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加利亞議會

簡史

保加利亞議會始於19世紀後期保加利亞奧斯曼土耳其統治解放之後。1879年2月10日至4月16日在大特爾諾沃召開保加利亞議會成立大會,共有229名代表出席,通過保加利亞首部憲法,確立保為行政、立法、司法三權分立的君主制國家,規定保議會分為大國民議會和國民議會(簡稱議會)。
1991年7月12日,保加利亞第7屆大國民議會通過保加利亞第3部憲法,確立保加利亞為議會制共和國,行政、立法、司法獨立。國民議會4年一屆,由240名議員組成。議會為常設機構,會議公開,其通過的法律和決議對所有保國家機構、公民和組織均具有強制力。在通過新憲法、改變保加利亞國家體制或憲法規定的情況時,召開大國民議會。大國民議會由400名議員組成。

地位

(一)議會是保加利亞最高立法機構,行使立法權和議會監督權,並有對內政外交等重大問題作出決定的權力。預算獨立。
(二)五分之一或以上議員可提議對政府進行不信任案表決。如獲超過全體議員半數(即120人以上)支持,不信任案通過,總理應提交政府辭呈。如不信任案未通過,在表決後的6個月內不得提出基於同一理由的新不信任案。議員有權對政府和部長進行質詢,被質詢者必須做出回答。
(三)四分之一或以上議員可提議對總統進行彈劾,如獲三分之二議員多數通過,總統下台。
(四)保加利亞司法獨立。最高抗訴法院院長、最高行政法院院長和總檢察長由總統根據最高司法委員會提議任命,任期7年。最高司法委員會由25人組成,最高抗訴法院院長、最高行政法院院長和總檢察長是當然委員,其餘22名委員由議會和司法機構分別選舉產生11人。如最高抗訴法院院長、最高行政法院院長和總檢察長在任職期間被判刑或嚴重瀆職,總統根據四分之一或以上議員提議並經三分之二議員多數通過,免除其職務。
(五)憲法法院由12名法官組成,任期9年,其中4人由議會選舉產生,4人由總統任命,4人由最高抗訴法院和最高行政法院法官大會選出。
(六)議會選舉產生國家審計署,監督國家預算執行情況;選舉產生國家監察員,負責保護公民權利和自由。

選舉與產生

(一)保加利亞議會為一院制,任期4年。每屆議會選舉須在上屆議會任滿後的兩個月內舉行。年滿21歲、未被法律禁止或判刑的保加利亞公民(不得擁有別國國籍)均可參選議員;擔任公職的候選人在登記參選後應停止履行公職。議員連選連任無限制。年滿18歲,未被法律禁止或判刑的保加利亞公民均可參與投票。
(二)議會選舉採取比例制,由選民直接選舉產生。參加選舉的政黨或政黨聯盟提出候選人名單,根據投票結果按比例確定各黨當選議員。只有獲得4%選票以上的政黨方可進入議會。2009年4月22日,保加利亞議會修改《選舉法》,決定採取比例制和多數制的混合選舉制,240名議員中的31人通過多數制選舉產生,其餘209人通過比例制選舉產生;單獨政党進入議會須獲得4%選票,政黨聯盟進入議會須獲得8%選票。

職權

通過、修改、補充和取消法律;通過國家預算並監督其執行情況;確定稅種及稅率;確定總統選舉日期;決定舉行全民公決;選舉或罷免總理,根據總理提議選舉、改組或解散政府;根據總理提議設立、改組或撤銷政府部委;選舉或免職保加利亞人民銀行行長和其他法律規定的部門負責人;批准國家債務協定;決定宣戰和簽署和平協定;決定向國外派遣保軍隊和允許外國在保駐軍或過境;根據總統或政府建議宣布部分或全國進入軍事或其他緊急狀態;宣布大赦;設立勳章和獎章;確定正式節日;聽取並通過最高司法委員會提交的最高抗訴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和總檢察長工作報告;聽取並通過法律規定的由議會選舉(或部分選舉)產生的機構的工作報告。

組織結構

(一)議長代表會議:提出會議日程草案;召開、主持和結束議會會議並負責維持會議秩序;簽字證明議會通過的檔案;公布議會通過的決議、聲明和呼籲書;組織實施議會的對外交往。議長有權任免議會秘書長、議長和副議長辦公室及各議員團工作人員;有權就立法工作召開協商會議,會議的組織和工作根據議長確認的規則實施。
副議長協助議長工作,並完成議長交辦的工作。
(二)41屆議會設25個常設委員會。
1.經濟政策委員會
2.預算和金融委員會
3.司法委員會
4.地方自治、地區政策和公共建設委員會
5.外交政策委員會,
6.國防委員會,
7.國內安全和社會秩序委員會,
8.農林委員會
9.勞動和社會政策委員會
10.教育和科學委員會
11.衛生委員會
12.兒童、青年和體育委員會
13.環境和水資源委員會
14.能源委員會
15.文化委員會
16.人權和宗教委員會
17.公民抗訴和請願委員會
18.歐洲事務委員會
19.交通和通信委員會
20.公民社會和媒體委員會
21.國家行政事務委員會
22.議會道德委員會
23.反腐敗委員會
24.災難事故政策委員會
25.“國家安全署”監督委員會

