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級建造師考試

二級建造師考試

註冊建造師,是指通過考核認定或考試合格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建造師資格證書,並按照本規定註冊,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建造師註冊證書和執業印章,擔任施工單位項目負責人及從事相關活動的專業技術人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和《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人事部、建設部對建設工程項目總承包及施工管理的專業技術人員實行建造師執業資格制度。二級建造師執業資格實行全國統一大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命題並組織考試的制度。成績2年滾動有效。參加3個科目考試的人員須在連續2個考試年度內通過全部科目,免試部分科目的人員須在1個考試年度內通過應試科目,取得建造師執業資格證書且符合註冊條件的人員,經過註冊登記後,即獲得二級建造師註冊證書。

基本信息

相關政策

二級建造師考試二級建造師考試
建造師制度的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第14條規定:
“從事建築活動的專業技術人員,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的執業資格證書,並在執業證書許可的範圍內從事建築活動。”2003年2月27日《國務院關於取消第二批行政審批項目和改變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管理方式的決定》(國發〔2003〕5號)規定:“取消建築施工企業項目經理資質核准,由註冊建造師代替,並設立過渡期”。人事部、建設部依據國務院上述要求決定對建設工程項目總承包及施工管理的專業技術人員實行建造師執業資格制度,出台了《建造師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2002]111號)。

建造師級別

建造師分為一級建造師和二級建造師。英文分別譯為:Constructor和AssociateConstructor.二級建造師,是建築類的一種執業資格,是擔任項目經理的前提條件。二級建造師執業資格實行全國統一大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命題並組織考試的制度。同時,考生也可以選擇參加二級建造師執業資格全國統一考試,全國統一考試由國家統一組織命題和考試。自2009年起二級建造師實行地方管理和地方命題制度。詳細內容可參考北京極致卓越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網站來進一步的查詢了解。取得建造師執業資格證書且符合註冊條件的人員,經過註冊登記後,即獲得二級建造師註冊證書,註冊後的建造師方可受聘執業。

考試簡介

建造師制度的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第14條規定:“從事建築活動的專業技術人員,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的執業資格證書,並在執業證書許可的範圍內從事建築活動。”

二級建造師執業資格實行全國統一大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命題並組織考試的制度。成績2年滾動有效。

二級建造師執業資格考試分3個半天,以紙筆作答方式進行。 取得建造師執業資格證書且符合註冊條件的人員,經過註冊登記後,即獲得一級或二級建造師註冊證書。

報考條件

(一)凡遵紀守法,具備工程類或工程經濟類中等專業以上學歷並從事建設工程項目施工管理工作滿2年的人員,可報名參加二級建造師執業資格考試。

(二)符合上述(一)的報考條件,具有工程(工程經濟類)中級及以上專業技術職稱或從事建設工程項目施工管理工作滿15年的人員,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免試部分科目:

1、已取得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建築業企業一級項目經理資質證書》,可免試《建設工程施工管理》和《建設工程法規及相關知識》科目,只參加《專業工程管理與實務》1個科目的考試。

2、已取得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建築業企業二級項目經理資質證書》,可免試《建設工程施工管理》科目,只參加《建設工程法規及相關知識》和《專業工程管理與實務》2個科目的考試。

(三)已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二級建造師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可根據實際工作需要,選擇另一個《專業工程管理與實務》科目的考試。考試合格後核發相應專業合格證明。該證明作為註冊時增加執業專業類別的依據。

(四)上述報考條件中從事建設工程項目施工管理工作年限的截止日期為2008年年底。

免考條件

為體現項目經理向建造師過渡的精神,對取得建築施工二級項目經理資質及以上證書,符合報名條件並滿足下列條件之一可以考慮免考相應科目:
(1)具有中級及以上技術職稱,從事建設項目施工管理工作滿15年,可免《建設工程施工管理》考試,免考部分科目的人員必須在一個考試年度內通過應考科目。
(2)取得一級項目經理資質證書,並具有中級及以上技術職稱;或取得一級項目經理資質證書,從事建設項目施工管理工作滿15年,可免《建設工程施工管理》和《建設工程法規及相關知識》考試。
(3)已取得某一個專業二級建造師執業資格 的人員,可根據工作實際需要,選擇另一個《專業工程管理與實務》科目的考試。

考試科目

二級建造師執業資格考試設《建設工程施工管理》、《建設工程法規及相關知識》和《專業工程管理與實務》3個科目。其中《專業工程管理與實務》科目分為:建築工程、公路工程、水利水電工程、市政公用工程、礦業工程和機電工程6個專業類別,考生在報名時可根據實際工作需要選擇其一。

2007年《專業工程管理與實務》科目的專業類別進行了調整,將原“房屋建築、裝飾裝修”合併為“建築工程”;原“礦山、冶煉(土木部分內容)”合併為“礦業工程”;原“電力、石油化工、機電安裝、冶煉(機電部分內容)合併為“機電工程”,調整後設定了6個專業類別:建築工程、公路工程、水利水電工程、市政公用工程、礦業工程和機電工程。對於2006年報名參加考試且部分科目合格、2007年需要繼續參加考試的人員,凡《專業工程管理與實務》科目中房屋建築工程、電力工程、礦山工程、冶煉工程、石油化工工程、機電安裝工程、裝飾裝修工程專業未通過的,應當按原各科目考試大綱的要求複習備考,《專業工程管理與實務》科目中其他專業未通過的均按新大綱考試,《建設工程施工管理》和《建設工程法規及相關知識》科目一律按新大綱要求進行考試。其他參加二級建造師資格考試的人員,報名時可根據實際工作需要在調整後的《專業工程管理與實務》科目中選擇其中一個相應專業類別。各科目具體考試時間和考務工作計畫。

考試時間

2015年二級建造師考試時間已定於2015年5月30日-5月31日 :
二級建造師考試日期 考試時間 考試科目
2015年5月30日 9:00-12:00 建設工程施工管理
2015年5月30日 14:00-16:00 建設工程法規及相關知識
2015年5月31日 9:00-12:00 專業工程管理與實務(6個專業)

成績管理

2014年二級建造師成績管理分為兩個方面,周期滾工管理辦法和非滾動管理辦法。參加建造師培訓3個科目考試的人員必須在連續的兩個考試年度內通過全部科目;免試部分科目的人員必須在一個考試年度內通過應試科目。


合格標準

二級建造師考試各科目合格標準情況初步統計為:《工程法規及相關知識》為45分~60分;《建設工程施工管理》為45分~72分;《專業工程管理與實務》根據科目不同而不同。

證書註冊管理

取得建造師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必須經過註冊登記,方可以建造師名義執業。省、自治區、直轄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授權的機構為二級建造師執業資格的註冊管理機構。
二級建造師執業資格的註冊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頒發轄區內有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二級建造師註冊證》,並報建設部或其授權的註冊管理機構備案。
申請註冊的人員必須同時具備以下條件:1、取得建造師執業資格證書;2、無犯罪記錄;3、身體健康,能堅持在建造師崗位上工作;4、經所在單位考核合格。

註冊證書

建造師執業資格註冊有效期一般為3年,有效期滿前3個月,持證者應到原註冊管理機構辦理再次註冊手續。在註冊有效期內,變更執業單位者,應當及時辦理變更手續。再次註冊者,除應符合本規定第十八條規定外,還須提供接受繼續教育的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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