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產業部政務公開工作辦法

信息產業部政務公開工作辦法

《信息產業部政務公開工作辦法》是為規範部政務公開工作,提高行政透明度,促進依法行政,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信息產業部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本辦法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

信辦[2007]43號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部政務公開工作,提高行政透明度,促進依法行政,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信息產業部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政務公開,是指將信息產業部在履行職責過程中製作或獲取的、以一定形式記錄、保存的信息,以及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務的情況依法向社會或申請人公開。
第三條 部政務公開工作領導小組領導和協調部政務公開工作,審定部政務公開相關制度和工作計畫,研究解決部政務公開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部政務公開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部公開辦)是部政務公開工作機構,設在辦公廳,具體承辦部政務公開相關事宜,研究擬訂部政務公開相關制度和工作計畫,組織、協調部政務公開相關工作,並對各單位的政務公開工作進行監督檢查。
部機關各司局(以下簡稱各司局)負責擬定本司局適用的政務公開工作制度,開展本司局職責範圍內政務公開各項工作,並對本司局公開的信息進行保密審查。
第四條 政務公開應當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則。
第五條 各司局應當及時、準確地公開信息。對發現的影響或可能影響社會穩定、擾亂社會管理秩序的虛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相關司局應主動或在部公開辦的要求下,在職責範圍內發布準確的信息予以澄清。
第六條 各司局發布涉及其他司局的信息,已建立協調機制的,按已有協調機制辦理;未建立協調機制的,應提請部公開辦協調處理。
各司局發布涉及其他行政機關的信息,應當與有關行政機關進行溝通、確認,保證發布的信息準確一致。
各司局發布信息依照國家有關規定需要批准的,未經批准不得發布。
第七條 政務公開不得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不得侵害其他個人或者組織的合法權益。
第二章 公開的範圍
第八條 下列事項應主動予以公開:
(一)信息產業部職能、機構設定、辦公地點、部領導姓名及簡介,機關各司局職能、負責人姓名、處室設定情況、司局聯繫方式等;
(二)部門規章、規範性檔案,以及需要社會廣泛知曉的其他檔案;
(三)信息產業發展規劃、專項規劃及相關政策;
(四)行政許可的事項、依據、條件、數量、程式、期限,申請行政許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錄及辦理情況,以及可公開的許可決定;
(五)行政審批、公共服務事項的辦事指南;
(六)行政事業性收費的項目、依據、標準;
(七)通信業、電子信息產業統計信息;
(八)通信行業標準和電子行業標準的名稱及摘要;
(九)突發公共事件的應急預案、預警信息、發生和處置等情況;
(十)部機關基本建設項目的公開招標、中標情況;
(十一)重要的人事任免信息;
(十二)公務員招考、錄用的條件、程式和結果;
(十三)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應當主動公開的其他事項;
(十四)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切身利益,或需要社會公眾廣泛知曉或者參與的事項的其他信息。
第九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我部提出信息公開申請時,部公開辦或相關司局應予接收。
第十條 各司局不得公開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信息。但是,經權利人同意公開,或者相關司局認為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信息,經部公開辦批准可以予以公開。
第十一條 各司局應建立健全信息發布保密審查機制,明確審查的程式和責任。
各司局在公開信息前,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對擬公開的信息進行審查。
各司局對擬公開的信息不能確定是否可以公開時,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報有關主管部門或部保密工作部門確定。
第三章 公開的方式和程式
第十二條 主動公開信息,應以信息產業部網站(www.mii.gov.cn)為主要公開方式,以及新聞發布會、報刊、廣播、電視等其他便於公眾知曉的公開方式。
在部機關辦公地點的視窗部位,應配備必要的設施和設備,以方便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查閱、獲取信息。
第十三條 屬於主動公開範圍的信息,應當自該信息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公開。法律、行政法規對公開期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四條 部公開辦負責編制信息產業部政務公開指南和信息產業部政務公開內容目錄並對外發布。各司局在部公開辦的組織、指導下編制本司局政務公開指南和政務公開內容目錄,並報部公開辦備案。
