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決定簽署的,具有次於憲法效力的命令。全國人大及常委會的決定和通過的法律在形式上需要國家主席的簽署才能生效,但國家主席沒有否決最高國家權力機關的權力,必須簽署通過。

基本信息

概念界定

五四憲法 五四憲法

所謂“主席令”,是指國家元首行使職權、履行特定法律程式或確認某些政府行為而簽署發布的、主權國家對內對外宣示國家政策的命令。凡經主席令確認的政府行為即具有國家行為的性質和效力。在“實位元首”制國家,國家主席或總統發布的命令是直接行使權力的結果,國家主席或總統對命令負全部責任。在“虛位元首”制國家,國家主席或總統發布命令,僅起認證國家行為或公布的作用,不對國家行為負任何政治責任,一般由作出決定的議會或政府負責。  

1954年憲法(《五四憲法》)於第二章第二節第四十至四十三條規定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的職權,現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八二憲法》)則於第三章第二節第八十條和第八十一條規定之,其內容與《五四憲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大致相同,但刪除“任免國防委員會副主席、委員”一項,增加“進行國事活動”一項:

現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現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決定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決定,公布法律,任免國務院總理、副總理、國務委員、各部部長、各委員會主任、審計長、秘書長,授予國家的勳章和榮譽稱號,發布特赦令,宣布進入緊急狀態,宣布戰爭狀態,發布動員令。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代表中華人民共和國,進行國事活動,接受外國使節;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決定,派遣和召回駐外全權代表,批准和廢除同外國締結的條約和重要協定。  

國家主席的上述活動,大多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的形式做出。  

歷屆主席令

一屆主席令

一屆88次會議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衛生檢疫條例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於1957年12月23日第八十八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毛澤東

1957年12月23日

一屆95次會議

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於1958年3月19日第九十五次會議通過了關於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名額問題的決定,現予公布。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毛澤東

1958年3月19日

二屆主席令

第2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的決定:

任命陳雲、林彪、彭德懷、鄧小平、鄧子恢、賀龍、陳毅、烏蘭夫、李富春、李先念、聶榮臻、薄一波、譚震林、陸定一、羅瑞卿、習仲勛為國務院副總理;

任命習仲勛兼國務院秘書長;

任命錢瑛為內務部部長,

陳毅兼外交部部長,彭德懷兼國防部部長,羅瑞卿兼公安部部長,陳雲兼國家基本建設委員會主任,李富春兼國家計畫委員會主任,薄一波兼國家經濟委員會主任,聶榮臻兼科學技術委員會主任,李先念兼財政部部長,沙千里為糧食部部長,程子華為商業部部長,葉季壯為對外貿易部部長,許德珩為水產部部長,王鶴壽為冶金工業部部長,彭濤為化學工業部部長,趙爾陸為第一機械工業部部長,宋任窮為第二機械工業部部長,張霖之為煤炭工業部部長,余秋里為石油工業部部長,李四光為地質部部長,劉秀峰為建築工程部部長,蔣光鼐為紡織工業部部長,李燭塵為輕工業部部長,滕代遠為鐵道部部長,王首道為交通部部長,朱學范為郵電部部長,廖魯言為農業部部長,王震為農墾部部長,劉文輝為林業部部長,傅作義為水利電力部部長,馬文瑞為勞動部部長,沈雁冰為文化部部長,楊秀峰為教育部部長,李德全為衛生部部長,賀龍兼體育運動委員會主任,烏蘭夫兼民族事務委員會主任,廖承志為華僑事務委員會主任,張奚若為對外文化聯絡委員會主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劉少奇

1959年4月28日

第3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的決定:

任命彭德懷、林彪、劉伯承、賀龍、陳毅、鄧小平、羅榮桓、徐向前、聶榮臻、葉劍英、程潛、張治中、傅作義、衛立煌為國防委員會副主席;

