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保險新型產品信息披露管理暫行辦法

(一)投資帳戶財務狀況的簡要說明; (三)投資帳戶在報告日的投資組合; (四)報告期投資帳戶收取的管理費用;

保監會令(2001)6號 2001年12月6日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促進人身保險業務的健康發展,規範市場行為,保護保單持有人的利益,根據《保險公司管理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人身保險新型產品(以下簡稱新型產品),是指投資連結保險、萬能保險、分紅保險,以及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保監會)認定的其他產品。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信息披露,是指保險公司通過產品說明書、保險利益測算書、公告、客戶報告,以及建議書、招貼畫、宣傳單等形式提供新型產品有關信息的行為。
第四條 開辦新型產品的保險公司,應當按照本辦法進行信息披露。
第五條 保險公司進行信息披露,應當採用非專業語言,通俗易懂,並對其客觀性、真實性負責,無重大遺漏,不得對客戶進行欺騙、誤導和故意隱瞞。
第六條 保險公司開辦新型產品,產品說明書內容應當與保險條款相一致。
第七條 保險公司在簽發保單之前,應讓投保人認真閱讀產品說明書。保險公司應當在投保單上顯著位置用黑體字列印:“本人已認真閱讀並理解產品說明書”,並由投保人簽名確認。

第二章 投資連結保險信息披露

第八條 投資連結保險的產品說明書應當包含以下內容:
(一)風險提示
在產品說明書封面顯著位置用黑體字列印:“投保人要承擔該產品投資風險”。
(二)產品基本特徵
包括投資部分的收益與投資帳戶的投資表現的關係,保障部分的收益與投資帳戶的投資表現的關係。
(三)投資帳戶情況說明
1、投資帳戶的投資政策和主要投資工具;
2、投資帳戶的運作方式及其受到的限制;
3、該保險所連線的投資帳戶過去10年每年的業績;如果運作時間不足10年,則為其存續時間每年的業績;
投資帳戶的業績計算應嚴格按照經中國保監會備案的程式方法進行,保險公司不得隨意自行設計業績指標;
4、對投資帳戶所收取的各項費用及水平;
5、投資帳戶資產價值評估方法;
6、未來可能的投資連結部分的利益給付情況,應根據過去的經驗,採用高、中、低三個不同的利率進行演示,並說明該演示利率純粹是描述性的,不能理解為對未來的預期;
7、投資帳戶面臨的主要投資風險。
(四)猶豫期及退保
1、投保人猶豫期解約及全額退還保費的權利;
2、投保人退保時保險公司要扣除的費用,及相應的投保人可退還份額。
第九條在簽定保險契約前,保險公司應當說明對投資帳戶收取的各項費用,並得到投保人的簽字確認。
保險公司的說明至少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投資帳戶因投資行為產生的稅收義務;
(二)投資帳戶在購買或出售資產時將會發生的經紀費用和其他類似的交易費用;
(三)用精算方法確定的風險保障費用;
(四)投資帳戶收取的行政費用和投資管理費用;
(五)對於死亡和費用保證所收取的費用。
第十條 開辦投資連結保險的保險公司應當至少每月一次在中國保監會認可的公眾媒體上公告投資帳戶單位價值。
第十一條 開辦投資連結保險的保險公司應當至少每半年一次在中國保監會認可的報紙上作信息公告。
信息公告的內容包括:
(一)投資帳戶財務狀況的簡要說明;
(二)投資帳戶過去5年的投資收益率,投資帳戶設立不足5年的,為設立期間各年的投資收益率;
(三)投資帳戶在報告日的投資組合;
(四)報告期投資帳戶收取的管理費用;
(五)投資帳戶投資政策的任何變動。
第十二條 保險公司應當在每個保單周年日後45日內,向保單持有人寄送一份保單狀態報告,說明保單持有人於保單周年日後第一個計價日在每個投資帳戶中持有的單位數、單位價值、保單價值、保險金額、部分解約、保單貸款、費用扣除等內容。
報告應當說明,保單價值可能增加也可能減少,並標出在下一報告日將會發生改變的項目。

