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託貸款

信託貸款

貸款信託是指受託人接受委託人的委託,將委託人存入的資金,按其(或信託計畫中)指定的對象、用途、期限、利率與金額等發放貸款,並負責到期收回貸款本息的一項金融業務。委託人在發放貸款的對象、用途等方面有充分的自主權,同時又可利用信託公司在企業資信與資金管理方面的優勢,增加資金的安全性,提高資金的使用效率。

基本信息

定義

(圖)天創置業16億信託貸款迷蹤天創置業16億信託貸款迷蹤
信託貸款是指信託機構在國家規定的範圍內,制定信託發行計畫,募集資金,通過信託計畫募集的信託資金,對自行審定的單位和項目發放的貸款。
在貸款信託擔保關係中,存在委託人貸款人)、受託人(信託擔保公司)和受益人(借款人)三方當事人。信託財產既獨立於委託人的財產,也獨立於信託擔保公司的財產。受託人享有信託財產普通法上的所有權,受益人享有衡平法上的源於所有權的受益權。受益人對信託財產享有的受益權是一種不同於債權的權利。當借款人無力償還貸款時,貸款人有權要求信託擔保公司以信託財產償還貸款。

分類

(圖)信託貸款信託貸款
信託貸款按委託人是否提出特定要求為標準,可劃分為兩大類:甲類信託貸款和乙類信託貸款;以貸款的用途劃分,可分為固定資產信託貸款、流動資金信託貸款和臨時周轉信託貸款。
根據項目選定主體的不同以及委託人的不同標準和要求,將貸款分為甲類信託貸款和乙類信託貸款。
所謂甲類信託貸款,就是由委託人指定貸款項目,項目風險由委託人負責;乙類貸款則是由受託人選定項目,風險相應由受託人承擔。
以貸款的用途分,可劃分為固定資產信託貸款、流動資金信託貸款和臨時周轉信託貸款。

區別

信託貸款與委託貸款的區別
(1)資金性質不同。

信託貸款信託貸款
委託貸款只是在資金的運用上改變了形式,委託單位的撥款改為金融信託機構的貸款,委託人和用款單位之間的借貸關係變為金融信託機構與受益人之間的信用關係,但這並未改變資金原來的性質。而信託貸款是金融信託機構用吸收的信託存款和部分自有資金,在保證受益人能獲得應有收益的前提下,自行選定項目和對象發放貸款,從而具有銀行貸款的一般特徵,實質上改變了原來資金的性質和用途。
(2)對信貸計畫影響的程度不同。
由於委託貸款是金融信託機構受單位的委託代為運用委託資金,委託資金的運用多表現為一次性,所以對綜合信貸計畫影響不大,信用規模擴張的程度也較小。信託貸款的表現形式為貸放與收回反覆循環,資金不斷周轉使用,因而對信用規模和信貸計畫影響的程度較大。
(3)管理方法不同。
一般而言,國家對委託貸款管理較松,而對信託貸款則視同對銀行貸款的管理比較嚴格。
(4)具體的業務要求不同。
金融信託機構辦理委託貸款業務主要依據委託單位所指定的資金用途、對象等發放貸款,監督款項使用情況,以及負責貸款到期時催還,但對借款單位到期無力償還貸款的情況不負責任。而信託貸款的發放和收回均由金融信託機構自主辦理,所以要由自己承擔貸款的風險和經濟損失。

信貸流程

一、貸款申請

借款人需用貸款資金時,應按照貸款人要求的方式和內容提出貸款申請,並恪守誠實守信原則,承諾所提供材料的真實、完整、有效。申請基本內容通常包括:借款人名稱、企業性質、經營範圍,申請貸款的種類、期限、金額、方式、用途,用款計畫,還本付息計畫等,並根據貸款人要求提供其他相關資料。
二、受理與調查

銀行在接到借款人的借款申請後,應由分管客戶關係管理的信貸員採用有效方式收集借款人的信息,對其資質、信用狀況、財務狀況、經營情況等進行調查分析,評定資信等級,評估項目效益和還本付息能力:同時也應對擔保人的資信、財務狀況進行分析,如果涉及抵質押物的還必須分析其權屬狀況、市場價值、變現能力等,並就具體信貸條件進行初步洽談。
信貸員根據調查內容撰寫書面報告,提出調查結論和信貸意見。
三、風險評價