任命于學忠、萬毅、韋國清、王平、王世泰、王宏坤、王秉璋、王樹聲、王建安、王新亭、王震、鄧兆祥、鄧華、鄧寶珊、鄧錫侯、孔從周、盧漢、葉飛、劉文輝、劉亞樓、劉善本、劉斐、孫蔚如、宋任窮、宋時輪、蘇振華、李天佑、李達、李先念、李明揚、李明灝、李聚奎、陳士榘、陳再道、陳伯鈞、陳奇涵、陳明仁、陳紹寬、陳鐵、陳庚、陳錫聯、呂正操、鄭洞國、林維先、林遵、張雲逸、張達志、張宗遜、張國華、張愛萍、阿沛·阿旺晉美、羅瑞卿、周士第、周保中、周純全、洪學智、趙爾陸、趙壽山、侯鏡如、高樹勛、唐生智、唐亮、馬鴻賓、桑頗·才旺仁增、烏蘭夫、徐海東、許世友、許光達、郭天民、鹿鍾麟、蕭克、蕭勁光、陶峙岳、馮白駒、曾澤生、彭紹輝、粟裕、覃異之、賀炳炎、黃永勝、黃正清、黃克誠、傅秋濤、傅鍾、楊至成、楊成武、楊勇、楊得志、董其武、詹才芳、廖漢生、裴昌會、蔡廷鍇、滕代遠、賴傳珠、閻紅彥、賽福鼎·艾則孜、韓先楚、韓練成、譚政為國防委員會委員。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劉少奇

1959年4月28日

第5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的決定,任命林彪兼任國防部部長,羅瑞卿兼任中國人民解放軍總參謀長,謝富治為公安部部長;免去彭德懷兼任國防部部長職務,黃克誠中國人民解放軍總參謀長職務,羅瑞卿兼任公安部部長職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劉少奇

1959年9月17日

三屆主席令

第3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的決定:任命林彪、劉伯承、賀龍、陳毅、鄧小平、徐向前、聶榮臻、葉劍英、羅瑞卿、程潛、張治中、傅作義、蔡廷鍇為國防委員會副主席;任命方強、王平、王世泰、王宏坤、王諍、王秉璋、王建安、王樹聲、王恩茂、王新亭、王震、韋國清、烏蘭夫、鄧兆祥、鄧寶珊、孔從周、盧漢、葉飛、劉文輝、劉興元、劉亞樓、劉志堅、劉培善、劉善本、劉斐、許世友、許光達、呂正操、孫大光、孫志遠、孫蔚如、宋任窮、宋時輪、蘇振華、李天佑、李達、李成芳、李先念、李壽軒、李作鵬、李明揚、李明灝、李濤、李聚奎、楊成武、楊至成、楊勇、楊得志、吳克華、吳法憲、邱會作、邱創成、張雲逸、張達志、張宗遜、張國華、張愛萍、阿沛·阿旺晉美、陳士榘、陳再道、陳伯鈞、陳奇涵、陳明仁、陳紹寬、陳鐵、陳錫聯、鄭洞國、林維先、林遵、周士弟、周純全、趙爾陸、趙壽山、侯鏡如、高樹勛、郭天民、唐生智、唐亮、秦基偉、徐海東、桑頗·才旺仁增、陶峙岳、鹿鍾麟、閻紅彥、蕭華、蕭克、蕭勁光、蕭望東、崔田民、曾澤生、謝富治、彭紹輝、黃永勝、黃新廷、董其武、韓先楚、粟裕、覃異之、程子華、傅秋濤、傅鍾、賴傳珠、詹才芳、賽福鼎、廖漢生、裴昌會、滕代遠為國防委員會委員。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劉少奇1965年1月4日

六屆主席令

第2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的決定:  

任命萬里、姚依林、李鵬、田紀云為國務院副總理;

任命方毅、谷牧、康世恩、陳慕華(女)、姬鵬飛、張勁夫、張愛萍、吳學謙、王丙乾、宋平為國務委員;

任命田紀云為國務院秘書長(兼)

任命吳學謙為外交部部長(兼)

張愛萍為國防部部長(兼)

宋平為國家計畫委員會主任(兼)

張勁夫為國家經濟委員會主任(兼)

趙紫陽為國家經濟體制改革委員會主任(兼)

方毅為國家科學技術委員會主任(兼)

陳彬為國防科學技術工業委員會主任

楊靜仁為國家民族事務委員會主任

劉復之為公安部部長

凌云為國家安全部部長

崔乃夫為民政部部長

鄒瑜為法務部部長

王丙乾為財政部部長(兼)

