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前年度損益

以前年度損益

企業對以前年度發生的損益進行調整時,將涉及應納所得稅、利潤分配以及會計報表相關項目的調整。關於以前年度損益調整的會計處理方法,雖然在有關會計制度中作了規定,但因具體處理程式不甚明確,加之會計實務中具體情況複雜,致使此項業務會計實務中差錯率極高。

案例簡介

案例一

:2001年5月,稅務部門在對某國有工業企業進行稅務稽查時發現,該企業2000

年度多提固定資產折舊100萬元(為便於計算,數據已作簡化處理,下同),因此責令企業

作納稅調整,補交所得稅33萬元(該企業所得稅稅率33%)。當時企業會計人員所作的會計

處理如下:

①借:所得稅 33(萬元)

貸:應交稅金--應交所得稅 33(萬元)

②借:應交稅金--應交所得稅 33(萬元)

貸:銀行存款 33(萬元)

③借:本年利潤 33(萬元)

貸:所得稅 33(萬元)

④借: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 33(萬元)

貸:本年利潤 33(萬元)

賬務處理後出現的問題:①該企業固定資產按直線法計提折舊,後續調整如何進行才能

使固定資產賬面的折舊率、折舊年限、折舊額相吻合,並與實際稅負相一致?②現行稅法已

將所得稅定位為企業在經營過程中為取得收入而發生的一項支出。將補交的所得稅結轉至利

潤分配顯然不符合會計制度規定。③上年未分配利潤的調增數不等於補交的所得稅額,處理

結果有誤。④未作補提盈餘公積調整,會計處理“漏項”。

案例二

:2000年3月,審計機關對某國有有限責任公司進行審計檢查時發現,該公司上

年度誤將購入的一批已達到固定資產標準的辦公設備記入“管理費用”賬戶,於是在下達的

審計意見書中要求企業進行賬務調整(未列明調賬分錄)。該公司會計人員據此所作的調賬

分錄如下:

①借:固定資產 300(萬元)

貸:以前年度損益調整 300(萬元)

②借:以前年度損益調整 300(萬元)

貸: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 300(萬元)

賬務處理存在的問題:該公司雖然對損益作了調整,但卻在沒有進行相應納稅調整的情

況下,直接將損益調整的結果轉入“未分配利潤”,避開了納稅環節。

案例點評

兩個案例的性質完全相同,處理結果卻大不一樣。案例一隻作了納稅調整,未作損益調

整。案例二正好相反,只作了損益調整,未作納稅調整。點評如下:

1、“本年利潤”為所有者權益類賬戶,核算企業當期實現的利潤。將上年度的損益調

整計入後,會相應調增或調減當期利潤,並影回響納稅所得額的計算。案例一中,企業將已

作了納稅調整的損益直接計入該賬戶,必將導致重複計征所得稅;而案例二中企業將未作納

稅調整的損益直接計入該賬戶,又將導致漏計所得稅。

2、企業對不屬於資產負債表日後事項的以前年度損益進行調整時,應記入“以前年度

損益調整”賬戶。調整損益的同時未作納稅調整的,將“以前年度損益調整”賬戶的餘額結

轉至“本年利潤”賬戶,期末與當期利潤一併納稅;調整損益的同時作了納稅調整的,將

“以前年度損益調整”賬戶的餘額結轉至“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賬戶,以避免重複納

稅。

3、案例的更正方法。案例一應首先用紅字沖銷原來所作的①、③、④三筆賬,然後按

前述正確方法進行賬務處理;案例二可將“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賬戶的貸方發生額直

接沖轉至“本年利潤”賬戶。

總之,處理以前年度發生的損益調整事項,必須區分實際情況,對具體問題作具體分析

後再予以處理,才可避免發生錯誤及舞弊,保全國家和企業雙方的利益不受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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