會議制度

(一)每屆議會首次會議由總統召開,由最年長議員主持至選舉產生議長。議長候選人可由議會黨團或議員推舉。
(二)議會每周會期為三次。每周三、四、五9時至14時召開例行全會,每次會議最多可延長4個小時。法定出席人數為議員半數以上,即超過120人。如達不到法定人數,議長中斷或終止會議;如在中斷會議後1小時(工作時間)內達到法定人數,議長可宣布復會。即如發生緊急情況,議會可召開特別會議。會議議程須提前公布。
議會會議公開。經議會批准後,國家電視台和國家電台可對會議進行直播,註冊記者可列席會議。當會議討論涉及重大國家利益的問題和《保密法》規定的有關檔案時,根據議長或十分之一議員或政府提議,舉行閉門會議。
議會休會期為12月22日至次年1月10日、復活節10天假期、8月1日至31日。如有需要,議會可改變休會期。
(三)表決分為公開表決和秘密表決。如贊成票超過出席議員的半數,提案通過(憲法規定的特殊情況除外);如贊成票少於等於反對票,提案遭否決。表決結果由議長當場宣布。如表決程式或結果遭質疑,議長安排重新表決,第二次表決結果為最終結果。公開表決的形式:電子投票系統表決、舉手表決、唱名表決、簽名表決、通過電子投票系統逐個表決。秘密表決根據十分之一議員或議員團建議以投票方式進行。

立法程式

(一)每個議員和政府(含各部)均有法律提案權。國家預算法由政府起草並提交議會審議。法律通過後15天內應在《國家報》公布。批准國際條約應由三分之二議員多數通過。
(二)立法程式。
1.法律草案在提交議會3天內,議長將其交常設委員會討論,並指定牽頭委員會。
2.委員會委員在收到草案48小時後開始討論,並向議長和牽頭委員會主席提交意見。一讀應在草案提交2個月內進行。
3.草案(含立案理由)及牽頭委員會報告應在議會開會審議前至少1天向議員分發。
4.法律草案值經不同會議討論二讀通過。特殊情況下,議會可決定一讀和二讀在同一次會議進行。
5.一讀就草案整體進行討論。如一讀就同一主題通過一個以上法律草案,牽頭委員會與提案人共同在14天內提交一份共同的法律草案。
6.議員可在議會規定的期限內提出對一讀通過的法律草案的書面補充修改意見。
7.14天期限過後,牽頭委員會提交報告(含議員和委員會意見)。
8.議會逐章逐條逐句對草案進行討論,二讀通過。
9.該法送交總統,由其頒布命令公布。
10.分兩種情況。第一種情況,總統頒布命令公布法律。法律在《國家報》刊登,如法律本身無專門規定,在3天后生效。第二種情況,總統將法律退回議會重新進行審議。如議會不作任何修改再次通過該法律,總統須頒令公布。

議員制度

(一)議員享有豁免權,不為其在履行議員職責期間的言行承擔刑事責任。除犯罪並經議會批准(休會期經議長批准)外,不得對議員進行抓捕和進行刑事偵查。如議員本人書面同意,刑事偵查可免經議會批准。對犯有重罪議員實施抓捕無須議會批准,但應立即通報議會或議長(休會期)。議會通過決議終止被判刑議員的議員資格。
議員在任期內以停薪休假形式保留其在國家或市政機構內的公職(含國家和市政資本占50%以上的企業單位的經理職位,至其契約期滿)。議員任期結束後恢復公職時應持有相關國家機構開具的檔案,有關國家機構不得拒絕出具相關檔案。議員任期內連續計算工齡。
議員享有《勞動法》賦予的社會權利,有權休帶薪年假。不得被征服兵役和軍事訓練。
(二)議員當選後不得擔任其他公職或從事與其身份不符的活動。議員不得參與公司企業的管理和監察機構。議員可繼續參與高等院校和保科學院的集體領導機構和科研機構,但不得擔任唯一領導職務。議員不得同意或利用職務之便進行廣告活動。
議員須出席議會及其任職的委員會會議。會議期間議員遲到或需提前退場時,須通報值班秘書或委員會領導。在提交法律草案、全會或委員會發言時,議員應坦白與所討論問題的利害關係。
議員無權打斷其他人發言,進行人身攻擊,威脅他人,披露他人隱私,玷污他人名譽,破壞會場秩序。議員可受到以下紀律處罰:提醒、警告、批評、取消發言權、驅逐會場、剝奪3次與會權。後兩項處罰包括取消對該議員的相應補貼。
(三)議員月基本工資相當於國家統計局公布的平均月工資的3倍,每季度根據上季度最後一月的平均工資水平調整一次。除基本工資外,議員還可獲得工齡和職稱工資:每1年工齡基本工資增加1%;博士增加10%;科學博士增加15%。議員完成國家重要工作後可獲額外獎勵。參加分委會、臨時委員會和工作組工作的議員根據工作時限獲得相應補貼,但不超過月基本工資的5%。議員無故缺席議會全會,扣除其當日工資的三分之二。個人所得稅、社會保險、醫療保險自議員月基本工資中扣除。議員因身體殘疾產生的陪同人員和助手費用自國民議會預算中支付。
議長月基本工資相當於議員月基本工資的155%,副議長145%,各委員會和議員團主席135%,委員會副主席125%,委員會委員115%,議會秘書110%。
議員有權使用國家或市政市內交通、鐵路、公路和水上(頭等艙)免費交通及議會系統內部的免費住宿。議員出於履行其職責的需要:可報銷乘坐私營交通工具的票據;如議員選區距索非亞距離超過250公里且有空中航線,每年可報銷40張赴選區的往返機票,其他情況可報銷12張往返機票。
議會住房基金向在索非亞無住房的議員無償提供住房,其修繕、裝修、警報裝置費用及相關稅費自議會預算中支出。
議員訪問選區的住宿費由議會支付。赴選區住宿費及使用私人交通工具的費用上限根據議長頒布的內部條例確定。
議會為議員在索非亞提供辦公場所並配備必要通訊和技術設備,並在議會網路伺服器上為議員開通15兆空間的個人網頁。
議會承擔相當於議員月基本工資三分之二的額外支出,用於支付議員在議會及選區活動有關的助手、諮詢、鑑定、辦事處等費用。此筆支出交由議員團和獨立議員並由其確定分配方式。