于明濤為審計署審計長

呂培儉為中國人民銀行行長

劉毅為商業部部長

陳慕華(女)為對外經濟貿易部部長(兼)

何康為農牧漁業部部長

楊鍾為林業部部長

錢正英(女)為水利電力部部長

李錫銘為城鄉建設環境保護部部長

孫大光為地質礦產部部長

李東冶為冶金工業部部長

周建南為機械工業部部長

蔣心雄為核工業部部長

莫文祥為航空工業部部長

江澤民為電子工業部部長

於一為兵器工業部部長

張鈞為航天工業部部長

高揚文為煤炭工業部部長

唐克為石油工業部部長

秦仲達為化學工業部部長

吳文英(女)為紡織工業部部長

楊波為輕工業部部長

陳璞如為鐵道部部長

李清為交通部部長

文敏生為郵電部部長

趙守一為勞動人事部部長

朱穆之為文化部部長

穆青為新華通訊社社長

吳冷西為廣播電視部部長

何東昌為教育部部長

崔月犁為衛生部部長

李夢華為國家體育運動委員會主任

錢信忠為國家計畫生育委員會主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李先念

1983年6月20日

第18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於1984年9月20日通過,現予公布,自1985年7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李先念

1984年9月20日

第25號

根據1985年4月10日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關於批准《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大不列顛及北愛爾蘭聯合王國政府關於香港問題的聯合聲明》的決定,批准1984年12月19日由趙紫陽總理代表中國政府簽署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大不列顛及北愛爾蘭聯合王國政府關於香港問題的聯合聲明》,包括附屬檔案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對香港的基本方針政策的具體說明》,附屬檔案二:《關於中英聯合聯絡小組》和附屬檔案三:《關於土地契約》。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李先念

1985年4月10日

七屆主席令

第22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於1989年12月26日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楊尚昆

1989年12月26日

第26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包括附屬檔案一:《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附屬檔案二:《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的產生辦法和表決程式》,附屬檔案三:《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實施的全國性法律》,以及香港特別行政區區旗、區徽圖案,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於1990年4月4日通過,現予公布,自1997年7月1日起實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楊尚昆

1990年4月4日

第61號

公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懲治偷稅、抗稅犯罪的補充規定》(1992年9月4日)

第62號

公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的決定》(1992年9月4日)

第64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於1992年11月7日通過,現予公布,自1993年7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楊尚昆

1992年11月7日

第65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礦山安全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於1992年11月7日通過,現予公布,自1993年5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楊尚昆

1992年11月7日

八屆主席令

第3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包括附屬檔案一:《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附屬檔案二:《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的產生辦法》,附屬檔案三:《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實施的全國性法律》,以及澳門特別行政區區旗、區徽圖案,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於1993年3月31日通過,現予公布,自1999年12月20日起實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江澤民

1993年3月31日

第63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於1996年3月17日通過,現予公布,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江澤民

1996年3月17日

第79號

公布修訂後的《中國人民解放軍選舉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辦法》(1996年10月29日)

九屆主席令

第1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的決定,任命朱鎔基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總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江澤民

1998年3月17日

第2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的決定:

任命李嵐清、錢其琛、吳邦國、溫家寶為國務院副總理;

任命遲浩田、羅乾、吳儀(女)、司馬義·艾買提(維吾爾族)、王忠禹為國務委員;

任命

王忠禹為國務院秘書長(兼)

唐家璇為外交部部長

遲浩田為國防部部長(兼)

曾培炎為國家發展計畫委員會主任

盛華仁為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主任

陳至立(女)為教育部部長

朱麗蘭(女)為科學技術部部長

劉積斌為國防科學技術工業委員會主任

李德洙(朝鮮族)為國家民族事務委員會主任

賈春旺為公安部部長

許永躍為國家安全部部長

何勇為監察部部長

多吉才讓(藏族)為民政部部長

高昌禮為法務部部長

項懷誠為財政部部長

宋德福為人事部部長

張左己為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部長

周永康為國土資源部部長

俞正聲為建設部部長

傅志寰為鐵道部部長

黃鎮東為交通部部長

吳基傳為信息產業部部長

鈕茂生(滿族)為水利部部長

陳耀邦為農業部部長

石廣生為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部長

孫家正為文化部部長

張文康為衛生部部長

張維慶為國家計畫生育委員會主任

戴相龍為中國人民銀行行長

李金華為審計署審計長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江澤民

1998年3月18日

第3號

公布《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的決定》(1998年4月29日)

