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西部地區兒童先天性疾病和貧困白內障患者復明救治項目管理辦法

第二條 第四條 第十條

衛生部辦公廳

關於印發《中西部地區兒童先天性疾病和貧困白內障患者復明救治項目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衛辦醫發〔2008〕63號

河北省、山西省、內蒙古自治區、吉林省、黑龍江省、安徽省、江西省、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廣西壯族自治區、海南省、重慶市、四川省、貴州省、雲南省、西藏自治區、陝西省、甘肅省、青海省、寧夏回族自治區、新疆維吾爾自治區衛生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衛生局:
為規範兒童先天性疾病和貧困白內障患者復明救治項目工作,根據財政部、衛生部《2007年中西部地區兒童先天性疾病和貧困白內障患者復明救治項目管理方案》(財社〔2007〕235號,附屬檔案3-7),我部組織制定了《中西部地區兒童先天性疾病和貧困白內障患者復明救治項目管理辦法(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執行中存在的問題請及時反饋我部醫政司。
二○○八年四月十日
中西部地區兒童先天性疾病和貧困

白內障患者復明救治項目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落實國家貧困人口救助政策,貫徹《全國防盲治盲規劃(2006—2010年)》,中央財政安排專項經費,在中西部地區對符合條件的先天性疾病患兒和貧困白內障患者開展醫療救治。為保證項目的順利開展,根據財政部、衛生部《2007年中西部地區兒童先天性疾病和貧困白內障患者復明救治項目管理方案》(財社〔2007〕235號,附屬檔案3-7),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省級衛生行政部門要根據項目管理方案的要求,結合本省醫療資源分布、專業技術力量和防盲治盲工作進展情況,明確項目的組織領導,採取切實可行的措施,確保項目順利實施,按時完成項目任務。
 第三條 省級衛生行政部門可以成立項目專家技術指導小組,負責擬訂技術方案、培訓專業技術骨幹、對疑難病例進行會診、對定點醫院進行評估和監督。對白內障患者開展復明救治要充分發揮省級防盲技術指導組的組織、協調作用,促進防盲治盲體系建設。
 第四條 各地要按照合理布局、利於管理、方便患者、保證安全的原則,確定若干定點醫院,承擔項目救治任務。定點醫院的名單要採取適當形式向社會公示。先天性疾病患兒和貧困白內障患者的救治數量可以在總任務額度內根據需要調劑。
 第五條 省級衛生行政部門和定點醫院要加強與有關方面的溝通協調,做好救治對象的組織、轉運工作。要通過多種形式開展宣傳活動,使患者和民眾了解相關政策和辦事程式。
 第六條 各定點醫院要加強組織領導,明確工作職責,健全規章制度,規範辦事程式。要合理安排患者篩查、診斷和治療,確保醫療質量,切實減輕患者的經濟負擔。
 第七條 申請項目救治的患者本人或其近親屬應當提交申請表、交驗本人身份證明原件並提供複印件、家庭貧困證明
 第八條 定點醫院要向患者或家屬說明有關政策和事項,獲得患者或家屬同意並簽字後方可辦理相關手續。要嚴格掌握救治條件和手術適應症。
 第九條 定點醫院每年要公示接受項目救治人員的名單及費用,接受社會監督。要完善項目病案資料登記管理制度,妥善保存每名患者的病案資料和相關證明,以備查驗。
 第十條 救治項目資金由省級衛生行政部門按照《中央補助地方衛生事業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財社〔2004〕24號)管理執行。2007年度中央財政按每人800元的標準對符合條件的患者進行補助。實際治療費用在補助標準以內的,據實報銷。
 第十一條 對於治療和手術需要的晶體、粘彈劑、縫線等使用量大的耗材,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組織開展集中招標採購。相應費用在中央轉移地方經費中扣減。
 第十二條 省級衛生行政部門要及時審核有關費用和補助金額,將補助資金及時撥付定點醫院。在審核時發現的不合理費用,由定點醫院承擔,不得轉嫁給患者。
 第十三條 省級衛生行政部門要加強對定點醫院項目工作的監督和管理。要組織明查暗訪,徵求患者和民眾的意見,對項目工作進行檢查。發現醫院服務不完善的,督促醫院及時改進;發現存在弄虛作假等違規行為的,嚴肅追究責任人和主管領導的責任。
 第十四條 省級衛生行政部門要定期對項目救助情況進行分析和總結,每季度要將項目任務完成和資金使用情況(見附屬檔案1)以及接受救助人員的基本情況和補助費用等相關資料(見附屬檔案2)匯總,於次月20日前報衛生部醫政司。
 第十五條 各省(區、市)根據本辦法制訂項目實施細則,並於2008年5月1日前報衛生部備案。2008年7月和2009年1月要分別向衛生部提交半年和全年的項目工作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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