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關於客船和滾裝客船船員任職資格有關事宜的通知

交通部關於客船和滾裝客船船員任職資格有關事宜的通知,國家法律法規,發布日期2000-03-07。

【發布單位】交通部
【發布文號】交海發〔2000〕115號
【發布日期】2000-03-07
【生效日期】2000-03-07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國家法律法規
【檔案來源】

交通部關於客船和滾裝客船船員任職資格有關事宜的通知
(交海發〔2000〕115號)

沿海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交通廳(局、委、辦),部屬各地海事局,寧波、日照海監局:
為加強客船、滾裝客船的管理,現對海上客船、滾裝客船船員任職資格作如下規定:
一、在2000年6月30日前,所有在客船、滾裝客船任職的船員,必須按照船員主管機關的規定,完成客船、滾裝客船船員特殊培訓和滾裝客船船員強化培訓,並持有相應的特殊培訓合格證和強化培訓證明。
二、所有在客船、滾裝客船上任職的船長、駕駛員、輪機長和輪機員,在2000年6月30日前,必須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船員高級消防專業培訓、考試和發證辦法》的規定,完成高級消防專業培訓,且持有相應的專業培訓合格證。
三、凡在客船、滾裝客船上任職的船長和輪機長需具備以下條件:
1.資歷要求。凡初次在客船、滾裝客船上任職的船長和輪機長,必須分別具有在其它種類同等級及以上等級的海船上任船長24個月、輪機長12個月及以上資歷,安全記錄良好,且至少在客船、滾裝客船上任見習船長或見習輪機長三個月,方可任客船、滾裝客船船長或輪機長;在客船、滾裝客船上擔任大副或大管輪24個月以上,經船長或輪機長考試、評估合格後,至少在客船、滾裝客船上任見習船長或見習輪機長3個月,方可任客船、滾裝客船船長或輪機長。
2.適任證書等級要求。從2001年1月1日起,在兩港間航程超過50海里(包括50海里)的客船、滾裝客船上任職的船長和輪機長,應持相應航區一等(3000總噸及以上或3000千瓦及以上)適任證書。
3.學歷要求。從2001年1月1日起,在兩港間航程超過50海里(包括50海里)的客船、滾裝客船上任職的船長,其學歷至少為航海類大專及以上學歷。
具有高級船長職稱的不受本款要求的限制。
四、凡在客船、滾裝客船上任職的駕駛員和輪機員需具備以下條件:
1.資歷要求。初次在客船、滾裝客船任職的駕駛員和輪機員,必須具有在其他種類同等級或以上等級的海船上任相應的職務12個月及以上資歷,並至少在客船、滾裝客船上見習三個月後,方可在客船或滾裝客船上任相應的職務。
2.適任證書等級要求。從2001年1月1日起,在兩港間航程超過50海里(包括50海里)的客船、滾裝客船上任職的駕駛員和輪機員應持相應航區一等(3000總噸及以上或3000千瓦及以上)適任證書。
五、直屬一級海事機構可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對兩港間航程不足50海里的客船、滾裝客船上任職的船長、輪機長、駕駛員和輪機員適任證書等級要求、任職資歷要求和學歷要求作出相應的嚴格管理要求。
六、各有關航運公司應按本規定的要求,配備合格的船員,在規定期限內完成人員的調配和培訓工作。
七、有關海事機構的船員管理部門,在受理相應的船員適任證書的評估、考試和簽證時,必須按本規定的要求做好資歷審查和簽證工作。對按規定持二副適任證書而實際任三副的人員,其三副資歷相當二副資歷;對規定持一等適任證書在客船、滾裝客船上任職船員,其服務資歷按一等船舶服務資歷對待。
八、有關海事機構必須進一步嚴格加強對客船、滾裝客船的監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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