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由原人事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整合而成,仍然是國家機關,與公安局、財政局、教育局一樣,是本級政府的組成部門之一。

基本信息

主要職責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職能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上級部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法律、法規、規章和方針政策;擬訂相關發展規劃、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擬訂機構改革人員定崗和分流政策。
(二)貫徹執行公務員分類、錄用、考核、職務任免與升降、獎懲、培訓、交流與迴避、辭職辭退、申訴控告、職位聘任等方面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方針政策;負責區政府各部門國家公務員非領導職務的設定和職數管理;依法對公務員實施監督,負責公務員信息統計管理工作;負責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審核上報、登記工作。
(三)擬訂人力資源市場發展規劃和促進人力資源流動的政策措施,建立統一規範的人力資源市場,促進人力資源合理流動、有效配置;綜合管理人力資源市場和流動調配工作。
(四)負責促進就業服務工作,擬訂並實施統籌城鄉的就業發展規劃和政策措施,完善公共就業服務體系,擬訂並實施就業援助制度;負責開展高校畢業生就業服務工作。
(五)擬訂城鄉勞動者職業培訓和高技能人才、農村實用人才培養和激勵政策;負責就業訓練、職業技術培訓、職業技能鑑定、技工等級考核工作;指導管理職工技能培訓和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培訓工作;完善職(執)業資格制度,統籌建立面向城鄉勞動者的職業培訓制度。
(六)統籌建立覆蓋城鄉的社會保障體系,貫徹執行城鄉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政策和標準;貫徹執行社會保險關係轉續辦法;貫徹執行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基金管理和監督制度,承擔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基金行政監督責任。
(七)負責就業、失業、社會保險基金預測預警和信息引導,擬訂應對預案,實施預防、調節和控制。
(八)貫徹執行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工資收入分配、津補貼政策和企業職工工資收入分配的調控政策、措施,建立機關企事業單位人員工資正常增長和支付保障機制;貫徹執行機關企事業單位人員福利、工(公)傷和離退休政策。
(九)牽頭推進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貫徹執行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總體發展規劃、方案及事業單位職員、專業技術人員和工勤人員的聘用、考核、任免、培訓、獎勵、辭聘解聘等配套政策法規;綜合管理事業單位補充工作人員的考核和錄(聘)用工作;負責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日常懲戒工作(監察機關立案調查並直接給以處分的除外);牽頭推進深化職稱制度改革工作;負責專業技術人員的職稱管理和組織實施各類專業技術職稱考試、考核和聘用制度;負責專家綜合管理和高層次專業技術人才選拔、培養工作。
(十)貫徹執行軍隊轉業幹部安置政策,協調落實軍隊轉業幹部隨調隨遷家屬的政策性安置工作;貫徹落實部分企業軍隊轉業幹部解困和穩定政策;負責軍隊轉業幹部管理服務和教育培訓工作。
(十一)負責政府獎勵、表彰的綜合管理;審核以區政府名義獎勵、表彰事宜;負責報送上級機關表彰、獎勵單位和人員的審核;承辦法定人事任免事項。
(十二)貫徹農村勞務開發管理及農民工工作綜合性政策和規劃,推動農村勞務開發及農民工相關政策的落實,協調解決重點難點問題。
(十三)貫徹執行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制度和勞動關係政策,完善勞動關係協調機制;貫徹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勞動保護政策;組織實施勞動保障監察,協調勞動者維權工作,依法查處重大案件。
(十四)負責人才交流、人才引進、人才開發和管理服務工作;擬訂吸引國(境)外專家、留學人員來(回)區工作或定居政策;負責國(境)外人才、智力引進以及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領域的地區、國際交流與合作工作,負責相關涉外業務技術合作和人才交流。
(十五)承辦區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縣國土資源局設7個內設機構:
