅的納稅義務人,既包括居民納稅義務人,也包括非居民納稅義務人。居民納稅義務人負有完全納稅的義務,必須就其來源於中國境內、境外的全部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而非居民納稅義務人僅就其來源於中國境內的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 2018年6月19日,個人所得稅法修正案草案提請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次會議審議,這是個稅法自1980年出台以來第七次大修。

基本信息

發展歷程

中國在中華民國時期,曾開徵薪給報酬所得稅、證券 存款利息所得稅。

1950年7月,政務院公布的《稅政實施要則》中,就曾列舉有對個人 所得課稅的稅種,當時定名為“薪給報酬所得稅”。但由於我國生產力和人均收入水平低,實行低工資制,雖然設立了稅種,卻一直沒有開徵。

1980年9月10日, 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並公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我國的個人所得稅制度至此方始建立。

1986年9月, 針對我國國內個人收入發生很大變化的情況,國務院發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收入調節稅暫行條例》,規定對本國公民的個人收入統一徵收個人收入調節稅。

1993年10月31日, 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了《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決定》的修正案,規定不分內、外,所有中國居民和有來源於中國所得的非居民,均應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同日發布了新修改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簡稱稅法)。

1994年1月28日國務院配套發布了《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1999年8月30日,第九屆 全國人大常務委員會第11次會議通過了《關於修改〈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決定》,把個稅法第四條第二款“儲蓄存款利息”免徵個人所得稅項目刪去,而開徵了《個人儲蓄存款利息所得稅》。

2002年1月1日,個人所得稅收入實行中央與地方按比例 分享。

2003年7月財政部財政科學研究所公布了一份名為《我國居民收入分配狀況及財稅調節政策》的報告,建議改革現行的個人所得稅稅制,適度提高個人所得稅起征點,同時對中等收入階層採取低稅率政策。

2003年10月22日, 商務部提出取消徵收 利息稅,提高個人收入所得稅 免徵額等多項建議。

2005年初, 廣東財政再次對個稅免徵額提高進行調研,以便為中央儘快出台稅改政策提供參考 依據。

2005年07月26日,國務院總理溫家寶26日主持召開 國務院常務會議,討論並原則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 個人所得稅法修正案(草案)》。

2005年08月23日, 第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七次會議首次審議個人所得稅法修正案草案。

2005年10月27日, 第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八次會議再次審議《個人所得稅法修正案草案》,會議表決通過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修改個人所得稅法的決定,免徵額1600元於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2007年6月29日, 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了《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決定》,對個人所得稅法進行了第四次修正。第十二條修改為:“對儲蓄存款利息所得開徵、減征、停徵個人所得稅及其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2007年12月29日,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一次會議表決通過了關於修改個人所得稅法的決定。個人所得稅免徵額自2008年3月1日起由1600元提高到2000元。

2008年暫免徵收儲蓄存款利息所得個人所得稅。

2009年取消“雙薪制”計稅辦法。

2010年對個人轉讓上市公司限售股取得的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

2011年6月30日,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一次會議表決通過了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修改個人所得稅法的決定。個人所得稅免徵額將從現行的2000元提高到3500元,同時,將現行個人所得稅第1級稅率由5%修改為3%,9級超額累進稅率修改為7級,取消15%和40%兩檔稅率,擴大3%和10%兩個低檔稅率的適用範圍。

2012年7月22日,中央政府有關部門已經準備在2012年啟動全國地方稅務系統個人信息聯網工作,為“按家庭徵收個人所得稅”改革做好技術準備。此前業內一直呼籲的綜合稅制有望在未來實現。

2017年1月23日,財政部公布2016年財政收支情況,2016年中國個人所得稅收入10089億元,首超萬億。全國一般公共預算收入159552億元,比上年增長4.5%。這是自1988年以來我國財政收入最低增速。

2017年年初,由財政部2016年批准成立的個人所得稅處正式掛牌。

2018年3月7日,財政部副部長史耀斌表示,中國將加快啟動稅收改革方案,啟動個稅修法。一是提高起征點,二是增加了專項扣除。

2018年6月19日,個人所得稅法修正案草案提請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次會議審議,這是個稅法自1980年出台以來第七次大修。 將迎來一次根本性變革:工資薪金、勞務報酬、稿酬和特許權使用費等四項勞動性所得首次實行綜合徵稅;個稅起征點由每月3500元提高至每月5000元(每年6萬元);首次增加子女教育支出、繼續教育支出、大病醫療支出、住房貸款利息和住房租金等專項附加扣除;最佳化調整稅率結構,擴大較低檔稅率級距。