第4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於1998年4月29日通過,現予以布,自1998年9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江澤民

1998年4月29日

第5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於1998年6月26日通過,現予公布,自1999年5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江澤民

1998年6月26日

第6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於1998年6月26日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江澤民

1998年6月26日

第7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於1998年8月29日通過,現予公布,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江澤民

1998年8月29日

第8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於1998年8月29日修訂通過,現將修訂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公布,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江澤民

1998年8月29日

第9號

公布修訂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1998年11月4日)

第10號

公布《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的決定》(1998年11月4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約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約法

第15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約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於1999年3月15日通過,現予公布,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江澤民1999年10月31日  

第24號

公布修訂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   (1999年10月31日)

第29號

公布《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決定》(1999年12月25日)

第50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於2001年4月28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01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江澤民2001年4月28日

第82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於2002年12月28日修訂通過,現將修訂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公布,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江澤民

2002年12月28日

十屆主席令

第1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的決定,任命溫家寶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總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胡錦濤

2003年3月16日

第3號

免去張文康的衛生部部長職務;任命吳儀(女)為衛生部部長(兼)   (2003年4月26日)

第5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於2003年6月28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胡錦濤

2003年6月28日

第12號

公布《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的決定》   (2003年12月27日)

第15號

公布修訂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  

第18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於 2004年8月28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胡錦濤

2004年8月28日

第29號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的決定》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於2004年10月27日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胡錦濤

2004年10月27日

第30號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的決定》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於2004年10月27日通過,現予公布。本決定第一條、第二條、第四條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三條在選舉新的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時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胡錦濤

2004年10月27日

第42號

公布修訂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2005年10月27日)

第50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於2006年4月29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胡錦濤

2006年4月29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

第62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於2007年3月16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胡錦濤2007年3月16日  

第64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於2007年4月27日的決定:  

一、免去李肇星的外交部部長職務;

任命楊潔篪為外交部部長。

二、免去徐冠華的科學技術部部長職務;

任命萬鋼為科學技術部部長。

三、免去孫文盛的國土資源部部長職務;

任命徐紹史為國土資源部部長。

四、免去汪恕誠的水利部部長職務;

任命陳雷為水利部部長。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胡錦濤

2007年4月27日

第69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於2007年8月30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胡錦濤

2007年8月30日

第75號

公布《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決定》   (2007年10月28日)

第77號

公布修訂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2007年10月28日)

第80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於2007年12月29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胡錦濤

2007年12月29日

第81號

公布《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的決定》(2007年12月29日)

第82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於2007年12月29日修訂通過,現將修訂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公布,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胡錦濤

2007年12月29日

第83號

公布《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衛生檢疫法〉的決定》(2007年12月29日)

第84號

公布《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的決定》   (2007年12月29日)

十一屆主席令

第1號

任命溫家寶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總理。  

第2號

任命李克強、回良玉(回族)、張德江、王岐山為國務院副總理;

任命劉延東(女)、梁光烈、馬凱、孟建柱、戴秉國(土家族)為國務委員;

任命馬凱(兼)為國務院秘書長;

任命楊潔篪為外交部部長;

任命梁光烈(兼)為國防部部長;

任命張平為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主任;

任命周濟為教育部部長;

任命萬鋼為科學技術部部長;

任命李毅中為工業和信息化部部長;

任命楊晶(蒙古族)為國家民族事務委員會主任;

任命孟建柱(兼)為公安部部長;

任命耿惠昌為國家安全部部長;

任命馬馼(女)為監察部部長;

任命李學舉為民政部部長;

任命吳愛英(女)為法務部部長;

任命謝旭人為財政部部長;

任命尹蔚民為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部長;

任命徐紹史為國土資源部部長;

任命周生賢為環境保護部部長;

任命姜偉新為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部長;

任命李盛霖為交通運輸部部長;

任命劉志軍為鐵道部部長;