第三章 萬能保險的信息披露

第十三條 萬能保險的產品說明書應當包含以下內容:
(一)保證利率和演示利率下的保費、死亡保險金和保單價值。
保險公司應當根據過去的經驗,採用高、中、低三個不同的利率進行演示,並說明該演示利率純粹是描述性的,不能理解為對未來的預期。
(二)猶豫期及退保
1、投保人猶豫期解約及全額退還保費的權利;
2、投保人退保時保險公司要扣除的費用,及相應的投保人可以退還份額。
第十四條 保險公司在關於萬能保險的任何闡述中都應當符合以下規則:
(一)在聲明保單費用或利益的同時,應當:1、明確表明保證保單費用或利益;2、對於現在適用於保單的利率、費用等因素的非保證性和保險人變更這些因素的權利作出說明;3、如果非保證的利率存在上限,指出這一上限;
(二)描述保單價值時應當同時說明相應的現金價值;
(三)在宣布結算利率時,應當說明決定該利率的頻率和時間;
(四)如果某項聲明指出該保單是指數關聯的,應當說明相關聯的指數。另外,還應說明決定結算利率的頻率和時間,以及為達到該結算利率對指數作出的調整;
(五)描述非保證的利益時,應當聲明這些利益是非保證的。
第十五條在任何情況下,如果保單期滿前的現金價值不足以支付當前的保險成本及費用,保險公司應當提前通知投保人,特別應當說明在這種情況下保障將提前結束,並提出維繫保單繼續有效的條件。
第十六條 保險公司應當至少每年向保單持有人寄送一份保單狀態報告。
保單狀態報告應當包含以下內容:
(一)報告期;
(二)前一報告期末及本報告期末的保單價值;
(三)分項列明收取的各項費用和記入的各項收益(包括利息、死亡保費、費用及附加險保費);
(四)本報告期末每一被保險人的死亡保額;
(五)本報告期末的現金價值;
(六)本報告期末的保單貸款餘額;
(七)對於保單現金價值不足以保證保險在下一報告期繼續有效,報告應對此作出提醒。

第四章 分紅保險的信息披露

第十七條 分紅保險的產品說明書應當說明產品性質、特徵、紅利及紅利分配方式、保單持有人承擔的風險等事項。
保險公司應當根據過去的經驗,採用高、中、低三個不同的利率進行演示,並說明該演示利率純粹是描述性的,不能理解為對未來的預期,分紅是非保證的。
第十八條 保險公司不得通過公共媒體公布或宣傳分紅保險的經營成果或者分紅水平。
第十九條 採用現金分紅方式的,保險公司不得使用分紅率、投資回報率等比例性指標描述分紅保險的分紅情況。
第二十條 保險公司在銷售時不得以任何方式將分紅保險的經營成果與其他保險公司的分紅保險、投資連結保險、萬能保險進行比較。
第二十一條 保險公司每一會計年度應當至少向保單持有人寄送一次分紅業績報告,報告應包含以下內容:
(一)分紅保險經營狀況及公司分紅政策;
(二)費用支出及費用分攤方法,採用固定費用率方式的除外;
(三)本年度盈餘和可分配盈餘;
(四)保單持有人應獲紅利;
(五)紅利計算基礎和計算方法。

第五章 備案制度

第二十二條 保險公司使用的信息披露材料,應當由總公司或其授權的分公司統一管理。
第二十三條 開辦新型產品的保險公司應將產品說明書、保險利益測算書、公告制度及客戶報告制度報中國保監會備案。中國保監會自收到上述報備材料後15個工作日內沒有提出異議的,保險公司方可實施。
保險公司法律責任人、精算責任人應對報備材料出具法律聲明書和精算聲明書,保證報備材料客觀、真實、無重大遺漏。
第二十四條 保險公司在公告、寄送客戶報告之前,應將公告、客戶報告內容報中國保監會備案。保險公司法律責任人和精算責任人應對報備材料出具法律聲明書和精算聲明書,保證報備材料客觀、真實、無重大遺漏。
保險公司自將上述報備材料送達中國保監會的次日起,即可進行公告、客戶報告。
本條第一款所指客戶報告內容是指保險公司依照本辦法針對某一新型產品,在某一時間區間內寄送的保單狀態報告、分紅業績報告中具有共性的內容。
第二十五條 保險公司在中國保監會派出機構轄區內使用產品說明書、保險利益測算書、進行公告、客戶報告的,應當比照本辦法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向當地派出機構備案。
第二十六條保險公司及其分支機構,以及保險公司行銷人員所使用的建議書、招貼畫和宣傳單等其它材料應當與保險條款和產品說明書保持一致。
中國保監會派出機構負責對本轄區內保險公司的信息披露行為進行監管,以保證所有信息披露材料與本辦法的規定相一致。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 保險公司開辦其他新型產品的,經中國保監會認定後,應當比照本辦法中最相類似的新型產品進行信息披露。
第二十八條 保險公司違反本辦法,中國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將按下列方式給予處罰或採取強制措施:
(一)責令改正;
(二)取消有關責任人任職資格;
(三)責令停止銷售該新型產品;
(四)取消經營此類業務的資格;
(五)責令將原有業務轉讓給其他保險公司。
第二十九條 保險公司法律責任人、精算責任人沒有認真履行職責,致使其產品說明書、保險利益測算書、公告和客戶報告制度出現重大失誤的,比照《人身保險產品備案管理暫行辦法》處理。
第三十條保險公司分支機構、銷售人員違反本辦法,對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社會公眾造成誤導的,中國保監會將依法追究保險公司責任。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的解釋權屬於中國保監會。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二零零二年一月一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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