徵收辦法

徵稅對象

法定對象

我國個人所得稅的納稅義務人是在中國境內居住有所得的人,以及不在中國境內居住而從中國境內取得所得的個人,包括中國國內公民,在華取得所得的外籍人員和港、澳、台同胞。

居民納稅義務人

在中國境內有住所,或者無住所而在境內居住滿1年的個人,是 居民納稅義務人,應當承擔 無限納稅義務,即就其在中國境內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

非居民納稅義務人

在中國境內無住所又不居住或者無住所而在境內居住不滿一年的個人,是非居民納稅義務人,承擔 有限納稅義務,僅就其從中國境內取得的所得,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

境外人士獲取中國境內所得是否徵收個人所得稅一覽表

徵稅內容

工資、薪金所得

工資、 薪金所得,是指個人因任職或受僱而取得的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 津貼、補貼以及與任職或受僱有關的其他所得。這就是說,個人取得的所得,只要是與任職、受僱有關,不管其單位的資金開支渠道或以現金、實物、 有價證券等形式支付的,都是工資、薪金所得項目的 課稅對象。

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

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包括四個方面:

(一)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准開業並領取營業執照的城鄉 個體工商戶,從事工業、手工業、建築業、交通運輸業、商業、飲食業、服務業、修理業及其他行業的生產、經營取得的所得。

(二)個人經政府有關部門批准,取得 營業執照,從事辦學、醫療、諮詢以及其他有償服務活動取得的所得。

(三)其他個人從事個體工商業生產、經營取得的所得,既個人臨時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取得的所得。

(四)上述個體工商戶和個人取得的生產、經營有關的各項應稅所得。

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

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是指個人承包經營、承租經營以及轉包、轉租取得的所得,包括個人按月或者按次取得的工資、薪金性質的所得。

勞務報酬所得

勞務報酬所得,是指個人從事設計、裝潢、安裝、製圖、化驗、測試、醫療、法律、會計、諮詢、講學、新聞、廣播、翻譯、審稿、書畫、雕刻、影視、錄音、錄象、演出、表演、廣告、展覽、技術服務、介紹服務、經濟服務、代辦服務以及其他勞務取得的所得。

稿酬所得

稿酬所得,是指個人因其作品以圖書、報紙形式出版、發表而取得的所得。這裡所說的“作品”,是指包括中外文字、圖片、樂譜等能以圖書、報刊方式出版、發表的作品;“個人作品”,包括本人的著作、翻譯的作品等。個人取得遺作稿酬,應按稿酬所得項目計稅。

特許權使用費所得

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是指個人提供專利權、著作權、商標權、非專利技術以及其他特許權的使用權取得的所得。提供著作權的使用權取得的所得,不包括稿酬所得。作者將自己 文字作品手稿原件或複印件公開拍賣(競價)取得的所得,應按特許權使用費所得項目計稅。

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是指個人擁有 債權、 股權而取得的利息、 股息、紅利所得。利息是指個人的存款利息(國家宣布2008年10月8日次日開始取消 利息稅)、貨款利息和購買各種債券的利息。股息,也稱股利,是指股票持有人根據股份制公司章程規定,憑股票定期從股份公司取得的投資利益。紅利,也稱公司(企業)分紅,是指股份公司或企業根據應分配的利潤按股份分配超過股息部分的利潤。股份制企業以股票形式向股東個人支付股息、 紅利即派發紅股,應以派發的股票面額為收入額計稅。

財產租賃所得

財產租賃所得,是指個人出租建築物, 土地使用權、機器設備車船以及其他財產取得的所得。財產包括動產和 不動產。

財產轉讓所得

財產轉讓所得,是指個人轉讓有價證券、股權、建築物、土地使用權、機器設備、車船以及其他自有財產給他人或單位而取得的所得,包括轉讓不動產和動產而取得的所得。對個人股票買賣取得的所得暫不徵稅。

偶然所得

偶然所得,是指個人取得的所得是非經常性的,屬於各種機遇性所得,包括得獎、中獎、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質的所得(含獎金、實物和有價證券)。個人購買社會福利有獎募捐獎券、 中國體育彩票,一次中獎收入不超過10000元的,免徵個人所得稅,超過10000元的,應以全額按偶然所得項目計稅(截止至2011年4月21日的稅率為20%)。

