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資源市場暫行條例

人力資源市場暫行條例

2018年5月2日,國務院總理李克強5月2日主持召開國務院常務會議。為建設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人力資源市場,更好服務就業創業和高質量發展,會議通過《人力資源市場暫行條例(草案)》。 2018年7月,國務院總理李克強簽署國務院令,公布《人力資源市場暫行條例》,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

發展經過

2018年5月2日,國務院總理李克強5月2日主持召開國務院常務會議。為建設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人力資源市場,更好服務就業創業和高質量發展,會議通過《人力資源市場暫行條例(草案)》。

2018年7月,國務院總理李克強簽署國務院令,公布《人力資源市場暫行條例》,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

草案要點

草案突出規範人力資源市場活動,促進人力資源自由有序流動,細化了就業促進等規定,明確了市場監管措施。

條例發布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 第700號

《人力資源市場暫行條例》已經2018年5月2日國務院第7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

總理 李克強

2018年6月29日

條例全文

人力資源市場暫行條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人力資源市場活動,促進人力資源合理流動和最佳化配置,促進就業創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和有關法律,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通過人力資源市場求職、招聘和開展人力資源服務,適用本條例。

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規定對求職、招聘和開展人力資源服務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通過人力資源市場求職、招聘和開展人力資源服務,應當遵循合法、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四條 國務院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全國人力資源市場的統籌規劃和綜合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人力資源市場的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教育、公安、財政、商務、稅務、市場監督管理等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人力資源市場的管理工作。

第五條 國家加強人力資源服務標準化建設,發揮人力資源服務標準在行業引導、服務規範、市場監管等方面的作用。

第六條 人力資源服務行業協會應當依照法律、法規、規章及其章程的規定,制定行業自律規範,推進行業誠信建設,提高服務質量,對會員的人力資源服務活動進行指導、監督,依法維護會員合法權益,反映會員訴求,促進行業公平競爭。

第二章 人力資源市場培育

第七條 國家建立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人力資源市場體系,發揮市場在人力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健全人力資源開發機制,激發人力資源創新創造創業活力,促進人力資源市場繁榮發展。

第八條 國家建立政府巨觀調控、市場公平競爭、單位自主用人、個人自主擇業、人力資源服務機構誠信服務的人力資源流動配置機制,促進人力資源自由有序流動。

第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人力資源市場建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運用區域、產業、土地等政策,推進人力資源市場建設,發展專業性、行業性人力資源市場,鼓勵並規範高端人力資源服務等業態發展,提高人力資源服務業發展水平。

國家鼓勵社會力量參與人力資源市場建設。

第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立覆蓋城鄉和各行業的人力資源市場供求信息系統,完善市場信息發布制度,為求職、招聘提供服務。

第十一條 國家引導和促進人力資源在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之間以及不同地區之間合理流動。任何地方和單位不得違反國家規定在戶籍、地域、身份等方面設定限制人力資源流動的條件。

第十二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加強人力資源市場監管,維護市場秩序,保障公平競爭。

第十三條 國家鼓勵開展平等、互利的人力資源國際合作與交流,充分開發利用國際國內人力資源。

第三章 人力資源服務機構

第十四條 本條例所稱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包括公共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和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

公共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是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設立的公共就業和人才服務機構。

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是指依法設立的從事人力資源服務經營活動的機構。

第十五條 公共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提供下列服務,不得收費:

(一)人力資源供求、市場工資指導價位、職業培訓等信息發布;

(二)職業介紹、職業指導和創業開業指導;

(三)就業創業和人才政策法規諮詢;

(四)對就業困難人員實施就業援助;

(五)辦理就業登記、失業登記等事務;

(六)辦理高等學校、中等職業學校、技工學校畢業生接收手續;

(七)流動人員人事檔案管理;

(八)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確定的其他服務。

第十六條 公共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應當加強信息化建設,不斷提高服務質量和效率。

公共人力資源服務經費納入政府預算。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公共人力資源服務經費管理。

第十七條 國家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支持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提供公益性人力資源服務。

第十八條 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從事職業中介活動的,應當依法向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申請行政許可,取得人力資源服務許可證。

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開展人力資源供求信息的收集和發布、就業和創業指導、人力資源管理諮詢、人力資源測評、人力資源培訓、承接人力資源服務外包等人力資源服務業務的,應當自開展業務之日起15日內向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備案。

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從事勞務派遣業務的,執行國家有關勞務派遣的規定。

第十九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從事職業中介活動的申請之日起20日內依法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符合條件的,頒發人力資源服務許可證;不符合條件的,作出不予批准的書面決定並說明理由。