銀行信貸人員將調查結論和初步貸款意見提交銀行審批部門,由審批部門對貸前調查報告及貸款資料進行全面的風險評價,設定定量或定性的指標和標準,對借款人情況、還款來源、擔保情況等進行審查,全面評價風險因素。風險評價隸屬於貸款決策過程,是貸款全流程管理中的關鍵環節之一。
四、貸款審批

銀行要按照“審貸分離、分級審批”的原則對信貸資金的投向、金額、期限、利率等貸款內容和條件進行最終決策,逐級簽署審批意見。
五、簽訂契約

契約簽訂強調協定承諾原則。借款申請經審查批准後,銀行與借款人應共同簽訂書面借款契約,作為明確借貸雙方權利和義務的法律檔案。其基本內容應包括金額、期限、利率、借款種類、用途、支付、還款保障及風險處置等要素和有關細節。對於保證擔保貸款,銀行還需與擔保人簽訂書面擔保契約;對於抵質押擔保貸款,銀行還須簽訂抵質押擔保契約,並辦理登記等相關法律手續。
六、貸款發放

強調貸放分離、實貸實付。貸款人應設立獨立的責任部門或崗位,負責貸款發放審核。貸款人在發放貸款前應確認借款人滿足契約約定的提款條件,並按照契約約定的方式對貸款資金的支付實施管理與控制,監督貸款資金按約定用途使用。
七、貸款支付

貸款人應設立獨立的責任部門或崗位,負責貸款支付審核和支付操作。採用貸款人受託支付的,貸款人應審核交易資料是否符合契約約定條件。在審核通過後,將貸款資金通過借款人賬戶支付給借款人交易對象。採用借款人支付方式的,貸款人應要求借款人定期匯總報告貸款資金支付情況,並通過賬戶分析、憑證查驗、現場調查等方式核查貸款支付是否符契約定用途。
八、貸後管理

貸後管理是銀行在貸款發放後對契約執行情況及借款人經營管理情況進行檢查或監控的信貸管理行為。
其主要內容包括監督借款人的貸款使用情況、跟蹤掌握企業財務狀況及其清償能力、檢查貸款抵押品和擔保權益的完整性等三個方面。
其主要目的是督促借款人按契約約定用途合理使用貸款,及時發現並採取有效措施糾正、處理有問題貸款,並對貸款調查、審查與審批工作進行信息反饋,及時調整與借款人合作的策略與內容。收回與處置貸款回收與處置直接關係到商業銀行預期收益的實現和信貸資金的安全,貸款到期按契約約定足額歸還本息,是借款人履行借款契約、維護信用關係當事人各方權益的基本要求。
銀行應提前提示借款人到期還本付息;對貸款需要展期的,貸款人應審慎評估展期的合理性和可行性,科學確定展期期限,加強展期後管理;對於確因借款人暫時經營困難不能按期還款的,貸款人可與借款人協商貸款重組;對於不良貸款,貸款人要按照有關規定和方式,予以核銷或保全處置。