其他所得

除上述10項 應稅項目以外,其他所得應確定徵稅的,由國務院 財政部門確定。國務院財政部門,是指財政部和 國家稅務總局。截止1997年4月30日,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確定徵稅的其他所得項目有:

(一)個人取得“蔡冠深中國科學院院士榮譽基金會”頒發的中國科學院院士榮譽獎金。

(二)個人取得由銀行部門以超過國家規定利率和保值貼補率支付的攬儲獎金。

(三)個人因任職單位繳納有關保險費用而取得的無償款優待收入。

(四)對保險公司按投保金額,以銀行同期儲蓄存款利率支付給在保期內未出險的 人壽保險戶的利息(或以其他名義支付的類似收入)。

(五)股民個人因證券公司招攬大戶股民在本公司開戶交易,從取得的交易手續費中支付部分金額給大戶股民而取得的回扣收入或交易手續費返還收入。

(六)個人取得部分單位和部門在年終總結、各種慶典、業務往來及其他活動中,為其他單位和部門的有關人員發放現金、實物或有價證券。

(七)辭職風險金。

(八)個人為單位或者他人提供擔保獲得報酬。

個人取得的所得,如果難以定界是哪一項應稅所得項目,由主管 稅務機關審查確定。

適用稅率

個人所得稅根據不同的徵稅項目,分別規定了三種不同的稅率:

徵收管理

中國個人所得稅的徵收方式實行 源泉扣繳與自行申報並用法,注重源泉扣繳。

個人所得稅的徵收方式可分為按月計征和按年計征。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對企業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特定行業的工資、薪金所得,從中國境外取得的所得,實行按年計征應納稅額,其他所得應納稅額實行按月計征。

計算方法

應納個人所得稅 稅額= 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 速算扣除數

扣除標準3500元/月(2011年9月1日起正式執行) ( 工資 、 薪金 所得適用)

應納稅所得額=扣除三險一金後月收入-扣除標準

減免政策

免徵額

公眾對“起征點”存在誤解。正確的說法應該是“個人所得稅免徵額”。“起征點”與“免徵額”有著嚴格的區別:

所謂 起征點,是徵稅對象達到徵稅數額開始徵稅的界限。徵稅對象的數額未達到起征點時不徵稅。一旦徵稅對象的數額達到或超過起征點時,則要就其全部的數額徵稅,而不是僅對其超過起征點的部分徵稅。

所謂 免徵額是在徵稅對象總額中免予徵稅的數額。它是按照一定標準從徵稅對象總額中預先減除的數額。免徵額部分不徵稅,只對超過免徵額部分徵稅。

二者的區別是:假設數字為2000元,你當月工資是2001元,如果是免徵額,2000元就免了,只就超出的1元錢繳稅,如果是起征點,則是不夠2000元的不用交稅,超出2000元的全額繳稅,即以2001元為基數繳稅。

減免項目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和相關的檔案法規的規定,個人所得稅的減免稅政策主要有:

(1)省級人民政府、國務院部委和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以上單位,以及外國組織、國際組織頒發的科學、教育、技術、文化,衛生、體育、環境保護等方面的獎金,免徵個人所得稅。

(2)鄉、鎮以上(含鄉、鎮)人民政府或經縣以上(含縣) 人民政府主管部門批准成立的有機構、有章程的 見義勇為基金會或類似組織,獎勵見義勇為者的獎金或者獎品,經主管稅務機關批准,免徵個人所得稅。

(3)個人持有財政部發行的債券和經國務院批准發行的 金融債券的利息,免徵個人所得稅。

(4)國務院《對儲蓄存款利息徵收個人所得稅的實施辦法》第五條規定:“對個人取得的教育儲蓄利息所得以及財政部門確定的其他專項儲蓄存款或者儲蓄性專項基金存款的利息所得,免徵個人所得稅。”

財稅字(1999)267號檔案進一步規定,按照國家或省級地方政府規定的比例繳付的住房公積金、醫療保險金、 基本養老保險金、失業保險基金存入銀行個人賬戶所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徵個人所得稅。

國稅發(1999)180號檔案也進一步規定,在中國工商銀行開設 教育存款專戶,並享受利率優惠的存款,其所取得的利息免徵個人所得稅。

(5)按照國務院規定發給的 政府特殊津貼(指國家對為社會各項事業的發展作出突出貢獻的人員頒發的一項特定律貼,並非泛指國務院批准發放的其他各項補貼、津貼)和國務院規定免稅的補貼、津貼(目前僅限於中國科學院和工程院院士津貼、資深院士津貼),免徵個人所得稅。