第二十條 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設立分支機構的,應當自工商登記辦理完畢之日起15日內,書面報告分支機構所在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

第二十一條 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變更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終止經營活動的,應當自工商變更登記或者註銷登記辦理完畢之日起15日內,書面報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

第二十二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及時向社會公布取得行政許可或者經過備案的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名單及其變更、延續等情況。

第四章 人力資源市場活動規範

第二十三條 個人求職,應當如實提供本人基本信息以及與應聘崗位相關的知識、技能、工作經歷等情況。

第二十四條 用人單位發布或者向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提供的單位基本情況、招聘人數、招聘條件、工作內容、工作地點、基本勞動報酬等招聘信息,應當真實、合法,不得含有民族、種族、性別、宗教信仰等方面的歧視性內容。

用人單位自主招用人員,需要建立勞動關係的,應當依法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契約,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社會保險等相關手續。

第二十五條 人力資源流動,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對服務期、從業限制、保密等方面的規定。

第二十六條 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接受用人單位委託招聘人員,應當要求用人單位提供招聘簡章、營業執照或者有關部門批准設立的檔案、經辦人的身份證件、用人單位的委託證明,並對所提供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進行審查。

第二十七條 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接受用人單位委託招聘人員或者開展其他人力資源服務,不得採取欺詐、暴力、脅迫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不得以招聘為名牟取不正當利益,不得介紹單位或者個人從事違法活動。

第二十八條 人力資源服務機構舉辦現場招聘會,應當制定組織實施辦法、應急預案和安全保衛工作方案,核實參加招聘會的招聘單位及其招聘簡章的真實性、合法性,提前將招聘會信息向社會公布,並對招聘中的各項活動進行管理。

舉辦大型現場招聘會,應當符合《大型民眾性活動安全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二十九條 人力資源服務機構發布人力資源供求信息,應當建立健全信息發布審查和投訴處理機制,確保發布的信息真實、合法、有效。

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在業務活動中收集用人單位和個人信息的,不得泄露或者違法使用所知悉的商業秘密和個人信息。

第三十條 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接受用人單位委託提供人力資源服務外包的,不得改變用人單位與個人的勞動關係,不得與用人單位串通侵害個人的合法權益。

第三十一條 人力資源服務機構通過網際網路提供人力資源服務的,應當遵守本條例和國家有關網路安全、網際網路信息服務管理的規定。

第三十二條 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應當在服務場所明示下列事項,並接受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和市場監督管理、價格等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

(一)營業執照;

(二)服務項目;

(三)收費標準;

(四)監督機關和監督電話。

從事職業中介活動的,還應當在服務場所明示人力資源服務許可證。

第三十三條 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應當加強內部制度建設,健全財務管理制度,建立服務台賬,如實記錄服務對象、服務過程、服務結果等信息。服務台賬應當保存2年以上。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四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對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實施監督檢查,可以採取下列措施:

(一)進入被檢查單位進行檢查;

(二)詢問有關人員,查閱服務台賬等服務信息檔案;

(三)要求被檢查單位提供與檢查事項相關的檔案資料,並作出解釋和說明;

(四)採取記錄、錄音、錄像、照相或者複製等方式收集有關情況和資料;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措施。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實施監督檢查時,監督檢查人員不得少於2人,應當出示執法證件,並對被檢查單位的商業秘密予以保密。

對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依法進行的監督檢查,被檢查單位應當配合,如實提供相關資料和信息,不得隱瞞、拒絕、阻礙。

第三十五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採取隨機抽取檢查對象、隨機選派執法人員的方式實施監督檢查。

監督檢查的情況應當及時向社會公布。其中,行政處罰、監督檢查結果可以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或者其他系統向社會公示。

第三十六條 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應當在規定期限內,向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提交經營情況年度報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可以依法公示或者引導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依法公示年度報告的有關內容。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加強與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的信息共享。通過信息共享可以獲取的信息,不得要求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重複提供。

第三十七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加強人力資源市場誠信建設,把用人單位、個人和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的信用數據和失信情況等納入市場誠信建設體系,建立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機制,實施信用分類監管。

第三十八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公共人力資源服務機構進行監督管理。

第三十九條 在人力資源服務機構中,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及有關規定,建立黨的組織並開展活動,加強對流動黨員的教育監督和管理服務。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應當為中國共產黨組織的活動提供必要條件。

第四十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暢通對用人單位和人力資源服務機構的舉報投訴渠道,依法及時處理有關舉報投訴。