任命陳雷為水利部部長;

任命孫政才為農業部部長;

任命陳德銘為商務部部長;

任命蔡武為文化部部長;

任命陳竺為衛生部部長;

任命李斌(女)為國家人口和計畫生育委員會主任;

任命周小川為中國人民銀行行長;

任命劉家義為審計署審計長。

第3號《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

第4號《中華人民共和國循環經濟促進法》  

第5號《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

第6號《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

第7號《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

第8號《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的決定》

第9號《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  

第10號《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七)》

第11號《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

第12號《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  

第35號《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38號《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法〉的決定》  

第39號《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  

第41號《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八)》

第47號《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的決定》

第48號《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決定》  

第49號《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

第50號《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的決定》  

第51號《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的決定》  

第52號《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的決定》  

第60號《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技術推廣法〉的決定》  

第69號《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

第70號《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的決定》

第71號《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

第72號《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

第73號《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契約法〉的決定

第74號《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法〉的決定》

第75號免去孟建柱兼任的公安部部長職務;任命郭聲琨為公安部部長。  

十二屆主席令

第1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的決定,任命李克強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總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習近平

2013年3月15日  

第2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的決定:

任命張高麗、劉延東(女)、汪洋、馬凱為國務院副總理;

任命楊晶(蒙古族)、常萬全、楊潔篪、郭聲琨、王勇為國務委員;

任命楊晶(蒙古族,兼)為國務院秘書長;

任命王毅為外交部部長;

任命常萬全(兼)為國防部部長;

任命徐紹史為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主任;

任命袁貴仁為教育部部長;

任命萬鋼為科學技術部部長;

任命苗圩為工業和信息化部部長;

任命王正偉(回族)為國家民族事務委員會主任;

任命郭聲琨(兼)為公安部部長;

任命耿惠昌為國家安全部部長;

任命黃樹賢為監察部部長;

任命李立國為民政部部長;

任命吳愛英(女)為法務部部長;

任命樓繼偉為財政部部長;

任命尹蔚民為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部長;

任命姜大明為國土資源部部長;

任命周生賢為環境保護部部長;

任命姜偉新為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部長;

任命楊傳堂為交通運輸部部長;

任命陳雷為水利部部長;

任命韓長賦為農業部部長;

任命高虎城為商務部部長;

任命蔡武為文化部部長;

任命李斌(女)為國家衛生和計畫生育委員會主任;

任命周小川為中國人民銀行行長;

任命劉家義為審計署審計長。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習近平

2013年3月16日  

第3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於2013年4月25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習近平

2013年4月25日  

第4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於2013年6月29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習近平

2013年6月29日  

第5號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等十二部法律的決定》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於2013年6月29日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習近平

2013年6月29日  

第6號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的決定》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於2013年8月30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習近平

2013年8月30日

第7號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的決定》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於2013年10月25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14年3月15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習近平

2013年10月25日  

第8號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等七部法律的決定》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於2013年12月28日通過,現予公布。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等七部法律的決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菸草專賣法》所作的修改,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所作的修改,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習近平

2013年12月28日  

第9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於2014年4月24日修訂通過,現將修訂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公布,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習近平

2014年4月24日

第10號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軍事設施保護法〉的決定》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於2014年6月27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習近平

2014年6月27日  

第11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於2014年6月27日的決定:

免去姜偉新的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部長職務;

任命陳政高為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部長。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習近平

2014年6月27日  

第12號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的決定》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於2014年8月31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習近平

2014年8月31日  

第13號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的決定》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於2014年8月31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習近平

2014年8月31日  

第14號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等五部法律的決定》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於2014年8月31日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習近平

2014年8月31日

第15號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決定》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於2014年11月1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習近平

2014年11月1日  

第16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間諜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於2014年11月1日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習近平

2014年11月1日

第17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航道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於2014年12月28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習近平

2014年12月28日

第18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於2014年12月28日的決定:免去蔡武的文化部部長職務;任命雒樹剛為文化部部長。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習近平

2014年12月28日

第19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於2015年2月27日的決定:

免去周生賢的環境保護部部長職務;

任命陳吉寧為環境保護部部長。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習近平

2015年2月27日

第20號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的決定》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於2015年3月15日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習近平

