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員迴避

仲裁員迴避是當事人監督仲裁員的重要權利,也是保障仲裁程式公正的重要措施。

仲裁員迴避是當事人監督仲裁員的重要權利,也是保障仲裁程式公正的重要措施,有下列情形,當事人有權要求其迴避:
①是案件當事人或當事人、代理人的近親屬;
②與案件有利害關係;
③與案件當事人或代理人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案件公正審理;
④私自會見當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當事人、代理人的請客送禮的;
⑤對承辦的案件先提供過諮詢的;
⑥現任當事人法律顧問或代理人或曾任法律顧問離任後不滿2年的;
⑦與當事人或其代理人在同一單位工作且離開後不滿2年的;
⑧為本案當事人推薦、介紹代理人;
⑨擔任過本案或與本案有關聯案件的證人、鑑定人、勘驗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
⑩其他可能影響公正審理的事項。
當事人請求仲裁員迴避應採用書面形式並說明迴避的事實和理由。當事人知道仲裁員有需要迴避的事由依然同意該仲裁員進行審理的,事後不得以此為由申請撤銷仲裁。
仲裁員迴避後重新選定或重新指定仲裁員的。當事人可以請求已進行的仲裁程式重新進行,是否準許,由仲裁庭決定;仲裁庭也可以自行決定已進行的仲裁程式是否重新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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