第十五條 政務公開指南,應當包括信息的分類、編排體系、獲取方式,政務公開聯繫機構名稱、聯繫人、聯繫電話、傳真號碼、電子信箱等內容。
政務公開內容目錄,應包括索引、公開事項名稱、內容概述、生成日期等內容。
各司局政務公開指南的內容發生變化時,應及時更新;主動發布或更新信息時,應更新本單位政務公開內容目錄。更新後的指南和目錄應及時報部公開辦。
第十六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信息產業部提出信息公開申請,應採用書面形式(包括數據電文形式);採用書面形式確有困難的,申請人可口頭提出,由接收部門代為填寫。
信息公開申請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申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聯繫方式;
(二)申請公開的信息的內容描述;
(三)申請公開的信息的形式要求。
第十七條 部公開辦收到信息公開申請,如無法直接答覆,應及時將申請及答覆時限要求轉交相關司局辦理。
相關司局收到申請人提出或部公開辦轉交的信息公開申請,如能確定申請公開的信息為部內其他司局掌握,或認為依據職責和工作分工不應由本司局答覆,應及時交部公開辦處理。
第十八條 部公開辦或各司局辦理信息公開申請時,應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答覆:
(一)屬於公開範圍的,應告知申請人獲取信息的方式和途徑;
(二)含有不應當公開的內容,但是能夠區分處理的,應向申請人提供可以公開的信息內容;
(三)屬於不予公開範圍的,應當告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四)依法不屬於信息產業部公開或者該信息不存在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對能夠確定該信息的公開機關的,應當告知申請人該行政機關的名稱、聯繫方式;
(五)申請內容不明確的,應當告知申請人作出更改、補充。
第十九條 辦理司局認為申請公開的信息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公開後可能損害第三方合法權益的,應通過部公開辦書面徵求第三方意見;第三方不同意公開的,不得公開。但是,辦理司局認為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應當予以公開,並通過部公開辦將決定公開的信息內容和理由書面通知第三方。
第二十條 各司局辦理信息公開申請,能夠當場答覆的,應噹噹場予以答覆。
辦理司局不能當場答覆的,如該信息公開申請接收自申請人,應當在15個工作日內予以答覆;如該信息公開申請為部公開辦轉交,應當在部公開辦提出的時限要求內作出答覆。
如需延長答覆期限的,辦理司局應向部公開辦提出申請,經部公開辦同意可適當延長答覆期限,並告知申請人,延長答覆的期限最長不超過15個工作日。
申請公開的信息涉及第三方權益的,辦理司局答覆的期限不包括徵求第三方意見所需時間。
第二十一條 各司局依申請公開信息,應當按照申請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無法按照申請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安排申請人查閱相關資料、提供複印件或者其他適當形式提供。
第二十二條 依申請提供信息,除可以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收取檢索、複製、郵寄等成本費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費用,也不得通過其他組織、個人以有償服務方式提供信息。
第二十三條 申請公開信息的公民確有經濟困難的,經本人申請、部公開辦同意,可減免相關費用。
申請公開信息的公民存在閱讀困難或者視聽障礙的,辦理司局應當為其提供必要的幫助。
第四章 監督和保障
第二十四條 部公開辦和駐部監察局負責對部機關政務公開的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違反政務公開相關規定的單位和個人要追究責任。
政務公開檢查及責任追究辦法另行規定。
第二十五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信息產業部不依法履行政務公開義務的投訴和舉報,由部公開辦負責調查處理。
第二十六條 部機關各司局應當在每年的3月1日前編制完成本司局上一年度政務公開工作年度報告,並報送部公開辦。
部公開辦負責編制信息產業部政務公開工作年度報告,並於每年的3月31日前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七條 政務公開年度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主動公開信息的情況;
(二)依申請公開信息和不予公開信息的情況;
(三)信息公開收費和減免費用的情況;
(四)因政務公開提起行政複議、行政訴訟的情況;
(五)政務公開工作存在的問題與改進措施;
(六)其他需要報告的事項。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根據本辦法制定本單位政務公開工作制度,指定工作機構開展本單位職責範圍內政務公開各項工作,並對本單位公開的信息進行保密審查。
各通信管理局的政務公開工作制度、政務公開內容目錄、政務公開指南和政務公開年度報告,應報部公開辦備案。
對部公開辦轉交的信息公開申請,各通信管理局應予受理並在規定的時限內答覆。
部公開辦和駐部監察局負責對各通信管理局政務公開的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責任追究部門負責對違反政務公開相關規定的單位和個人要追究責任。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未做詳盡規定的,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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