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格利益準共有

準共有原本是物權法的概念,但是,在人格權法領域,也存在人格利益準共有關係。人格利益準共有,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民事主體對同一項特定的人格利益共同享有權利的共有形式。在人格利益中,相關隱私、集體照相、共同榮譽、家庭名譽、合夥信用、“兩戶”信用等,都可能形成準共有關係。對人格利益準共有關係的法律調整,既要遵循共有的一般規則,又要遵循自己的特有規則。

概念的提出

共有,是物權法所有權的概念;準共有則有所擴大,擴大到所有權以外的財產權的領域,不僅包括物權法的他物權,還擴大到債權和智慧財產權領域,因此謂之“準共有者,乃數人分別共有或共同共有所有權以外之財產權之謂”;或者“對所有權以外財產權的共有(分別共有)或共同共有,學說上稱為準共有”;或者準共有是“所有權以外財產權的共有”。在《共有權研究》一書中將其界定為:“準共有是指兩個或者兩個以上民事主體對所有權以外的財產權共同享有權利的共有”。因此,準共有是財產權法(包括物權、債權和智慧財產權)的概念,是學界的共識,這是不可否認的。

但是,有一個現象,超出了學界共識的這個範圍。這就是,準共有的現象也存在於人格利益的場合。在《共有權研究》一書中,描述了榮譽權準共有的現實,認為榮譽權存在共有的情形,不僅榮譽所屬的財產利益有共有的現象,而且就在榮譽本身,也存在共有的情形。在肖像利益中,集體照相的當事人對於該照相中的肖像利益的支配,也存在共有的問題。在《民法該如何保護“相關隱私”》一文中,又提出了在隱私利益中也存在共有的現象,即相關隱私,也就是共有的隱私利益。所謂的“相關隱私”,是指涉及到兩個以上的自然人的隱私的隱私。在很多場合和情況下,一個人的隱私與他人的隱私是相關聯的,例如,所謂婚姻關係的“第三者”的隱私,就一定會涉及到具有合法婚姻關係的“第一者”和“第二者”的隱私。“第三者”講述自己的隱私故事,必然會涉及到相關的另外兩個關係人的隱私。這樣的隱私,就是相關隱私。例如,2001年某日,某《文摘》報刊登了一篇題為《音樂家某某與李某38年婚外婚內情》的文章。文章披露了在該音樂家與其前妻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李某與該音樂家的婚外戀情,以及該音樂家與其前妻之間的部分婚姻生活內容。同時也披露了該音樂家與前妻離婚,與李某結婚的若干事實。該音樂家的前妻認為,該文對她與該音樂家的婚姻與感情生活加以了歪曲和捏造,文中有大量對原告及其家庭進行侮辱和誹謗的文字,嚴重損害了自己及家人的名譽權和隱私權,因而將出版社告上法庭,請求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10萬元。不去談這案件的具體處理,而僅就案件事實而論,這確實涉及到了幾個共有的隱私利益的問題。相關隱私的一個當事人沒有經過其他當事人的同意而將相關隱私予以公布,顯然是侵害了其他相關隱私當事人的隱私權?

相關隱私、集體照相和共同榮譽等這些概念都反映出,在人格利益中確實存在準共有的現象,也應當適用準共有的基本規則進行規制。因此,準共有的概念不應當僅僅局限在財產權的領域,還應當進一步擴大,在部分人格利益中,也應當使用準共有的概念,準共有也是人格權法的概念,人格權法也應當很好地研究人格利益準共有及其規則。在制定民法典的過程中,應當對人格利益的準共有問題進行深人的探討,研究人格利益準共有運動的基本規律,確定調整人格利益準共有關係的基本規則。

概念和法律特徵

人格利益準共有這個概念,目前還沒有學者對其作出界定。人格利益準共有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民事主體對同一項特定的人格利益共同享有權利的共有形式。之所以這樣界定人格利益準共有的概念,主要是基於以下考慮:

第一,人格利益準共有概括的是人格利益的共有形式,它超出了財產權的共有,延伸到人格利益的共有關係。共有是物權法的概念,是所有權的一種形式。而準共有則擴大了共有的範圍,擴大到了所有權以外的他物權,以及債權、智慧財產權的共有關係。因此,準共有指兩個或者兩個以上民事主體,共同享有所有權以外的財產權的共有。人格利益準共有就是人格利益共有的形式。準共有不僅存在財產權的領域,而且也存在人格權的領域。