第四十一條 公安機關應當依法查處人力資源市場的違法犯罪行為,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予以配合。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一款規定,未經許可擅自從事職業中介活動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予以關閉或者責令停止從事職業中介活動;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並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二款規定,開展人力資源服務業務未備案,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規定,設立分支機構、辦理變更或者註銷登記未書面報告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規定,發布的招聘信息不真實、不合法,未依法開展人力資源服務業務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拒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人力資源服務許可證;給個人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違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規的,由有關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處罰。

第四十四條 未按照本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明示有關事項,未按照本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建立健全內部制度或者保存服務台賬,未按照本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提交經營情況年度報告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違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規的,由有關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處罰。

第四十五條 公共人力資源服務機構違反本條例規定的,由上級主管機關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四十六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和有關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領導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不依法作出行政許可決定;

(二)在辦理行政許可或者備案、實施監督檢查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

(三)不依法履行監督職責或者監督不力,造成嚴重後果;

(四)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情形。

第四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八條 本條例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

內容解讀

《條例》是系統規範在我國境內通過人力資源市場求職、招聘和開展人力資源服務活動的第一部行政法規,對建設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人力資源市場,更好服務於就業創業和高質量發展,實施就業優先戰略和人才強國戰略,具有重要意義。《條例》對人力資源市場培育、人力資源服務機構、人力資源市場活動規範、人力資源市場監督管理及法律責任等作了全面規定。

一是更好發揮政府作用,加強對人力資源市場的培育。國家建立政府巨觀調控、市場公平競爭、單位自主用人、個人自主擇業、人力資源服務機構誠信服務的人力資源流動配置機制。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運用區域、產業、土地等政策,推進人力資源市場建設,建立覆蓋城鄉和各行業的人力資源市場供求信息系統。引導和促進人力資源合理流動,任何地方和單位不得違反國家規定設定限制流動的條件。鼓勵開展平等、互利的人力資源國際合作與交流,開發利用國際國內人力資源。

二是落實改革要求,推進人力資源市場領域的“放管服”改革。明確了公共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應當免費提供的服務事項。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從事職業中介活動,需要取得行政許可,開展其他人力資源服務實行備案管理;設立分支機構,變更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終止經營活動,需要書面報告。取得行政許可或者經過備案的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名單及其變更、延續等情況應當及時向社會公布。

三是明確人力資源市場活動規範,促進市場主體誠信守法。個人應當誠實求職,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如實發布或者提供招聘信息,人力資源應當依法流動。人力資源服務機構舉辦現場招聘會、收集和發布人力資源供求信息、提供人力資源服務外包、通過網際網路提供人力資源服務等,應當嚴格遵守法律規定,不得採取欺詐、暴力、脅迫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不得介紹從事違法活動;違法開展業務的,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四是強化事中事後監管,維護人力資源市場秩序。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採取“雙隨機、一公開”的方式實施監督檢查。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應當提交經營情況年度報告,但是通過信息共享可以獲取的信息,行政機關不得要求其重複提供。加強人力資源市場誠信建設,實施信用分類監管。加強人力資源服務標準化建設,發揮人力資源服務行業協會作用。

條例解答

出台背景過程

人力資源是經濟社會發展的第一資源,人力資源市場是生產要素市場的重要組成部分。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人力資源市場建設。習近平總書記在黨的十九大報告中指出,就業是最大的民生,要堅持就業優先戰略和積極就業政策,實現更高質量和更充分就業;提供全方位公共就業服務,破除妨礙勞動力、人才社會性流動的體制機制弊端;加快建設人才強國,讓各類人才的創造活力競相迸發、聰明才智充分涌流。李克強總理強調,我國擁有世界上規模最大的人力人才資源,這是創新發展的最大“富礦”,要強化人力資源市場監管,推動人力資源自由有序流動,用市場的力量創造更多就業機會,推動經濟持續健康發展。

改革開放40年來,我國人力資源市場蓬勃發展,人力資源服務領域不斷拓寬,對創業就業和人力資源流動發揮了重大作用。原人事部、勞動保障部分別管理的人才市場、勞動力市場已整合為統一的人力資源市場,公共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和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共同發力,成為推動就業的重要渠道。現全國共有人力資源服務機構3.02萬家,從業人員58.37萬人。2017年全年營業總收入1.44萬億元,幫助2.03億人次實現就業和流動。人力資源市場在迅速發展的同時,也暴露出一些迫切需要解決的問題:一是人力資源市場分別依據原人事部、勞動保障部的規章進行管理,不利於統一的人力資源市場建設;二是政府對人力資源市場的培育責任不明確、有效措施不多,人力資源市場發育水平較低;三是開展人力資源服務的許可過多,進入市場的門檻較高,不利於進一步釋放市場活力;四是人力資源市場事中事後監管跟不上“放管服”改革要求,存在“黑中介”、虛假招聘等侵害單位和個人合法權益的現象,亟須通過制定《條例》規範管理。