主要業務

信託貸款業務主要有聯營投資信託貸款、技術改造信託貸款、補償貿易信託貸款、住房信託貸款等。

基本特點

1.信託貸款屬於直接融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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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貸款屬於直接金融產品。信託貸款受到信託目的特定化的約束,資金從委託人到受託人到融資人手中,處於環行封閉運行狀態,風險傳遞是線性,不同信託項目之間風險互不交叉利益互不滲透。如果一個信託貸款項目發生風險,其他信託計畫不受影響,甚至只有在信託公司具有過錯時,才能影響其固有資產。風險的結構是局部化,而不是系統傳染,擴散化。與之不同,銀行貸款屬於間接金融產品。資金從資金盈餘方到資金短缺方經過銀行中介,金融風險集中於銀行。間接金融的風險具有傳染效應、羊群效應,如果一家銀行發生風險,可能迅速傳遞給其他銀行,存款人在恐慌心理的驅動下,群體擠提容易造成系統性風險。
金融產品的法律結構影響人們對風險的預期和風險處理方式。銀行對存款人存款自願取款自由,這是銀行的信用,所以銀行要承擔流動性風險;信託則受到信託財產的約束,除非信託檔案約定流動性,例如受益權贖回,受託人並不提供流動性的義務,因此,也不承擔流動性風險。
投融資體制涉及的是金融制度如何把儲蓄有效地轉化為投資的機制。信託融資是間接融資的直接化,打通了間接融資與直接融資的通道,加速了金融體系從銀行本位向市場本位的轉化。這種轉化對於提高金融效率有著非常重要的意義。
2.信託貸款具有很強的靈活性
銀行貸款是比較標準化的產品,產品的價格即利率的彈性比較小。銀行為了減少管理成本、防止操作風險和道德風險,貸款的規則比較抽象和一般化。從借款人的角度衡量,則缺乏彈性。與銀行貸款一刀切的風格不同,信託貸款具有很強的個性化色彩,區別對待。信託網的靈活性表現為定價靈活、風險與收益靈活匹配、放款靈活,滿足客戶的個性化需求。
3.與銀行貸款在操作上具有重大差別
信託貸款與信託投資是相互結合和互相轉化的,滿足信託資金運用的最大化,在風險與收益的結合點上力求最大平衡。
信託公司發放信託貸款,常與借款人約定控制企業公章,以及限制擔保、借款、資產處置和關聯交易等重大經營活動,實時掌握企業經營和財務狀況,出現了所謂債權股份化的趨勢,這是銀行貸款所不具備的特點。
銀行往往從企業財務指標、管理指標、行業指標等方面評價企業的債務清償能力和風險度,但並不對企業經營管理施加積極的主動影響,其處罰措施之威懾力有餘,影響力則不足,效果往往不彰。而宣布貸款提前到期則是雙刃劍,容易招致多家銀行同時收貸,或者導致借款人經營更加困難。
信託公司具有直接投資功能,既可以在發放貸款的同時直接進行股本權益性投資,更增強了對投資項目的控制力。同時,如果項目淨資產回報率高,信託公司不但可以保證貸款安全,而且還分享企業資本增值性收益,如果將來上市,長期投資的綜合收益率較高。有的信託公司推出的夾層融資,即通過股權和債權的混合融資,兼顧多種運用方式之利。
信託貸款與投資具有轉化的特點。信託公司在階段性信託投資時,通過公司股東回購股權的方式向企業融資,將股權融資轉換成債權融資,既可以以股東資格指派董事參與經營和決策,還可以在設計產品時讓股東承擔回購義務以及第三人對該回購義務提供擔保,這就擴大了債務償還的保障渠道。
除了股權外,信託公司還可以通過附條件轉移所有權的方式購買企業的不動產、應收債權等資產,向企業融資,或者以擔保信託的模式為信託貸款提供擔保,在我國所有權讓與擔保制度付之闕如的情況下,獲得了良好的保障效果,還迴避了擔保制度所否定的流質、流押之弊。
這些靈活的組合運用方式為金融產品創新注入了新的元素。銀行囿於不能直接投資的限制,在以貸款債權運用存款資金時,不能主動地配合運用物權和股權,限制了產品創新的空間。
4.信託公司發放信託貸款的利率問題
如果檢索關於貸款利率的相關規定,《貸款通則》並未對信託貸款進行直接規定。中國人民銀行1999年3月2日發布的《人民幣利得財富管理規定》第23條規定:“信託貸款利率由委託雙方在不超過同期同檔次法定貸款利率水平(含浮動)的範圍內協商確定。”
但應同時注意到,《人民幣利率管理規定》發布時,《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及《信託投資公司管理辦法》還未發布實施。參考《金融信託投資機構管理暫行規定(銀髮[1986]字第97號,現已失效)我們理解,當時信託公司可辦理信託存款等負債業務,信託貸款業務多指以吸收負債性質的信託存款發放貸款的業務。
而經重新登記的信託公司,已取消了經營負債業務的資格,信託貸款是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和《信託投資公司管理辦法》(最新修訂為2007年3月1日實施的《信託公司管理辦法》)規定管理、運用信託財產的業務,與《人民幣利率管理規定》中所指的“信託貸款”不同。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和《信託投資公司管理辦法》公布實施後,並未有法律、行政法規對信託貸款的利率進行直接和明確的規定。
據此,可以認為信託貸款利率低於基準利率的下限並未違反現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但需注意:中國人民銀行作為國家利率管理機構,有權對信託貸款適用的利率水平進行規定。
如果今後規定了信託貸款利率適用的規則,則信託公司必須遵守之。金融管制的經驗與趨勢有時會發生矛盾。
利率市場化應是金融改革的總趨勢。但在經濟緊縮政策下,如果委託、信託類貸款的比例急劇上升已經對巨觀經濟政策的準確性產生重大影響,也不排除金融監管部門從審慎監管的角度出發,將委託、信託類貸款再次納入利率控制的界區。
有一種觀點認為,貸款通則規定的金融機構包括信託公司,既然金融機構發放的貸款利率應該按照人民銀行的規定確定利率水平,那么,信託公司也不能成為“特區”。我們認為這種觀點並未理解貸款通則規範的重點――以存款發放的貸款。
信託貸款屬於非以存款發放的貸款,不應該適用中國人民銀行的利率規定,當事人對利率可以自行約定。在實踐中,銀行發放的委託貸款的利率已經由委託人與借款人協商確定,實際上很多都突破了利率下限。