2015年3月15日  

第21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於2015年4月24日修訂通過,現將修訂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公布,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習近平

2015年4月24日

第22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於2015年4月24日修訂通過,現將修訂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公布,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習近平

2015年4月24日

第23號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決定》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於2015年4月24日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習近平

2015年4月24日

第24號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等六部法律的決定》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於2015年4月24日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習近平

2015年4月24日

第25號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等五部法律的決定》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於2015年4月24日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習近平

2015年4月24日

第26號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等五部法律的決定》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於2015年4月24日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習近平

2015年4月24日

第27號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的決定》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於2015年4月24日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習近平

2015年4月24日

第28號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的決定》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於2015年4月24日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習近平

2015年4月24日

第29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於2015年7月1日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習近平

2015年7月1日

第30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於2015年8月29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習近平

2015年8月29日  

第31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於2015年8月29日修訂通過,現將修訂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公布,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習近平

2015年8月29日  

第32號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的決定》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於2015年8月29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習近平

2015年8月29日  

第33號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法〉的決定》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於2015年8月29日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習近平

2015年8月29日  

第34號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的決定》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於2015年8月29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習近平

2015年8月29日  

第35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於2015年11月4日修訂通過,現將修訂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公布,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習近平

2015年11月4日  

第36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於2015年12月27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習近平

2015年12月27日  

第37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於2015年12月27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習近平

2015年12月27日  

第38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勳章和國家榮譽稱號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於2015年12月27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習近平

2015年12月27日  

第39號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的決定》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於2015年12月27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習近平

2015年12月27日  

第40號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的決定》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於2015年12月27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習近平

2015年12月27日  

第41號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畫生育法〉的決定》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於2015年12月27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習近平

2015年12月27日  

第42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深海海底區域資源勘探開發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於2016年2月26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習近平

2016年2月26日  

第43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於2016年3月16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習近平

2016年3月16日  

第44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非政府組織境內活動管理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於2016年4月28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習近平

2016年4月28日  

第45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於2016年4月28日的決定:

免去王正偉(回族)的國家民族事務委員會主任職務;

任命巴特爾(蒙古族)為國家民族事務委員會主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習近平

2016年4月28日

第46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資產評估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於2016年7月2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習近平

2016年7月2日  

第47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於2016年7月2日修訂通過,現將修訂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公布,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習近平

2016年7月2日  

第48號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等六部法律的決定》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於2016年7月2日通過,現予公布。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等六部法律的決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航道法》所做的修改,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對《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所做的修改,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習近平

2016年7月2日  

第49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於2016年7月2日的決定:

免去袁貴仁的教育部部長職務;

任命陳寶生為教育部部長。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習近平

2016年7月2日  

第50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交通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於2016年9月3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習近平

2016年9月3日  

第51號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等四部法律的決定》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於2016年9月3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習近平

2016年9月3日  

第52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於2016年9月3日的決定:

免去楊傳堂的交通運輸部部長職務;

任命李小鵬為交通運輸部部長。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習近平

2016年9月3日  

第53號《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於2016年11月7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習近平2016年11月7日  

第54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影產業促進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於2016年11月7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習近平2016年11月7日  

第55號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的決定》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於2016年11月7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習近平

2016年11月7日  

第56號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的決定》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於2016年11月7日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習近平

2016年11月7日  

第57號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等十二部法律的決定》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於2016年11月7日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習近平

2016年11月7日  

第58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於2016年11月7日的決定:

一、免去耿惠昌的國家安全部部長職務;

任命陳文清為國家安全部部長。

二、免去黃樹賢的監察部部長職務。

三、免去李立國的民政部部長職務;

任命黃樹賢為民政部部長。

四、免去樓繼偉的財政部部長職務;

任命肖捷為財政部部長。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習近平2016年11月7日  

第59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醫藥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於 2016年12月25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習近平2016年12月25日  

第60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共文化服務保障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 五次會議於2016年12月25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習近平2016年12月25日  

第61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稅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 議於2016年12月25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習近平

2016年12月25日  

第62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於2016年12月25日的決定: 任命楊曉渡為監察部部長。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習近平2016年12月25日  