為了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人力資源市場建設的重大決策部署,更好服務於就業創業和高質量發展,實施就業優先戰略和人才強國戰略,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在認真調查研究、總結實踐經驗的基礎上,起草了《條例》草案送審稿,向社會公開徵求了意見,於2016年9月報請國務院審議。原國務院法制辦收到送審稿後,先後兩次徵求中央有關單位、地方人民政府和部分行業協會的意見,赴地方進行調研,召開企業座談會和專家論證會,會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對送審稿進行反覆研究、修改,形成了《條例》草案。2018年全國“兩會”後,法務部會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對《條例》草案作了進一步修改完善。2018年5月2日,國務院常務會議審議通過《條例》草案,2018年6月29日,國務院正式公布《條例》。

制定總體思路

《條例》在制定思路上主要把握了以下幾點:一是充分發揮市場在人力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按照建立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人力資源市場要求,鞏固人才市場與勞動力市場整合的改革成果,對公共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和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進行統一規範;二是更好發揮政府作用,強化政府的人力資源市場培育職責,明確市場活動規範,綜合運用信息公示、隨機抽查、國家標準、行業自律等監管手段,確保市場活力與秩序;三是落實“放管服”改革要求,按照就業促進法的規定,將職業中介活動明確界定為行政許可事項,對其他人力資源服務項目實行備案管理;四是細化就業促進法及有關法律的規定,進一步增強制度的可操作性,對上位法已有規定的內容,《條例》不再規定。

政府職責規定

為了更好發揮政府作用,促進人力資源合理流動,《條例》規定:一是國家建立政府巨觀調控、市場公平競爭、單位自主用人、個人自主擇業、人力資源服務機構誠信服務的人力資源流動配置機制;二是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將人力資源市場建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運用區域、產業、土地等政策,推進人力資源市場建設,發展專業性、行業性人力資源市場,鼓勵並規範高端人力資源服務等業態發展,建立覆蓋城鄉和各行業的人力資源市場供求信息系統,為求職、招聘提供服務;三是引導和促進人力資源在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之間以及不同地區之間合理流動,任何地方和單位不得違反國家規定設定限制流動的條件;四是鼓勵開展平等互利的人力資源國際合作與交流,開發利用國際國內人力資源。

改革要求亮點

為了深入推進人力資源服務領域的簡政放權、放管結合、最佳化服務,《條例》規定:一是公共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應當免費提供信息發布、職業介紹、職業指導、政策法規諮詢等服務;二是對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根據其所從事的業務規定了不同的管理措施:從事職業中介活動的,應當取得人力資源服務許可證;開展信息的收集和發布、就業和創業指導、人力資源管理諮詢、人力資源測評、人力資源培訓、承接人力資源服務外包等服務的,只需向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備案;三是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設立分支機構,變更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終止經營活動的,應當書面報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四是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從事職業中介活動的申請之日起20日內依法作出行政許可決定,並及時向社會公布取得行政許可或者經過備案的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名單及其變更、延續等情況。

市場主體規定

為了促進市場主體誠信守法,維護市場主體合法權益,《條例》規定:一是個人應當誠實求職,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如實發布或者提供招聘信息、依法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契約並按規定辦理社會保險等相關手續,人力資源應當依法流動;二是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接受委託招聘人員或者開展其他人力資源服務,不得採取欺詐、暴力、脅迫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不得介紹單位或者個人從事違法活動;三是人力資源服務機構舉辦現場招聘會、開展人力資源供求信息的收集和發布、提供人力資源服務外包、通過網際網路提供人力資源服務,應當遵守相應的活動準則;四是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應當在服務場所明示營業執照、收費標準、人力資源服務許可證等事項;五是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有違法開展業務等行為的,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監管具體措施

為了維護市場秩序,強化事中事後監管,《條例》規定:一是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可以採取進入被檢查單位等監督檢查措施;二是監督檢查採取“雙隨機、一公開”的方式,行政處罰、監督檢查結果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或者其他系統向社會公示;三是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應當依法提交經營情況年度報告;通過信息共享可以獲取的信息,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不得要求其重複提供;四是加強人力資源市場誠信建設,建立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機制,實施信用分類監管;五是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應當依照規定建立黨的組織並開展活動,加強對流動黨員的教育監督和管理服務;六是公安機關應當依法查處人力資源市場的違法犯罪行為,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予以配合;七是國家加強人力資源服務標準化建設,充分發揮人力資源服務行業協會的行業自律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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