第二,人格利益準共有隻存在於部分人格利益當中。在財產權領域,準共有差不多是普遍存在的,但是在人格權領域,人格利益準共有並不普遍存在,它只存在子榮譽利益、隱私利益、肖像利益方面,在其他人格利益方面不存在共有的現象。

第三,人格利益準共有是利益的共有,而不是權利的共有。在準共有中,財產權的準共有是權利的共有,是數人對某一個權利的共同享有,例如,債權準共有、智慧財產權準共有等。但是在人格利益準共有中,共有的不是權利,或者說基本上共有的不是權利,而是人格利益。人格權的基本屬性是固有性、專屬性和必備性,是民事主體與生俱來的專屬權利,因此,人格權就是特定的民事主體的自己的權利,不會發生共有的問題。例如,隱私權就是個人的權利,不會幾個人享有一個隱私權。但是,某些人格利益卻可以共有,例如集體照相,對集合在一起的數個民事主體的肖像,數個民事主體基於自己的肖像權,都對集體照相享有支配的權利,構成了肖像利益的共有關係。這就是人格利益的準共有,而不是肖像權的準共有,因為肖像權還都是自己的權利,而僅僅是基於自己的肖像權而對該肖像利益享有支配的權利。

第四,人格利益準共有的基本規則仍然是準共有的基本規則,共同共有的人格利益按照共同共有規則處置,按份共有的人格利益按照按份共有的規則處置。但是,由於共有的是人格利益而不是財產權,因此,人格利益準共有有自己的運動規律,研究人格利益準共有就必須研究它所獨有的法律規則。

範圍

並不是所有的人格利益都能形成準共有。下列人格利益可以形成準共有:

共有的隱私利益一一相關隱私

人格利益準共有的典型表現,就是相關隱私,它是自然人的隱私利益的重要組成部分。相關隱私既包含本人的隱私,也包含其他相關的人的隱私。法律保護自然人的隱私及其權利,就要保護相關隱私,使相關隱私不被相關隱私的當事人侵害。如果對相關隱私不予重視或者保護,就可能損害範圍極為廣泛的人的隱私權。

相關隱私不是“家庭隱私權”。家庭隱私權的概念是不存在的,因為它不是法律上的概念。一個家庭可能會有自己的“集體隱私”,但是,由於家庭不是民事主體,不具有民事權利能力,所以家庭不會享有隱私權。就是一個集體,也不會存在“集體隱私權”,理由同樣是集體不是一個權利主體,無法享有隱私權。而相關隱私,是民事主體之間有著共同內容的隱私。所謂的集體隱私或者家庭隱私,不過都是相關隱私。對於這種隱私,不是由一個或幾個人享有的隱私權來保護的,而是由相關聯的各個人自己所享有的隱私權來保護。因此,即使是相關隱私,也不產生相關隱私權這樣的概念,而僅僅是隱私利益的準共有。

共有的榮譽利益—共同榮譽

榮譽權不是一個純粹的人格權,它具有人格權和身份權的雙重性質;同時,榮譽權不僅包括精神上的人格利益,而且還存在財產利益,這就是附隨於榮譽稱號的獎金、獎品等財產利益。因而,它的精神性榮譽利益和財產性榮譽利益都可以形成準共有。

榮譽利益可以形成準共有,來源於三個原因:

第一,榮譽稱號可以為數個民事主體所享有。對於共同創造的成績,有關機關、部門或者團體等可能會授予共同創造人一個共同的榮譽。最典型的就是共同共有的著作獲得獎勵,榮譽是獎勵給所有的作者而不是授予其中的一個人或者幾個人,精神性的榮譽利益歸屬於共同創造人所共有,資金則為數人共同共有或者按份共有。因此,榮譽利益能夠為數人分享,成為準共有的客體。

第二,榮譽權多數包含財產性的人格利益。例如,隨同榮譽評價而頒發的獎金、獎品、獎牌、獎盃等等物質性的表彰內容。獲得榮譽的主體在享有精神性的正式評價、肯定性評價、褒揚性評價之外,還享有獲得獎勵的財產的權利。對於這些財產利益,權利人享有獲得權和支配權。正是因為這個權利中的這種財產權利,才使其具有了形成共有的基礎。