貸款限制

中國銀監會發布新信託監管規章,規定信託公司向他人提供貸款不得超過其管理的所有信託計畫實收餘額的30%。新辦法在信託公司類型、信託產品設立、集合信託異地業務、信託財產託管等方面作出更靈活的規定。
同時,在信託公司固有業務、關聯交易、合格投資者、自然人人數、信託貸款等方面,作出了一些限制和要求。
原辦法規定“信託公司管理、運用信託財產時,可以依照信託檔案的約定,採取貸款的方式進行”。新辦法規定信託公司向他人提供貸款不得超過其管理的所有信託計畫實收餘額的30%,這主要是防止信託公司以貸款作為主要業務模式和盈利模式。銀監會有關負責人表示,一些信託公司的經營存在偏離信託本業、風險管理能力不強、公司治理不完善等問題,再加上少數股東和高管人員違規經營、違法犯罪,信託公司經營風險時有發生。新辦法的頒布實施,將進一步明確信託公司“受人之託、代人理財”的定位。

現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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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來,貸款類信託產品的銷售格外火爆。所謂貸款類信託產品,就是指以貸款方式運用信託資金,是資金信託的主要運用形式。貸款信託以實際獲利、分紅為原則,不允許受託人承諾保證信託資金的本金和最低收益,是一種帶有變動利息的金融產品。
隨著監管層的監管力度不斷增強,下半年商業銀行的信貸資金更為緊張,貸款將成為信託資金的主要投資方式。在這種情況下,貸款類信託產品或將迎來久違的“小陽春”。
發行數量遙遙領先
在發行的集合信託產品中,貸款類信託產品在發行數量和規模上,都遙遙領先於證券投資類、股權投資類等其他類產品。
從上周發行的信託產品來看,貸款類產品7款,擬募集資金10.34億元,占上周發行總規模的53.91%,是運用方式數量最多且募集資金規模最大的一類。
收益率繼續走高
從貸款類信託產品的收益來看,普遍高於其他類別的信託產品。數據顯示,上周新發貸款類信託產品的平均期限為25.5個月,期限最長為60個月,投資於證券市場。其中12個月期、18個月期、24個月期、36個月期產品平均預期收益率分別為8.33%、8.25%、9.78%、8.00%,最高預期收益率分別為11.00%、8.50%、11.50%、8.00%。
安全性進一步加強
銀監會曾發布《關於有效防範企業債擔保風險的意見》,要求商業銀行對公司債券、信託計畫、保險公司收益計畫等其他融資性項目原則上不再進行擔保。
信託貸款和銀行承兌匯票占比顯著下降
中國人民銀行20日發布的數據顯示,初步統計,今年前三季度社會融資規模為9.80萬億元,比上年同期少1.26萬億元。
其中,人民幣貸款增加5.68萬億元,同比少增5977億元;外幣貸款折合人民幣增加4770億元,同比多增1849億元;委託貸款增加1.07萬億元,同比多增5625億元;信託貸款增加848億元,同比少增3924億元;未貼現的銀行承兌匯票增加9825億元,同比少增9843億元;企業債券淨融資8397億元,同比少1373億元;非金融企業境內股票融資3515億元,同比少113億元。從結構看,前三季度人民幣貸款占社會融資規模的58.0%,同比高1.0個百分點;外幣貸款占比4.9%,同比高2.5個百分點;委託貸款占比10.9%,同比高6.3個百分點;信託貸款占比0.9%,同比低3.4個百分點;未貼現的銀行承兌匯票占比10.0%,同比低7.7個百分點;企業債券占比8.6%,同比低0.3個百分點;非金融企業境內股票融資占比3.6%,同比高0.3個百分點。數據顯示,信託貸款和銀行承兌匯票在社會融資規模中所占比例顯著下降。此前部分銀行業金融機構為規避資本監管、計提撥備等要求,通過設計發行信貸資產類理財產品,將存量貸款、新增貸款等轉出表外,導致雖然貸款已轉出資產負債表,銀行依然承擔實質上的法律責任和風險,銀監會由此加強了對信託貸款的管理。
由於信貸規模緊張,銀行壓縮票據業務是銀行承兌匯票占比下降的一個重要原因。承兌匯票、信用證和保函保證金存款納入存款準備金上繳基數客觀上增加了銀行此類業務的經營成本,導致票據轉貼利率上行,給票據市場帶來一定衝擊。
信託貸款回暖
受銀信合作產品被叫停的政策影響,信託貸款類產品的發行量一度跌至冰點。不過,隨著巨觀經濟的進一步企穩好轉,市場信心有所增強,投資者對風險相對較高的產品的接受度也有所增強,信託貸款類產品的發行又出現了回暖跡象。
從市場發行的信託貸款類信託產品來看,預期收益率普遍較高,多款該類信託產品取得了高於6.00%的實際年化收益率,對投資者具有很強的吸引力。
流動資金貸款集合資金信託正在熱銷中。該信託產品投資期限是18個月,預期收益在9%—9.5%之間。流動資金貸款集合資金信託產品設計合理的信託網,預期收益具有很強的競爭力。而且產品的融資主體為包頭市榮慧貿易有限責任公司,該公司財務資質好,到期償還本金和收益安全性較高,為投資者提供了相對高收益低風險的投資機會。
從在售的信託貸款類信託產品來看,產品的風險隔離安全保障還是相對可靠的。比如,流動資金貸款集合資金信託通過設立信託的財產為獨立運作的財產,與新時代信託的固有財產和其他信託財產相隔離,不因保管行、新時代信託經營不善或其他原因而破產清算的影響,實現了風險隔離,確保本信託資金獨立性和完整性。

