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海明[廣東清遠市公安局副局長]

何海明[廣東清遠市公安局副局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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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海明,男,漢族,1963年3月出生,廣東佛岡人,學曆本科,1985年8月參加工作,1988年6月加入中國共產黨。曾任廣東清遠市公安局黨委委員、副局長。 2016年11月14日,被開除黨籍公職。

基本信息

人物履歷

1985.07-1991.04 ,佛岡縣公安局刑警隊民警
1991.04-1992.01, 佛岡縣公安局刑警隊副隊長
1992.01-1995.01 ,佛岡縣公安局刑警大隊副大隊長
1995.01-1998.01 ,佛岡縣公安局刑警大隊大隊長(副科級偵察員)
1998.01-2003.09 ,佛岡縣公安局副局長(期間1999.06任正科級偵察員),2002.04任黨組副書記
2003.09-2010.01 ,清新縣委常委,縣委政法委書記,縣公安局局長、黨委書記
2010.01-2010.03 ,清遠市公安局副局長,清城區委常委,清城區公安分局局長
2010.03-2011.09 ,清遠市公安局副局長,清城區委常委,區委政法委書記,區公安分局局長、黨委書記
2011.09-2011.11 ,清遠市公安局副局長,清城區公安分局局長、黨委書記,區人民政府副區長人選、黨組成員
2011.11-2012.07, 廣東清遠市公安局副局長,清城區公安分局局長、黨委書記,區人民政府副區長、黨組成員
2012.07-2016.11,廣東清遠市公安局副局長,清城區公安分局局長、黨委書記,區人民政府副區長、黨組成員,清遠經濟開發區黨工委委員。 

人物事件

違紀被查

2016年6月28日,清遠市紀委向外通報,廣東清遠市公安局黨委委員、副局長何海明涉嫌嚴重違紀,接受組織調查   。

依法雙開

2016年11月14日,據清遠市紀委訊息:清遠市紀委對清遠市公安局原黨委委員、副局長何海明嚴重違紀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

經查,何海明任清新縣委常委、公安局局長,清城區政府副區長、公安分局局長,市公安局副局長期間,違反組織紀律、廉潔紀律、工作紀律、生活紀律等錯誤;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利用職務之便及影響力,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他人好處費、字畫和珠寶等財物,其行為已構成嚴重違紀,並涉嫌受賄犯罪。

何海明身為黨員領導幹部,對黨紀國法置若罔聞,嚴重違反黨的紀律,且在黨的十八大後,不收斂、不收手,性質、情節嚴重。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參照《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等相關規定,經中共清遠市紀委常委會議、市監察局長辦公會議審議並報市委、市政府批准,決定給予何海明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並將其涉嫌犯罪的問題及線索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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