第三,榮譽利益可以分割。正因為榮譽利益可以由數人共有,因此,榮譽利益也可分割,特別是其中的財產利益。既然榮譽的財產利益可以分割,那么就和其他財產權的分割沒有原則的區別,因此,榮譽權就可以形成準共有。

共有的肖像利益—集體照相。

集體照相就是兩個以上的人一起攝影所形成的照相,推而廣之,將數人肖像集合在一起而製作的雕塑、錄像、電影、畫像等,也屬於集體照相。肖像權不能共有,但是對於集體照相卻存在不同的權利主體對它的支配關係。通常認為,產生於1887年法國判例的集體照相的主體之一不得對集體肖像主張肖像權,說的是對於集體照相的一般使用,例如照相館將自已拍攝的集體照相作陳列,個人不得主張侵害其肖像權。但這只是一個方面。如果集體照相的主體之一,獨自對集體照相進行商業化利用,或者集體照相的主體之外的人對集體照相進行商業化使用,無疑會對集體照相當事人的權益構成損害。因此,集體照相的當事人對集體照相的利益,應當有支配權。這樣,集體照相的當事人就會形成內部關係和外部關係。內部關係,是集體照相的全體成員一起對該照相的肖像利益行使權利、負擔義務;而外部關係,則是其他任何第三人對該集體照相當事人的權利所負有的不可侵害義務。因此,集體照相所體現的,就是肖像利益的準共有關係。

共有的名譽利益—家庭名譽。

名譽利益一般不會形成準共有關係。但是,有的學者提出家庭名譽的概念,似乎家庭也會存在共有的名譽利益。學者的用意在於確定死者名譽受到侵害的實質是對家庭名譽的侵害,家庭成員在成員之一死亡之後有權向法院起訴請求保護家庭名譽。這種觀點值得商榷的是,對死者的名譽利益保護已經得到了法律的確認,無須再繞到家庭名譽的概念上來,因此這種觀點不值得肯定。但是,一個家庭確實存在共同的聲譽,家庭成員對於共同的名譽利益如何支配,受到侵害之後如何進行保護,也會涉及到準共有規則的適用問題。在這個意義上使用家庭名譽的概念,是有道理的。

共有的信用利益—合夥信用和“兩戶”信用

合夥有不同形式。那些不具有主體資格,不能成為其他組織的合夥,就是公民的組合。這種合夥,也有自己的信用利益,由於它不可能成為民事主體,也不能成為其他組織,因此無法享有信用權,因此對於其信用利益,只能按照共有的形式集體占有和支配。因此,合夥信用就是信用利益的準共有。同樣,個體工商戶和承包經營戶也都不具有民事主體資格,儘管《民法通則》中對“兩戶”作出了規定,但他們都沒有主體資格,也都是公民組合。“兩戶”信用實際上也是信用利益的準共有形式。

從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出,能夠形成準共有關係的人格利益,是那些精神性的人格利益。因此,物質性的人格利益不能形成準共有關係,例如,生命利益、健康利益和身體利益。如果說連體嬰兒等可能形成生命利益、健康利益和身體利益的共有關係,但是這種極為特殊的民事主體在資格上究竟是一個主體還是兩個主體,在法律上還無法界定,因此,可以排除在討論的範圍之外。即使是在精神性的人格利益中,有些人格利益也不能夠形成準共有的關係。例如,姓名利益只能夠由個人單獨享有,不能為數人共同享有;名稱利益、人身自由利益、性利益等也不能為數人共同享有。

關係的法律調整

(一)人格利益準共有的建立。

人格利益準共有關係的建立,與其他準共有關係的建立有所不同,其主要基於以下原因而建立:

1、基於共同實施某種行為而建立。數人共同實施某種行為,可能產生人格利益準共有關係。集體照相,就是數人共同實施照相的行為,每一個集體照相的人的形象都在一個肖像中結合在一起,不能分割,因此而建立了對集體照相這種人格利益的準共有關係。