(6)福利費,即由於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給職工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難,企業、事業單位、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從其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提留的福利費或者工會經費中支付給職工的臨時性生活困難補助,免徵個人所得稅。下列收入不屬於免稅的福利費範圍,應當併入工資、薪金收入計征個人所得稅:

①從超出國家規定的比例或基數計提的福利費、工會經費中支付給個人的各種補貼、補助;

②從福利費和工會經費中支付給單位職工的人人有份的補貼、津貼;

③單位為個人購買汽車、住房、電子計算機等不屬於臨時性生活困難補助性質的支出。

(7)撫恤金、救濟金(指民政部門支付給個人的生活困難補助),免徵個人所得稅。

(8)保險公司支付的保險賠款免徵個人所得稅。

(9)軍人的轉業費、復員費,免徵個人所得稅。

(10)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幹部、職工的 安家費、退職費(指個人符合《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規定的退職條件並按該辦法規定的標準領取的退職費)、退休費、離休工資、離休生活補助費,免徵個人所得稅。

(11)我國政府參加的國際公約、簽訂的協定中規定免稅的所得,免徵個人所得稅。

(12)企業和個人按照國家或地方政府規定的比例提取並向指定金融機構實際繳納的住房公積金、失業保險費、醫療保險費、基本養老保險金,不計入個人當期的工資、薪金收入,免徵個人所得稅。超過國家或地方政府規定的比例繳付的住房公積金、失業保險費、醫療保險費、基本養老保險金,其超過規定的部分應當併入個人當期工資、薪金收入,計征個人所得稅。個人領取原提存的住房公積金、失業保險費、醫療保險費、基本養老保險金時免徵個人所得稅。

(13)按照國稅發(1999)43號檔案規定,下崗職工從事社區居民服務業,對其取得的營業所得和勞務報酬所得,從事個體經營的自其領取稅務登記證之日起、從事獨立勞務服務的自其持下崗證明在當地主管稅務機關備案之日起,3年內免徵個人所得稅;但第1年免稅期滿後由縣以上主管稅務機關就免稅主體及範圍按規定逐年審核,符合條件的,可繼續免徵1至2年。

(14)按照國稅函發(1997)087號檔案規定,對於在徵用土地過程中征地單位支付給土地承包人的青苗補償費收入,暫免徵收個人所得稅。

(15)根據國家賠償法的規定,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法行使職權,侵犯公民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對受害人依法取得的賠償金不予徵稅。

(16)按照國稅發(1994)089號檔案規定,下列不屬於工資、薪金性質的補貼、律貼或者不屬於納稅人本人工資、薪金所得項目的收入,不徵稅: ①獨生子女補貼; ②執行公務員工資制度未納入基本工資總額的補貼、津貼差額和家庭成員的 副食補貼; ③託兒補助費; ④差旅費津貼、誤餐補助(指按財政部門規定,個人因公在城區、郊區工作,不能在工作單位或返回就餐,確實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據實際誤餐頓數,按規定的標準發給的誤餐費)。

(17)按照財稅字(1998)061號檔案規定,個人轉讓上市公司股票取得的所得暫免徵收個人所得稅。

(18)按照國稅發(1994)127號、財稅字(1998)012號檔案規定,個人購買社會福利有獎募捐獎券、體育彩票,凡一次中獎收人不超過1萬元的暫免徵收個人所得稅,超過1萬元的應按規定徵收個人所得稅。

(19)按照(94)財稅字第020號檔案規定,下列所得,暫免徵收個人所得稅: ①個人舉報、協查各種違法、犯罪行為而得到的獎金; ②個人辦理 代扣代繳稅款手續,按規定取得的扣繳手續費; ③個人轉讓自用達5年以上、並且是惟一的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 ④達到離休、退休年齡,但確因工作需要,適當延長離休退休年齡的高級專家(指享受國家發放的政府特殊津貼的專家、學者),其在延長離休退休期間的工資、薪金所得,視同退休工資、離休工資免徵個人所得稅。

(20)按照財稅字(1999)278號檔案規定,為鼓勵個人換購住房,對出售自有住房並擬在現有住房出售後1年內按市場價格重新購房的納稅人,其出售現住房所應繳的個人所得稅,視其重新購房的價值可全部或部分予以免稅,具體辦法為:

①個人出售現住房所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稅款,應在辦理 產權過戶手續前,以 納稅保證金的形式向當地主管稅務機關繳納。稅務機關在收取納稅保證金時,應向納稅人正式開具“中華人民共和國納稅保證金收據”,並納入專戶存儲。