辦公室
負責組織協調、處理局機關日常工作;負責有關重要會議的組織、檔案的起草、來文來電處理、檔案、保密、保衛、接待等事務;負責信息綜合、新聞宣傳等工作;負責局機關和直屬單位的人事、勞動工資、機構編制管理和行業專業技術職稱評審工作;管理直屬單位領導班子和後備幹部隊伍建設;組織指導系統內培訓工作。
(二)財務股
研究擬定局財務會計制度辦法,並組織實施;編制年度行政性經費、各項事業費、基金、專項經費預決算和綜合財政預算;編制固定資產投資計畫,負責基本建設項目的審批上報及基本建設資金的財務管理工作;承擔省、市、縣財政撥給的地勘、測繪、土地、礦產等事業經費、基金和其他專項資金的財務管理工作;對有關土地、礦產資源收費的徵收、繳送、使用進行財務管理與監督,對局直屬單位的國有資產進行監督;管理局屬各單位的財務會計工作,對局機關及直屬事業單位執行財經政策和財務會計制度進行監督檢查。
(三)政策法規股(信訪室)
組織起草有關規範性檔案草案;承擔機關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核;承擔行政複議、行政應訴工作;組織開展有關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國土資源行政執法聽證,推進國土資源行業依法行政;監督檢查國家土地資源、礦產資源和測繪法律法規執行情況;擬訂土地、礦產、測繪執法監督和違法案件查處的規定,依法組織查處重大土地、礦產資源和測繪違法案件;負責信訪工作。
(四)耕地保護股
編制實施國土、土地利用、礦產資源、地質環境等綜合規劃,組織編制資源調查評價、勘查、開發、整理、復墾等專項規劃;依法指導和審核鎮國土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礦產資源規劃等;參與審核報國務院、省政府、市政府審批的涉及土地、礦產相關規劃;編制實施土地利用計畫和國土資源調查評價工作;承擔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工作;擬訂有關國土資源的區域、城鄉統籌協調、綜合利用和循環經濟的政策措施。負責全縣城鄉土地徵收、農用地轉用的統一管理;承擔基本農田保護、土地整理、復墾開發工作;承擔耕地保護目標責任制考核的有關工作,監督檢查基木農田保護和占用耕地補償制度落實情況。
(五)土地利用管理股
承擔城鄉建設用地和土地市場管理工作;規範土地使用權出讓、租賃、作價出資和轉讓行為;擬訂並實施土地供應、土地價格、土地資產和土地儲備管理政策;負責土地收益的徵收管理;擬訂並實施土地開發利用標準;承擔節約集約用地評價和建設用地分等定級工作,組織實施基準地價、標定地價等地價制度,對土地市場和地價實施動態監測;會同農業部門監督管理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工作。
(六)地籍測繪管理股(行政審批股)
承擔擬訂地方性土地調查、監測、統計的規程、規範、標準工作並組織實施;承擔各類土地登記資料整理、共享和匯交管理工作;擬訂全縣土地調查、監測總體方案並組織實施;監督執行土地確權、登記、爭議調處辦法,承擔重大土地權屬糾紛調處工作;組織並管理基礎測繪、行政區域界線測繪、地籍測繪和其他重大測繪項目,指導監督測繪成果質量管理和測繪成果資料匯交,審核重要地理信息數據;監管測繪單位資質;指導保護測量標誌;管理地圖編制工作,管理並審核地名在地圖上的表示;根據授權管理測繪行業的計量工作和標準化工作;負責受理審批、審核縣本級和轉報上級機關國土資源行政許可和公共服務事項;負責與行政審批事項相關的諮詢、協調、督查工作。
(七)礦產資源管理股
組織協調和監督地質災害防治工作;承擔監督管理境內古生物化石、地質遺蹟、礦業遺蹟等重要保護區、保護地工作;依法管理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境地質勘查和評價工作;按規定預審建設用地地質災害危害性評估的結果;組織監測、監督防止地下水過量開採引起的地面沉降和地下水污染造成的地質環境破壞;組織開展礦產資源調查評價;編制地質勘查規劃並組織實施,監督管理縣級地質勘查項目,調處地質勘查糾紛;負責地質勘查成果管理工作;協助省、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對境內探礦權實施監督管理;承擔組織協調和指導礦山地質環境綜合治理相關工作;會同有關部門編制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規劃,負責組織實施礦山地質環境保護的監督管理工作。擬訂並組織實施礦產資源開發管理的政策措施;組織劃定縣規劃礦區,編制實施採礦權設定方案;依法監督管理礦業權市場;承擔礦產資源保護和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優勢礦產的相關管理工作;監管礦產資源開採活動;調處重大礦業權權屬糾紛;組織實施礦山資源儲量動態監督管理;負責全縣礦產資源儲量登記、統計工作;承擔採礦權使用費、採礦權價款和礦產資源補償費的徵收、礦產地儲備、壓覆礦產資源管理的事項;承擔礦業權評估和地質資料的匯交管理工作;承擔組織礦產資源供需形勢分析、研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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