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查標準時間的確定,應綜合考慮普查的目的、內容、國家政治經濟形勢、自然地理條件和風俗習慣的影響,並儘可能保證同歷次普查資料或有關統計資料的可比性。但一般應選擇人口流動最少的時間,在一天中,多數國家規定在人口流動量最小的夜半零時為普查的標準時間;在一年中,各國選擇的時間不同,日本歷次普查為10月1日,美國為4月1日。中國選定7月1日零時為標準時點,不僅因為年中農忙季節人口流動量相對較小,而且年中人口具有年平均人口的性質,便於進行許多人口統計指標的計算。
普查的標準時間和普查登記的日期或期間是不相同的。普查登記期間即規定完成填寫普查表的工作期間。普查登記的日期即具體對每個人進行普查登記的日期。普查的標準時間與有關項目的時間範圍也不相同,如調查對象的職業,是以其長期從事的職業為準,而不能以標準時間正在從事的職業為準;生育狀況是調查普查標準時間前一段時期內的生育,而不是標準時間時發生的生育數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