②個人出售現住房後1年內重新購房的,按照購房金額大小退還相應納稅保證金。 購房金額大於或等於原住房銷售額(原住房為已購公有住房的,原住房銷售金額應扣除已按規定向財政或原產權單位繳納的所得收益,下同)的,全部退還納稅保證金;購房金額小於原住房銷售額的,按照購房金額占原住房銷售額的比例退還納稅保證金,餘額作為個人所得稅繳入國庫。

③個人出售現住房後一年內未重新購房的,所繳納的納稅保證金全部作為個人所得稅繳人國庫。

④個人在申請退還納稅保證金時,應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供合法、有效的售房、購房契約和主管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證明材料,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確認後方可辦理納稅保證金退還手續。

⑤跨行政區域售、購住房又是符合退還納稅保證金條件的個人,應向納稅保證金繳納地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納稅保證金。

(21)按照國稅發(1999)125號檔案規定,科研機構(指按照中編辦發(1997)326號檔案規定設定審批的自然科學研究事業單位機構)、高等學校(指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包括大學、專門學校和高等專科學校)轉化職務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資比例等股權形式給予科技人員(必須時科研機構和高等學校的在編正式職工)個人的獎勵,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後,暫不徵收個人所得稅。獎勵單位或獲獎人應當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供有關部門根據《關於以高新技術成果出資入股若干問題的規定》[國科發政字(1997)326號]和《〈關於以高新技術成果出資入股若干問題的規定〉實施辦法》(國科發政字(1998)171號)出具的《出資人股高新技術成果認定書》、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的企業登記手續及經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註冊的評估機構的技術成果價值評估報告和確認書。 不提供上述資料的,不得享受暫不徵收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獲獎人按股份、出資比例獲得分紅時應對其所得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應稅項目徵收個人所得稅;獲獎人轉讓股權、出資比例,對其所得按“財產轉讓所得”應稅項目徵收個人所得稅,財產原值為零。

(22)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的規定,下列項目經批准可以減征個人所得稅,減征的幅度和期限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決定:

①殘疾、孤寡人員和烈屬的所得;

②因自然災害造成重大損失的;

③其他經國務院財政部門批准減免的。 國稅函(1999)329號檔案進一步明確,上述經省級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減征個人所得稅的殘疾、孤寡人員和烈屬的所得僅限於勞動所得,具體所得項目為:工資、薪金所得;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其他所得不能減征個人所得稅。

(23)《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稿酬所得可以按照應納稅額減征30%。

(24)對個人從基層供銷社、農村信用社取得的利息或者股息、紅利收入是否徵收個人所得稅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局報請政府確定,報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備案。

(25)按照(80)財稅外字第196號檔案規定,對於從海外匯入的下列外匯收入免徵個人所得稅: ①華僑從海外匯入我國境內贍養其家屬的僑匯; ②繼承國外遺產從海外調入的外匯; ③取回解凍在美資金匯入的外匯。

(26)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和國稅發(1994)148號檔案的規定,境外人員的下列所得免徵個人所得稅: ①按照我國有關法律規定應當免稅的各國駐華使館、領事館的外交代表、領事官員和其他人員的所得。 ②在中國境內無住所,但是在一個納稅年度中在中國境內連續或者累計居住不超過90天的個人,其來源於中國境內的所得,由境外僱主支付並且不由該僱主在中國境內的機構、場所負擔的部分,免予繳納個人所得稅。

(27)按照(94)財稅字第020號、國稅函發(1996)417號、國稅發(197)054號等檔案規定,境外人員的下列所得,暫免徵收個人所得稅:

①外籍個人以非現金形式或者實報實銷形式取得的合理的住房補貼、一伙食補貼、搬遷費、洗衣費,暫免徵收個人所得稅。對於住房補貼、一伙食補貼、洗衣費,應由納稅人在首次取得上述補貼或上述補貼數額、支付方式發生變化的月份的次月進行工資薪金所得 納稅申報時,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供上述補貼的有效憑證,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准確認免稅。對於搬遷費,應由納稅人提供有效憑證,由主管稅務機關審核認定,就其合理的部分免稅。

②外籍個人按合理標準取得的境內、境外出差補貼,暫免徵收個人所得稅。對此類補貼,應由納稅人提供出差的交通費、住宿費憑證或企業安排出差的有關計畫,由主管稅務機關確認免稅。