2、基於相關事件而建立。數人參加到某一件相關的事件中,而且這一事件與每一個人的人格利益相關,因而產生了該種人格利益的共有關係。典型表現的就是相關隱私。數人交往,在一個和數個相關的事件中,都存在隱私的利益,對於該事件產生的隱私利益,就構成相關隱私,相關的民事主體就都對該隱私具有利害關係,因此建立了隱私利益的準共有關係。

3、基於獲得共同榮譽而取得。在榮譽利益的準共有中,都是基於獲得共同榮譽而享有共有利益。對數人共同頒發一個榮譽稱號,這個榮譽利益就歸該數人共有。其中包含的財產利益,當然更是準共有關係。

4、基於共同關係而取得。在家庭(戶)和合夥中,都存在共同關係。例如在共同共有關係中,存在共同關係也是產生共同共有的事實基礎。在以他們為主體的人格利益準共有中,同樣是基於家庭(戶)或者合夥的共同關係而產生共有的名譽利益和信用利益。

(二)人格利益準共有的類型。

同樣,人格利益準共有的類型也分為共同共有和按份共有。在現實生活中,共同共有的人格利益準共有是基本類型,而按份共有的準共有關係不是典型的形態。

1、共同共有的人格利益準共有。相關隱私、集體照相、家庭名譽、合夥信用和“兩戶”信用的共有關係,都是共同共有關係,所有的共有人對共有的人格利益都享有同等的權利。在榮譽利益的準共有中,也存在共同共有關係。例如,不具有法人資格的集體獲得的榮譽稱號,應當是共同共有的準共有;數人共同獲得的榮譽,不能劃分份額的,也是共同共有的準共有。共同創作的著作獲得榮譽,如果成果不能劃分份額,只能共同共有,其財產利益進行分割的,應當按照等份的份額進行分割。

2.按份共有的人格利益準共有。榮譽利益存在按份共有關係。一方面,在授予的榮譽稱號中,本身就存在按份共有的形式。例如,對集體寫作,各個著作人寫作部分劃分清楚的,對著作權是按份共有的,如果該著作獲得榮譽,榮譽利益也應當是按份共有的,其中包括財產利益,例如獎金、獎品等,存在按份共有的關係。行使權利,應當共同行使;分割榮譽的財產利益,應當按照按份共有的規則處理,即按照確定的份額,決定各自所得的利益。

(三)人格利益準共有的基本規則。

在對人格利益準共有進行民法保護的時候,應當確立民法保護的基本立場。對於人格利益準共有的法律保護,應當納入人格權的統一保護制度當中。其實,人格利益準共有本來就是人格權的一個具體內容,本來就在人格權的保護範圍之內。加強對人格利益準共有的保護,就是強調這種人格利益在運用人格權保護的時候,應當重點予以保護,並且確定在保護中的特殊規則。

在這個基本思想的指導下,對於人格利益準共有的民法保護應當遵守以下規則:

1、共同支配權。共同支配權是指人格利益準共有的當事人共同享有、共同支配準共有的人格利益。

人格利益準共有,就是相關人對同一項特定的人格利益的共同享有,包括共同共有和按份共有。在確立人格利益準共有的民法規則的時候,應當參考物權法共有關係的規則,確立其基本立場。這就是,對於人格利益準共有應當有相關當事人共同享有,人格利益準共有關係的當事人在支配準共有的人格利益時,應當實行“協商一致”的原則,即在原則上,人格利益準共有的關係人對該人格利益的支配應當一致同意,方能對準共有的人格利益行使支配權。當然,人格利益準共有不是權利的共有,不是一個獨立、共有的人格權,而是各個人格權人對自己的那一份隱私利益享有的支配權。對於準共有的人格利益的支配,當事人應當協商一致,共同支配,保障任何與該項準共有的人格利益有關聯的當事人的人格利益不受其他相關人支配該人格利益的行為的侵害。這一規則,應當是人格利益準共有內部關係中的基本點。

2、保護注意義務。保護注意義務是指人格利益準共有的當事人對其他相關當事人負有的保護注意義務。

在人格利益準共有關係的內部,應當確立人格利益準共有關係當事人對其他相關當事人的保護注意義務,以保護相關當事人的人格權。當人格利益準共有關係當事人在履行這種對人格利益準共有當事人的保護注意義務時,應當以最高的注意程度—即善良管理人的注意義務—謹慎行事。其判斷標準應當是客觀標準,即人格利益準共有關係當事人之一,在支配準共有的人格利益時,只要對於其他當事人的相關人格利益有所侵害,即為違反該義務,構成對相關當事人的人格權的侵害。

