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永奇

何永奇,1979年開始在北京同仁醫院眼科工作,先後擔任住院醫師,主治醫師,副主任醫師工作。

基本信息

北京同仁醫院主治醫師

何永奇 何永奇

1979年開始在北京同仁醫院眼科工作,先後擔任住院醫師,主治醫師,副主任醫師工作。

積累了豐富的眼科臨床經驗,能夠獨立診斷和治療眼科常見病和一些特殊疾病。能夠完好的完成眼科常規手術。

先後從事眼科青光眼和白內障手術專業。發表論文數篇。在同仁醫院舉辦的全國人工晶體培訓班中,負責授課和實習指導工作。主要從事白內障的診斷和治療工作,為白內障患者施行白內障超聲乳化吸出人工晶體植入術。出診時間:每周星期二上午和星期四上午。

湘潭公安局支隊政委

簡介

何永奇,1967年11月出生,湖南醴陵市人,中共黨員。歷任市公安局刑偵支隊五大隊大隊長、雨湖公安分局刑偵大隊大隊長、雨湖公安分局副局長、市公安局經偵支隊政委、巡特警支隊政委、副縣級幹部。

履歷

歷任湖南省湘潭市公安局刑偵支隊幹警、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刑偵大隊大隊長、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副局長、湘潭市公安局刑偵支隊政委、湘潭市公安局巡特警支隊政委。

貪腐

其在辦案過程中,徇私枉法,壓案不辦,明知歐建、夏建洪等人涉嫌犯罪而故意包庇,使其逃脫刑事制裁,且在辦案過程中多次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達313萬元,構成徇私枉法罪、受賄罪。

同時,為達到職務升遷的目的,何永奇向其上級領導、湘潭市公安局原局長黃桂生行賄達35萬元,構成行賄罪。此外,何永奇在擔任湘潭市公安局經偵支隊政委期間,利用主管支隊經費的職務便利,以家裡或者自己急需用錢為藉口,向支隊小金庫借款用於賭博活動,累計挪用公款達113.6萬元,構成挪用公款罪。

宣判結果

湘潭市公安局巡特警支隊原政委何永奇(副處級),被湘潭市岳塘區人民法院以受賄罪、行賄罪、挪用公款罪三罪並罰,一審判處有期徒刑19年,並處沒收財產10萬元,剝奪政治權利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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