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作家聯盟

(一)執行聯盟決議的義務;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會成員;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簡介

為回響黨和國家領導人習近平2013在文藝工作座談會上的重要講話精神,2015年仲秋,我國文藝創作愛好者及相關單位在北京發起成立了“人民作家聯盟”,經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和信息化產業部備案,批准設立”人民作家聯盟”官網。
據悉,參與並發起成立“人民作家聯盟”的單位有中華社會文化發展基金會、中國文化信息協會經濟文化交流部、華夏文化遺產保護研究中心、人民中國雜誌社、中國日報網公益頻道、中華愛國工程聯合會、祖國雜誌社、中國國家地理雜誌社、中國網中國視窗頻道、中國人生科學學會傳統文化研究院、中國傳媒大學圖書館、中國建材報、建材建築裝飾雜誌社、CCTV-發現之旅頻道“文化尋根”欄目組、為您服務報、市場信息報、搜狐讀書頻道、騰訊文化頻道、人民線上(北京)文化傳媒有限公司、北京林尹經典藝術研究院、北京人民風采文學藝術社等。
中國著名作家、李安剛教授,漢字學家崔宗武,著名詩人孟峻穎,資深記者、詩人任學路,記者張基軍,知名學者楊正華,資深編輯、律師劉峰,著名攝影家陳默,著名公益活動家李季華,編輯、青年詩人劉翔等出席了這一重大盛事
人民作家聯盟是由全國文藝創作領域的相關單位、社會團體、愛好和參與文學藝術創作的個人、在校學生自願組成的非營利、公益性組織。目的是加強各文學社團之間的交流,組織、推動文學藝術創作和研討,團結海內外華人華僑作家,構築國內外文學藝術界溝通的橋樑,建立行業自律機制,維護作家合法權益,維護公平競爭秩序,協同開發人才資源等多方面、深層次服務,促推動我國文藝創作環境整體健康發展。

章程

人民作家聯盟章程

序言
2014年10月15日,黨和國家領導人習近平在北京主持召開文藝工作座談會並發表重要講話。2015年仲秋,在習主席講話精神的指導鼓舞下,我國文藝創作愛好者及相關單位在北京發起成立了“人民作家聯盟”,經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和信息化產業部備案,批准設立”人民作家聯盟”官網。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名稱:人民作家聯盟(People'swritersunion).
第二條、性質:人民作家聯盟是由全國文藝創作領域的相關單位、社會團體、愛好和參與文學藝術創作的個人、在校學生自願組成的非營利、公益性組織。
第三條、宗旨:擁護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遵守憲法及相關法律法規,遵守社會道德風尚,維護作家合法權益,維護公平競爭秩序,促推動我國文藝創作環境整體健康發展。
第二章業務範圍
第四條、聯盟業務範圍:
(一)、傳達和貫徹黨和國家的有關方針、政策,圍繞文學藝術創作在發展中的成果、問題和趨勢進行研討,提出意見和建議;
(二)、積極聯繫和組織聯盟成員、文學藝術創作愛好者深入生活,創作學習;
(三)、反映會員要求,協調會員關係,建立行業自律機制,為會員提供及時、準確信息,維護會員合法權益,協同開發人才資源等多方面、深層次服務;
(四)、加強各文學社團之間的交流,組織、推動文學藝術創作交流和研討,扶持、資助貧困地區、殘疾等需要幫助的文藝創作成員,團結海內外華人華僑作家,構築國內外文學藝術界溝通的橋樑;
(五)、承擔有關企事業單位授權和委託的相關業務。
第三章會員
第五條、本會會員分為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六條、會員申請加入本會,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人民作家聯盟章程,本人自願加入;
(二)在文藝創作領域內有一定的影響,在國內其他刊物發表、翻譯或出版過作品,在人民作家網發表兩篇(首)以上作品者。
第七條、會員申請程式:
(一)在聯盟官網(www.rmzjlm.com)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授權秘書處註冊登記會員,頒發會員證、聯盟會徽、聯盟旗幟、攝影馬甲。
第八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在聯盟享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優先參加聯盟舉辦的活動的權利;
(三)對聯盟工作的批評、建議、監督的權利;
(四)自由退會的權利。
第九條、會員承擔下列義務:
(一)執行聯盟決議的義務;
(二)維護聯盟合法權益的義務;
(三)完成聯盟交辦工作的義務;
(四)繳納會費的義務;
(五)向聯盟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的義務。
第十條、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辦理相關手續後,應交回會員證。會員無故不交納會費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一條、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取消其會籍。
第四章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
第十二條、本聯盟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制定和修改聯盟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會成員;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第十三條、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二分之一以上的會員代表團出席方能舉行,會員代表大會作出的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四條、理事會每屆5年,因特殊情況提前或超期換屆,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
第十五條、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聯盟開展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六條、理事會的職權: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聯盟分支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聯盟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它重大事項。
第十七條、理事會須有二分之一以上理事出席方能舉行,理事會作出的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八條、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等其它形式召開。
第十九條、聯盟設立常務理事會,成員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條、常務理事會須有二分之一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舉行,其決議須經出席常務理事會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條、常務理事會原則上每年召開二次,情況特殊的,可採用通訊等其它形式召開。
第二十二條、在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閉會期間,由理事長、副理事長(駐會)、秘書長組成理事長辦公會議,負責處理日常事務。決定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第二十三條、聯盟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文學藝術創作領域有較大影響;
(三)未受到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第二十四條、聯盟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主持辦事機構的日常工作;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事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代表本會簽署有關檔案。
第二十五條、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協助理事長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部門開展工作;
(三)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六條、經費來源:
(一)會員自願繳納的會費;
(二)有關單位的贊助;
(三)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條、聯盟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配備具有專業資格會計人員,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二十條、聯盟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或保險、福利待遇,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八章附則
第二十八條、本章程經2015年12月9日第三次會員大會表決通過,即日起生效。
第二十九條、本章程解釋權歸聯盟理事會所有。
人民作家聯盟
2015年12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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