3、承諾權。承諾權是指人格利益準共有關係當事人對共有人格利益承諾其他相關當事人單獨支配的權利。其他相關當事人單獨支配共有的人格利益,應當徵得相關當事人的同意。 凡是涉及到實施支配自己的人格利涉及到相關隱私、集體照相、共同榮譽、家庭名譽、合夥信用和“兩戶”信用等人格利益的法律行為時,行為人必須徵求其他人格利益準共有關係當事人的同意,以取得對準共有的人格利益進行支配的權利。未經其他當事人的同意而實施這樣的行為,即為違反對其他當事人的保護注意義務。例如,以別人寫給自己的書信為依據寫的回憶錄,雙方對此都願意公開,當一方寫作回憶錄說到這些信中涉及的隱私問題時,就不會造成侵權的結果。如果對方不同意公開,該方卻硬要寫出來,那就是對相關隱私的其他當事人享有的隱私權的侵害,構成侵權。如果這封信或者這些信還涉及到第三人的隱私,那就不僅僅要徵求對方的意見,還要徵求涉及到的第三人對於相關隱私的同意。如果不徵求對方和第三人的同意,那就要處理好相互的關係,不能泄露他人的隱私。同樣,對於集體照相,其中一人將該照相進行商業開發,沒有經過其他集體照相當事人的同意,也侵害了集體照相的其他當事人的肖像權,構成侵權。違反人格利益準共有關係內部的保護注意義務,造成相關當事人的人格權損害的,都構成侵權。

涉及到支配死者的人格利益時,如果該項人格利益為準共有關係,亦應當徵得死者人格利益保護人的同意。死者的人格利益也受到法律的保護。在涉及到已經去世的死者的準共有的人格利益時,其他相關當事人支配該人格利益,也應當注意保護死者的人格利益,不得非法侵害。死者的人格利益被非法支配,未經死者的保護人(近親屬)的同意,造成死者的人格利益受到侵害的,其近親屬作為保護人,有權進行保護,提出追究侵權行為人侵權責任的請求。

4、拒絕權。拒絕權是指人格利益準共有關係當事人有權拒絕其他相關當事人對準共有的人格利益進行支配的權利。該拒絕權一經行使,即生效力。如果人格利益準共有關係的當事人明確表示行使該權利,其他相關當事人不得支配該項人格利益。例如,相關隱私、集體照相、共同榮譽、合夥信用等當事人明確不得支配該人格利益的,其他當事人就不能就這樣的隱私、肖像、榮譽、信用、名譽的利益進行支配,更不得強制支配。如果對涉及到自己的人格利益部分進行支配,也必須隱去相關當事人的人格利益,只能支配涉及到自己的而不涉及到他人的人格利益,否則構成侵權。
5、財產權。在準共有的人格利益中包含財產利益的,其對財產利益的支配,應當嚴格按照共有的規則進行。因為這時的財產權的準共有,實際上已經形成了財產的共有。首先,對財產利益的支配,如果是共同共有的,應當按照共同共有的規則處理,如果是按份共有的應當按照按份共有的規則處理。其次,分割共有的財產利益的,應當按照分割共有財產的規則進行。

6.對外關係。人格利益準共有的對外關係,最主要的就是解決準共有的人格利益受到侵害的時候,各個相關的當事人應如何保護該項人格利益,進而保護自己的人格權。

首先,人格利益準共有關係的當事人都有權利保護該人格利益。準共有的人格利益受到侵害,實際上侵害的是相關當事人的人格權,每個人當然都有權提出保護的請求。至於共同行使權利還是集體行使權利,則不論。

其次,保護準共有的人格利益所取得的利益,應當歸屬於全體當事人。即使是單個的個人起訴的保護請求,如果取得的利益涉及的是相關當事人全體的利益,應當歸屬於所有當事人享有,不得個人享有;其維護準共有的人格利益的費用,也應當由全體享有利益的當事人承擔。如果是財產權利需要分割的,則按照共有財產分割的原則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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