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金領取人

保險金領取人

如果投保人或被保險人未指定受益人,則他的法定繼承人即為受益人。 如果投保人或被保險人沒有在保險契約中指明受益人的,則由被保險人的法定繼承人為受益人。 此外,人身保險中的被保險人為法定受益人。

簡介

保險受益人,根據我國《保險法》第二十二條的規定,是指人身保險契約中由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險金請求權的人。根據此法律的規定,保險受益人及其概念只存在於人身保險契約而不會存在於財產保險契約。
如果投保人或被保險人未指定受益人,則他的法定繼承人即為受益人。受益人在被保險人死亡後領取的保險金,不得作為死者遺產用來清償死者生前的債務,受益人以外的他人無權分享保險金。在保險契約中,受益人只享受權利,不承擔繳付保險費的義務。受益人的受益權以被保險人死亡時受益人尚生存為條件,若受益人先於被保險人死亡,則受益權應回歸給被保險人,或由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另行指定新的受益人,而不能由受益人的繼承人繼承受益權。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險人死亡、傷殘或者疾病的,保險人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險費的,保險人應當按照契約約定向其他享有權利的受益人退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

保險金領取人所具備的條件

1、保險金領取人是享受保險金請求權的人‌。享受保險契約的利益?,領取保險金,但他並非保險契約當事人‌,且不負交付保險費的義務。
2、保險金領取人是由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在保險契約中指定的人‌。保險契約生效後,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可以中途撤銷或變更受益人,無需徵得保險人的同意,但必須通知保險人,由保險在保險單上作出批准後才能生效。如果投保人與被保險人不是同一人‌,投保人變更或撤銷受益人時,需徵得被保險人同意。如果投保人或被保險人沒有在保險契約中指明受益人的,則由被保險人的法定繼承人為受益人。

保險金領取人的分類

對於受益人的分類,中國《保險法》未明示。依據不同的標準,對保險金領取人可作多種分類。
1、法定受益人與非法定受益人(指定受益人)
上述分類,是根據在確定受益人方面,法律有無明文規定。例如,依中國《保險法》第六十三條,死亡保險中被保險人的法定繼承人同時也是法定受益人,當沒有指定受益人時,享有受益權。此外,人身保險中的被保險人為法定受益人。這是因為被保險人生存,則被保險人對保險金有請求權,這種權利是因保險標的對被保險人的人身依附性決定的。但可以通過指定受益人而放棄。指定受益人是指根據“有權指定者”的意旨所確定的受益人。包括投保人、被保險人、其它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組織均可以成為指定受益人。
2、原始受益人、後繼受益人與法定繼承人
依據受益順序,可作如上分類。如同中國《繼承法》,沒有前一順序受益人,後一順序受益人才能取得受益權。
3、為自然人的受益人與非自然人的受益人
中國《保險法》對受益人的範圍和資格未作限制。現實生活中以受益人為自然人居多。
4、單一受益人與多數受益人
對受益人是單數還是多數所作的分類。如果是多數受益人,則有受益順序和受益份額的問題。當同一順序有多個受益人,其中某一個受益人先於被保險人死亡,其受益份額應當由誰來受讓?是由其他受益人均等受讓,抑或是由投保人、被保險人重新指定?中國《保險法》未見具體規定。
5、兼有投保人身份的受益人與不兼有投保人身份的受益人
兼有投保人身份的受益人屬於投保人為自己利益買保險,不兼有投保人身份的受益人屬於投保人為他人利益買保險。
6、財產保險受益人與人身保險受益人
英國及中國台灣允許在財產保險上設定受益人,可作此分類。中國僅人身保險有受益人。中國對財產保險設定受益人有無必要?事實上經濟生活的的飛速發展對此已提出了要求,作為社會意識關係的法律應當順應這種形勢的要求。當前銀行為房地產業融資過程中出現了一種較為普遍但不合法的做法。即,銀行與房地產開發商聯手推出銀行按揭業務,由購房者向銀行申請買房貸款,購房者將所購房屋抵押給銀行,購房者同時被要求購買房屋財產保險。爾後,銀行在保險公司簽發的“抵押住房保險保單”批註事項一欄里蓋章,並註明:“本保單第一受益人為某銀行某支行”。中國現行《保險法》對於財產保險並無“第一受益人”的說法。因此,銀行只不過寫了也白寫。

保險金領取人的權利

申請領取保險金的權利。此權利受《保險法》保護,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限制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取得保險金的權利。
需要說明的是,某些人壽保險條款的保險金請求權為被保險人本人,如疾病保險金、高殘保險金和養老保險金,保險公司不接受其他指定。

保險金領取人的義務

1)受益人知道保險事故發生後,應當及時通知保險人的義務。
2)提供保險事故理賠相關證明、資料的義務。

保險金領取人注意事項

第一、身份的資格及確定問題。根據法律規定,在人身保險事務中,受益人是按照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的指定而確定,如果是投保人指定受益人的,應當徵得被保險人的同意;在保險契約生效之後的存續期間,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可以變更受益人,但應當以書面形式通知保險人,保險人收到變更受益人的書面通知之後,應當在保險單上批註,投保人變更受益人時,應當經過被保險人同意。
保險金領取人
第二、受益權的價值及性質。受益權指在保險事故發生之後,受益人依法獲得的可以得到保險賠償金的請求權。保險事故發生並且在被保險人死亡的前提下,受益人有權利根據法律及保險契約約定的保險金額從保險人處獲得賠償。通常認為,受益權本身對受益人而言是一種附條件的權利,即只有存在於人身保險契約的法律關係並且是在人身保險契約確定的保險事故發生之後,受益人才依法享有的獲得賠償的一項權利。
第三、受益人及受益權制度的價值評判。保險制度設立的根本目的,在於通過科學的統籌,以金錢方式適當彌補被保險人因為其健康和生命在發生保險事故之後所遭受的損失。理論上說,在保險事故發生之後,享有保險金給付請求權的人應當為被保險人本人或者被保險人指定的受益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的該項受益權不應當也不能夠被剝奪。但在實踐中,因為過於信賴當事人的意思自由表示,所以會涉及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事先在保險契約中的明確指定事項,因此,一旦出現當事人未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確,則導致最終受益權的權利歸屬產生意見分歧,並由此引發糾紛。
第四、特殊情況的處理。一方面,在沒有指定受益人,或者雖然指定受益人但是受益人先於被保險人死亡,或者雖然指定受益人但是受益人依法喪失或者放棄受益權的,在被保險人發生契約約定的保險事故而死亡時,我國《保險法》第六十四條規定了保險金作為被保險人的遺產,由保險人向被保險人的繼承人履行支付保險金的義務。另一方面,在被保險人與受益人同時死亡的情況下,如何推定兩者之間的死亡順序的問題,法律及相關的解釋並無明確的規定,國內亦並未形成統一的處理意見和辦法。根據國內地方一些具體操作案例的實踐解決方案,以兩者之間是否存在繼承關係為標準,分成以下兩種情況分別處理受益權的問題,即,第一,在被保險人與受益人之間不存在繼承關係時,推定被保險人死亡在先,受益人享有保險金請求權,該權利及由此產生的財產利益由受益人的繼承人通過繼承法的規定予以繼承;第二,在被保險人與受益人之間存在繼承關係時,則可以推定長者先死,在這種情況下,如果長者是被保險人,那么依據第一種情況由幼者作為受益人享受受益權,並且通過繼承法的途徑由繼承人予以繼承,同樣,如果長者是受益人,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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