③外籍個人取得的探親費、語言訓練費、子女教育費等,經當地稅務機關審核批准為合理的部分,暫免徵收個人所得稅。對探親費,應由納稅人提供探親的交通支出憑證(複印件),由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對其實際用於本人探親,且每年探親的次數和支付的標準合理的部分給予免稅。對於語言訓練費和子女教育費,應由納稅人提供在中國境內接受上述教育的支出憑證和期限證明材料,由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對其在中國境內接受語言培訓以及子女在中國境內接受教育取得的語言培訓費和子女教育費補貼,且在合理數額內的部分給予免稅。

④外籍個人從外商投資企業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暫免徵收個人所得稅。

⑤符合國家規定的外籍專家的工資、薪金所得,暫免徵收個人所得稅。具體是指:

A.根據世界銀行專項貸款協定由世界銀行直接派往我國工作的外國專家的工資、薪金所得,暫免徵收個人所得稅。所謂“直接派往”指世界銀行與該專家簽訂提供技術服務協定或與該專家的僱主簽訂技術服務協定,並指定該專家為有關項目提供技術服務,由世界銀行支付該外國專家工資、薪金。該外國專家在辦理免稅手續時,應當提供其與世界銀行簽訂的有關契約和其工資、薪金所得由世界銀行支付、負擔的證明。

B.聯合國組織直接派往我國工作的專家的工資、薪金所得,暫免徵收個人所得稅。 所謂“直接派往”指聯合國組織與該專家簽訂提供技術服務協定或與該專家的僱主簽訂技術服務協定,並指定該專家為有關項目提供技術服務,由聯合國組織支付該外國專家工資、薪金。聯合國組織是指聯合國的有關組織,包括聯合國開發計畫署、聯合國人口活動基金、 聯合國兒童基金會、聯合國技術合作部、聯合國工業發展組織、聯合國糧農組織、世界糧食計畫署、世界衛生組織、 世界氣象組織、聯合國教科文組織等。該外國專家在辦理免稅手續時,應當提供其與聯合國組織簽訂的有關契約和其工資、薪金所得由聯合國組織支付、負擔的證明。

C.為聯合國援助項目來華工作的專家的工資、薪金所得,暫免徵收個人所得稅。

D.援助國派往我國專為該國無償援助項目工作的專家的工資、薪金所得,暫免徵收個人所得稅。

E.根據兩國政府簽訂的文化交流項目來華兩年以內的文教專家,其工資、薪金所得由該國負擔的,對其工資、薪金所得,暫免徵收個人所得稅。

F.根據我國大專院校國際交流項目來華工作的專家,其工資、薪金所得由該國負擔的,對其工資、薪金所得,暫免徵收個人所得稅。

G.通過民間科研協定來華工作的專家,其工資、薪金所得由該國政府負擔的,對其工資、薪金所得,暫免徵收個人所得稅。

(28)按照規定,持有B股或海外股(包括H股)的外籍個人,從發行該B股或海外股的中國境內企業所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暫免徵收個人所得稅。

(29) 國稅函(2002)146號檔案《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所得稅若干業務問題的批得》規定:個人出租財產取得的財產租賃收,在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務局時,應依次扣除以下費用:

①財產租賃過程中繳納的 稅費;

②由納稅人負擔的該出租財產實際開支的修繕費用;

③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標準。

2018年7月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規定,從職務科技成果轉化收入中給予科技人員的現金獎勵,可減按50%計入科技人員當月“工資、薪金所得”,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

常見問題

加班費應併入工薪收入依法徵稅。

在一個納稅年度內,對每一個納稅人,一次一次性獎金的優惠算法只允許採用一次。

單位在外地設立辦事處,並從當地招人。這部分工作人員居住在當地,其住房情況以及保險水平應遵從當地標準,社平工資按照辦事處所在地標準計算。

對勞動者獲得的補償金,比照《關於個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征免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1]157號)執行。

在發放年終一次性獎金的當月,雇員當月工資薪金所得低於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額,應將全年一次性獎金減除“雇員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與費用扣除額的差額”後的餘額,按規定辦法確定全年一次性獎金的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

征繳特例

西安市地方稅務局高新分局在個人所得稅專項檢查工作中,監控到某公司兩名股東的股權轉讓數額巨大。經過近一個月的檢查,摸清了股權轉讓的來龍去脈。依據相關規定,對兩名股權轉讓者送達了相關的稅收文書,催繳個人所得稅,並向其進行了稅收政策和涉稅風險等內容的宣傳,取得了納稅人的積極配合。兩名股權轉讓者已按照相關規定,申報繳納了個人所得稅1.15億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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