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均賒貸

五均賒貸

五均賒貸,新莽實行的經濟壟斷政策,為“六管”之一。《周禮》有賒貸之法,《樂語》有“五均”之官。王莽托古改制,以為管理物價、負責稅收及賒貸。

詞語釋義

其法於長安東、西兩市及洛陽、邯鄲、臨淄、宛、成都五大城市設均輸官,改原來的市令、長為五均司市師,下設交易丞五人,司平衡物價,設錢府丞一人,司稅收及賒貸。所謂平衡物價實為賤買貴賣,從中漁利,收稅範圍遍及各業,凡工商漁采畜牧,以及醫巫卜祝等無一或免。官府賒貸雖取息略輕,但過期不還,罰作罪徒。實行的結果是“奸吏猾民並侵,眾庶各不安生”。

消極意義

社會矛盾激化,加速新朝滅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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