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法上的替代責任

侵權法上的替代責任

二、公司就其董事實施的侵權行為對他人承擔的替代責任 三、僱主不就承攬人的侵權行為承擔侵權責任的例外 四、僱主就其過錯行為承擔的侵權責任

圖書信息

作 者: 張民安

侵權法上的替代責任侵權法上的替代責任
叢 書 名:民商法論叢出 版 社: 北京大學出版社ISBN:9787301167243出版時間:2010-11-01版 次:1頁 數:475裝 幀:平裝開 本:16開所屬分類:圖書 > 法律 > 刑法

內容簡介

在侵權法上,行為人承擔的過錯侵權責任可以分為替代責任和個人責任,其中替代責任是指行為人就第三人實施的侵權行為對受害人承擔的侵權責任,而個人責任則是指行為人就自己實施的侵權行為對受害人承擔的侵權責任。無論是行為人承擔的替代責任還是行為人承擔的個人責任都是過錯侵權責任,以行為人在控制第三人的行為方面存在過錯作為條件,或者以第三人在行為時存在過錯作為條件,雖然侵權法認為行為人承擔的替代責任要比他們承擔的個人責任更嚴格一些,但是行為人承擔的替代責任仍然是過錯侵權責任而非所謂的嚴格責任。《侵權法上的替代責任》從理論和實務、國內和國外兩個角度對替代責任的一般理論和幾種典型的替代責任制度做出了詳細的分析,詮釋當代兩大法系國家侵權法在替代責任方面的最新理念,揭示了當代侵權替代責任制度當中所蘊涵的豐富內涵,對於提升我國侵權替代責任的理論水準和指導我國立法機關科學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具有重要的理論意義。

作者簡介

張民安,男,1965年12月生,湖北黃岡市人。1987年畢業於湖北黃岡師範學院英語系,之後在湖北黃岡從事高中英語教學工作;1991年9月考入吉林大學法學院,師從李忠芳教授,攻讀民商法專業碩士學位,1994年7月獲法學碩士學位;1999年9月考入中國社會科學院研究生院,師從梁慧星教授,攻讀民商法專業博士學位。2002年7月獲法學博士學位。現為中山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精通英文,熟悉法文。先後在《法學研究》、《中國法學》、《法制與社會發展》、《中外法學》、《法學評論》、《現代法學》、《當代法學》、《民商法論叢》、《商事法論集》、《民商法學家》以及《侵權法報告》等期刊發表學術論文90多篇。先後在法律出版社、北京大學出版社、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以及中山大學出版社出版專著《現代英美董事法律地位研究》、《過錯侵權責任制度研究》、《公司法上的利益平衡》、《現代法國侵權責任制度研究》、《公司法的現代化》、《商法總則制度研究》、《替代責任的比較研究》和《侵權法上的作為義務研究》。主編系列出版物:《民商法學家》、《侵權法報告》和《21世紀民商法文叢》;主編《高等院校法學專業民商法系列教材(1)》、《高等院校法學專業民商法系列教材(2)》以及《高等院校法學專業民商法系列教材(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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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第一章 替代責任總論
一、替代責任的界定
二、能夠產生替代責任的控制義務
三、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8條和《侵權責任法》第34條存在的問題
四、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8條和第9條之間的關係
五、控制義務產生的根據
第二章 國家就其機關或者機關工作人員的侵權行為承擔的替代責任
一、導論
二、國家侵權責任的歷史
三、國家損害賠償責任的性質
四、國家機關或者機關工作人員的範圍
五、國家機關或者機關工作人員的職責範圍
六、國家機關或者機關工作人員的不作為行為
七、國家的侵權損害賠償責任範圍
八、國家或者國家機關侵權責任的免除
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個人侵權責任的承擔
第三章 公司就其董事的侵權行為承擔的替代責任
一、導論
二、公司就其董事實施的侵權行為對他人承擔的替代責任
——兩大法系國家公司擬制理論對公司侵權責任性質的影響
三、公司就其董事實施的侵權行為對他人承擔的個人責任
——兩大法系國家公司實在體理論對公司侵權責任性質的影響
四、公司就其董事實施的侵權行為對他人承擔的個人責任或者替代責任
——我國公司實在體或者擬制理論對公司侵權責任性質的影響
五、公司和董事就董事實施的侵權行為對他人承擔的連帶責任
六、公司就其董事侵權行為承擔侵權責任的獨立性
第四章 僱主就其雇員的侵權行為承擔的替代責任
一、僱主替代責任的界定
二、僱主替代責任的歷史發展
三、僱主替代責任的理論根據
四、僱主替代責任的性質
五、僱主與其雇員之間的僱傭關係
六、雇員的過錯侵權行為
七、雇員的職務範圍
八、僱主替代責任的法律效果
第五章 僱主就其承攬人的過失行為承擔的替代責任
一、僱主不就承攬人的侵權行為承擔侵權責任的一般原則
二、承攬人與雇員的區分標準
三、僱主不就承攬人的侵權行為承擔侵權責任的例外
四、僱主就其過錯行為承擔的侵權責任
五、僱主違反不得轉移的義務承擔的侵權責任
六、僱主就其承攬人從事的活動承擔的嚴格責任
第六章 父母就其未成年子女的侵權行為承擔的替代責任
一、監護制度同侵權法的關係
二、未成年子女的父母承擔侵權責任的法律根據
三、未成年子女的父母承擔侵權責任的理論根據
四、未成年子女的父母承擔侵權責任的性質
五、未成年子女的父母承擔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
六、法律效果
後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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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一、替代責任在侵權法上的地位
如果行為人實施了侵權行為並因此導致他人遭受損害,在符合侵權責任構成要件的情況下,行為人應當就其實施的侵權行為對他人遭受的損害承擔侵權責任。在侵權法上,行為人承擔的此種侵權責任被稱為個人責任,因為此種侵權責任是建立在行為人本人實施的侵權行為基礎上,以行為人實施致害行為時存在過錯作為必要條件。如果行為人之外的第三人實施了侵權行為並因此導致受害人遭受損害,行為人是否應當就第三人實施的侵權行為對受害人遭受的損害承擔侵權責任?在侵權法上,如果行為人就第三人實施的侵權行為對受害人承擔侵權責任,則行為人承擔的此種侵權責任被稱為替代責任。在侵權法上,行為人是否就第三人實施的侵權行為對受害人承擔侵權責任,兩大法系國家作出的回答並不完全相同。在英美法系國家,侵權法採取否定的意見,認為行為人原則上僅僅就自己實施的侵權行為對他人遭受的損害承擔侵權責任,不就第三人實施的侵權行為對他人遭受的損害承擔侵權責任,除非行為人同實施侵權行為的第三人或者受害人之間存在某種特殊關係,該種特殊關係使行為人對受害人承擔了控制第三人行為的義務。如果行為人承擔了控制第三人行為的義務而沒有適當履行所承擔的控制義務並因此導致第三人對他人實施侵權行為,行為人應當就第三人實施的侵權行為對受害人承擔侵權責任。在法國,司法判例對此作出的說明並不完全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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