三大隱憂

在經歷了近幾年的爆發式增長之後,信託業的後續發展引人關注。信託行業已進入戰略轉型和高速發展前所未有的態勢中,已經成長為中國金融業不可或缺的重要組成部分,但信託業的發展也存在多個隱憂。信託業發展面臨的首要問題是已經取得的發展和成績能否持續、穩固。
隨著市場環境和政策導向的變化,信託機構如何發揮自身的資產管理能力和制度優勢,適時改變信託經營管理策略,充分發揮功能優勢、豐富信託新產品、提高在經濟結構調整中投融資創新服務水平,將成為當下信託機構必須面對的現實:
一方面,龐大的存量信託資產需要穩健管理,這將考驗信託機構的後期管理能力和風險緩衝能力;
另一方面,在傳統的優勢業務日漸式微的大背景下,培植新業務以帶動增量的信託資產,也是備受關注的現實問題。
其次,理財市場大瓜分,業務競爭日趨激烈,信託行業正統的業務優勢將難以維持延續下去。
在過去的十年中,信託公司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名正言順地扮演了中國資產管理行業“先導者”的角色,並積累了豐富的管理經驗。但是由於主客觀的複雜原因,信託更多的是從事平台或通道業務,其資產自主管理的核心價值尚未完全發揮出來。
面對新出現的資產管理行業激烈競爭的局面,信託公司行業能否在牌照價值之外,體現更多具有專屬競爭力的核心價值,這可能是在其未來資產管理中需要著重考慮的一個問題。
最後,信託配套法規制度的缺失,監管方式的“一律”原則,被認為依然是信託創新發展的瓶頸與門檻。儘管《信託法》確立了我國基本的信託制度,為我國信託行業的生存和發展起到了法律層面的有效保護作用,但因其在信託財產獨立、信託生效等規定存在不少瑕疵,特別是最為需要的信託登記、信託稅制、信託業務規範、信託受益權交易等配套制度的立法建設,沒有及時跟進,使信託向縱深方向的創新展業,受到了極大的約束和限制。
此外,信託業執行的近20個行政規則,既沒有法律層面的效力,也沒有國務院行政法規層面的效力,多是以部門規章的形式規範信託公司,屬於信託公司行業的業務範圍,很難抵禦諸如銀行、證券、保險、基金等同類機構的獵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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