第63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紅十字會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於2017年2月24日修訂通過,現將修訂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紅十字會法》公布,自2017年5月8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習近平

2017年2月24日  

第64號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的決定》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於2017年2月24日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習近平

2017年2月24日  

第65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於2017年2月24日的決定:

一、免去徐紹史的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主任職務;任命何立峰為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主任。

二、免去吳愛英(女)的法務部部長職務;任命張軍為法務部部長。

三、免去高虎城的商務部部長職務;任命鐘山為商務部部長。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習近平

2017年2月24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

第66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於2017年3月15日 通過,現予公布,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習近平

2017年3月15日  

第67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於2017年4月27日修訂通過,現將修訂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公布,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習近平

2017年4月27日  

第68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於2017年4月27日的決定:

免去劉家義的審計署審計長職務;

任命胡澤君(女)為審計署審計長。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習近平

2017年4月27日  

第69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情報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於2017年6月27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17年6月28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習近平

2017年6月27日  

第70號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的決定》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於2017年6月27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習近平

2017年6月27日  

第71號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決定》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於2017年6月27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習近平

2017年6月27日  

第72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於2017年6月27日的決定:

一、免去陳吉寧的環境保護部部長職務;任命李乾傑為環境保護部部長。

二、免去陳政高的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部長職務;任命王蒙徽為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部長。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習近平

2017年6月27日  

第73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核安全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於2017年9月1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習近平

2017年9月1日  

第74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於2017年9月1日修訂通過,現將修訂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習近平

2017年9月1日  

第75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歌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於2017年9月1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習近平

2017年9月1日  

第76號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決定》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於2017年9月1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習近平

2017年9月1日  

第77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於2017年11月4日修訂通過,現將修訂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習近平

2017年11月4日  

第78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於2017年11月4日修訂通過,現將修訂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習近平

2017年11月4日  

第79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共圖書館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於2017年11月4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習近平

2017年11月4日  

第80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十)》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於2017年11月4日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習近平

2017年11月4日  

第81號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等十一部法律的決定》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於2017年11月4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17年11月5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習近平

2017年11月4日  

第82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於2017年11月4日的決定:

免去郭聲琨兼任的公安部部長職務;

任命趙克志為公安部部長。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習近平

2017年11月4日  

十三屆主席令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的決定,任命李克強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總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習近平

2018年3月18日  

第二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的決定:

任命韓正、孫春蘭(女)、胡春華、劉鶴為國務院副總理;

任命魏鳳和、王勇、王毅、肖捷、趙克志為國務委員;

任命肖捷(兼)為國務院秘書長;

任命王毅(兼)為外交部部長;

任命魏鳳和(兼)為國防部部長;

任命何立峰為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主任;

任命陳寶生為教育部部長;

任命王志剛為科學技術部部長;

任命苗圩為工業和信息化部部長;

任命巴特爾(蒙古族)為國家民族事務委員會主任;

任命趙克志(兼)為公安部部長;

任命陳文清為國家安全部部長;

任命黃樹賢為民政部部長;

任命傅政華為法務部部長;

任命劉昆為財政部部長;

任命張紀南為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部長;

任命陸昊為自然資源部部長;

任命李乾傑為生態環境部部長;

任命王蒙徽為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部長;

任命李小鵬為交通運輸部部長;

任命鄂竟平為水利部部長;

任命韓長賦為農業農村部部長;

任命鐘山為商務部部長;

任命雒樹剛為文化和旅遊部部長;

任命馬曉偉為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主任;

任命孫紹騁為退役軍人事務部部長;

任命王玉普為應急管理部部長;

任命易綱為中國人民銀行行長;

任命胡澤君(女)為審計署審計長。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習近平

2018年3月19日  

第三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於2018年3月20日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習近平

2018年3月20日  

第四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陪審員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於2018年4月27日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習近平
2018年4月27日 

第五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英雄烈士保護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於2018年4月27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習近平
2018年4月27日 

第六號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衛生檢疫法〉等六部法律的決定》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於2018年4月27日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習近平

2018年4月27日  

第七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於2018年8月31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習近平

2018年8月31日  

第八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於2018年8月31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習近平

2018年8月31日  

第九號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決定》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於2018年8月31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習近平

2018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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