議會黨團

議員可基於政黨或政治傾向組成議員團。議員團人數應在10人或以上。
議員團成立:向議長提交成立申請和領導及成員名單(全體成員簽字);議長在議會全會宣布議員團成立;議員團、其領導成員及其變更須在議會登記註冊,成員變化由議長在議會全會公布;議員團常任助手為議會工作人員,其人數經議員團建議由議長根據該議員團規模確定。
每位議員只能加入一個議員團。議員團成立條件、成員資格、成員權利與義務、內部規章由各議員團根據議會組織活動條例自行確定。議員退出議員團應書面通報議員團領導和議長,由議長在議會全會宣布。議員退出或被開除出議員團後,失去其代表該議員團在議會常設委員會、代表團的職位。

議會辦事機構

(一)議會辦事機構根據議會主要工作任務並為保障和協助議會工作而設立,其機構設定報議長核准。議會秘書長負責立法工作和議會質詢局、歐盟局、國際關係局、禮賓局、新聞和公共關係部等業務部門;議會行政秘書負責預算和財務局、信息和通訊系統局、資產管理局、交通服務局、人事部、總務部、法律事務部、出入管理部、速記和文印部、出版事務部、議會圖書館和研究部、後勤維修部、保衛科等行政部門。內部審計部、財務審查科、保密科直接對議長負責。
立法工作和議會質詢局主要負責議會全會和質詢的準備、法律草案的提交、進展及其通過時的文字質量。歐盟局負責歐盟信息及保與歐盟立法的一致性。國際關係局負責協助議長開展國際交往和議會外交。禮賓局負責議會代表團出來訪的禮賓工作。新聞和公共關係部負責保證議會及其行政機構工作的公開透明。
(二)議長和副議長辦公室、各委員會、議員團長期聘用的助手由議長任命為議會工作人員;議員有權聘用助手,議會承擔部分費用。
議長、副議長辦公室工作人員負責向議長、副議長提供專業技術支持,包括安排、協調會見活動,準備出席國際性活動的相關報告、立場檔案、講話稿等。
各委員會工作人員負責向委員會提供專業技術支持,包括準備有關立場檔案、參加委員會工作組及有關會議、起草會議備忘錄、法律草案一讀和二讀報告、保障政府代表出席法案一讀和二讀、參與委員會主席及成員會見和國際交往活動的籌備和實施、委員會往來文書等。
議員團工作人員負責協助議員團主席及成員的工作,包括往來文書、為起草檔案提供相關信息和材料、籌備議員團主席及成員國內外會見活動、檔案整理和歸檔等。
(三)圖書館和研究部負責信息的蒐集、整理和分析,進行當代議會制度、各國及歐盟立法情況、法律實施及其社會影響、議會質詢效果等方面的調研分析。
議會通過下屬的國家民意調查中心進行相關社會調查。

議會對外交往

(一)議會獨立開展對外交往。預算獨立,外事經費自議會預算中列支。
(二)外事工作機構主要是國際關係局和禮賓局。
議會每年出訪和接待來訪團組約40至60個,其中議長出訪、來訪20次左右,委員會團組10至15個,友好小組團組約10至15個。議會對外交往還包括舉辦或出席國際會議,議員個人應邀出訪等。
出訪審批程式:國際關係局起草相關出訪請示報秘書長,秘書長提出意見後報議長審批。
(三)在歐盟框架內,保議會與歐洲國家議會保持密切交往。
保議會曾與法國國民議會簽署定期交流協定,但因議會換屆,協定未正常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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