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熱微膨脹水泥

凡以粒化高爐礦渣為主要組分,加入適量矽酸鹽水泥熟料和石膏,磨細製成的具有低水化熱和微膨脹性能的水硬性膠凝材料,稱為低熱微膨脹水泥。

名稱

低熱微膨脹水泥

相關細說

一、定義、用途
1.2用途。
主要適用於要求較低水化熱和要求補償收縮的混凝土、大體積混凝土,也適用於要求抗滲和抗硫酸鹽侵蝕的工程。
二、 標號
分為325、425兩個標號。
三、原料
3.1粒化高爐礦渣
必須符合GB 203-78《用於水泥中的粒化高爐礦渣》的規定。
3.2矽酸鹽水泥熟料。
熟料中游離氧化鈣的含量不得超過3.0%,氧化鎂含量不得超過5.0%。
3.3原料
可採用天然硬石膏,600-800℃鍛燒的無水石膏、天然二水石膏。硬石膏和鍛燒石膏中無水硫酸鈣含量應大於85%;天然二水石膏必須符合JC16-82《石膏》中第3、4、5級石膏的要求。
註:磨製水泥時,允許加入適量的附加劑。
四、產品技術要求
4.1三氧化硫
水泥中三氧化硫的含量應為4~6%。
4.2比表面積
水泥比表面積不得小於3000厘米【2】/克。
4.3凝結時間
初凝不得早於45分鐘;終凝一般不得遲於12小時,也可由生產單位和使用單位商定。
4.4安定性
用沸煮法檢驗,必須合格。
4.5強度
各令期強度均不得低於表1數值:
表1 強度指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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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強 度 指 標│ 抗 折 強 度
水泥標號 │  kgf/cm【2】(MPa)│ kgf/cm【2】(MPa)
 ├───────┬──────┼───────┬───────
 │  7天│ 28天  │  7天│ 28天
───────┼───────┼──────┼───────┼───────
 325 │  180(17.6) │  325(31.9)│ 45(4.4) │ 70(6.9)
───────┼───────┼──────┼───────┼───────
 425 │  270(26.5) │  425(41.7)│ 65(6.4) │ 85(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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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水化熱
各齡期水化熱均不得超過表2數值:
表2 水化熱指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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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水 化 熱
水泥標號 │  cal/g(kj/kg)
 ├─────────────┬──────────────
 │  3天│  7天
─────────┼─────────────┼──────────────
 325 │ 37(154.9)│ 42(175.8)
─────────┼─────────────┼──────────────
 425 │ 42(175.8)  │ 47(19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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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在特殊情況下,水化熱指標允許由生產單位和使用單位商定。
4.7線膨脹
水泥淨漿試體水中養護時各齡期線膨脹率應符合以下要求:
1天不得小於0.05%;
7天不得小於0.10%;
28天不得大於0.50%。
五、試驗方法
5.1三氧化硫
按GB 176-76《水泥化學分析方法》進行。當採用天然硬石膏並用靜態離子交換法測定水泥中三氧化硫時,作以下補

充規定:

a.準確稱取試樣0.2克;
b.第一次離子交換時,稱取樹脂5克,加熱攪拌10分鐘;
c.第二次離子交換時,護液加熱至沸,加樹脂3克,攪拌6~8分鐘。
5.2比表面積
按GB 207-63《水泥比表面積測定方法》進行。
5.3凝結時間和安定性
按GB 1346-77《水泥標準稠度用水量、凝結時間、安定性檢驗方法》進行。終凝時間超過12小時時,安定性試餅濕氣養護時間允許適當延長,但從加水時間開始計算,不得超過48小時。
5.4強度
按GB177-77《水泥膠砂強度檢驗方法》進行,其中成型水灰比按GB2419-81《水泥膠砂流動度測定方法》確定,流動度要求範圍為125±10毫米。當終凝時間超過12小時時,脫模時間允許適當延長,但從加水時間開始計算,不得超過48小時。
5.5水化熱
按GB 2022-80《水泥水化熱試驗方法(直接法)》進行。
5.6線膨脹率
按JC313-82《膨脹水泥膨脹率檢驗方法》進行。並作以下補充規定:
a.試體經24小時濕氣養護,脫模測初長,然後在水中養護至1天、7天、28天測長;
b.終凝時間超過12小時,試體經48小時濕氣養護後,脫模測初長。
六、檢驗規則
6.1編號及取樣
水泥出廠前按同標號編號和取樣。每一編號為一取樣單位。編號數量按水泥廠年產量規定:
10萬噸以上,不超過400噸為一編號;
10萬噸以下,不超過200噸和不超過3天產量為一編號。
6.2試驗及留樣
每一編號取得的水泥樣應充分混勻,分為二等份。一份由水泥廠技本標準第5章規定的方法進行試驗;一份密封保管3個月,以備有疑問時,提交國家指定的檢驗機關進行復驗和仲裁。
6.3出廠水泥
出廠水泥應保證出廠標號、水化熱、線膨脹率。其餘品質必須符合本標準第4章各項指標的才允許出廠。
6.4試驗報告
水泥廠應在水泥發出日起11天內,寄發水泥品質試驗報告。試驗報告中應包括除28天強度和28天線膨脹以外的本標準第4章所列的各項試驗結果。28天強度和28天線膨脹率數值,應在水泥發出日32天內補報。
七、包裝、標誌、運輸、貯存
7.1包裝
水泥可以袋裝或散裝;紙袋包裝每袋淨重50±1公斤。包裝紙袋應符合JG59-63《水泥包裝用紙袋》標準。
7.2標誌
包裝紙袋上須清楚標明:工廠名稱,水泥品種、標號,包裝年、月、日和編號。摻有附加劑時,必須標明。散裝時須提交與包裝紙袋標誌相同內容的卡片。
7.3運輸、貯存
水泥在運輸與貯存時不得受潮和混入雜物,不同品種和不同標號的水泥應分別貯運,不得混雜。
附加說明:
本標準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材料工業部、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工業部提出,由建築材料科學研究院歸口。
本標準由建築材料科學研究院水泥科學研究所負責起草。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成希弼、黃文端。
本標準委託建築材料科學研究院水泥科學研究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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