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駐立陶宛共和國大使館經濟商務參贊處

中華人民共和國駐立陶宛共和國大使館經濟商務參贊處

中華人民共和國駐立陶宛共和國大使館經濟商務參贊處(英文名:The Economic and Commercial Counsellor's Office of the Embassy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in Lithuania),簡稱中國駐立陶宛使館經商參處是商務部常設駐外機構之一,促進和發展中立雙邊經貿合作關係,疏通和拓展雙邊經貿合作渠道,推動中立的經貿交流與合作。

機構簡介

中國駐立陶宛使館經商參處中國駐立陶宛使館經商參處

全稱:中華人民共和國駐立陶宛共和國大使館經濟商務參贊處

簡稱:中國駐立陶宛使館經商參處

英文名:TheEconomicandCommercialCounsellor'sOfficeoftheEmbassyofthePeople'sRepublicofChinainLithuania

所在洲:歐洲

職能:中國駐立陶宛使館經商參處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的派駐機構。它是以促進內外貿事業發展、服務我國企業開拓國際市場、拓展雙邊經濟、貿易關係為原則,推動中立經貿合作的不斷發展為目標,通過網際網路站便捷的途徑,介紹阿爾巴尼亞的概況、經濟形勢、政策法規、中阿經貿關係,不斷傳遞立陶宛的經貿動態、市場商情、投資及企業信息等。

主要職責

貫徹執行國家對外經濟貿易政策,加強與立陶宛政府經濟部門、企業界的聯繫,為中立兩國企業開展合作牽線搭橋,拓展經貿合作渠道,促進中立經貿關係健康穩定的發展。

歷任參贊

首 任參贊:廖曉淇(1991年12月——1993年4月)
第二任參贊:高錫雲(1993年4月——1996年8月)
第三任參贊:王進山(1996年8月——1999年12月)
第四任參贊:任 毅(1999年12月——2001年1月)
第五任參贊:翁志偉(2001年1月——2004年3月)
第六任參贊:徐曉峰(2004年3月——2006年10月)
第七任參贊:湯 軍(2006年10月——2011年1月)
第八任參贊:劉明國(2011年1月——)

貿易關係

中立兩國自1991年建交以來,兩國經貿合作發展迅速。據中方統計,中立雙邊貿易額已從2000年的3871萬美元增長到2008年的10.87億美元,8年間增長了20多倍。受金融危機的影響,2009年中立雙邊貿易額下降顯著,但立出口實現增長。據中方統計,2009年雙邊貿易額為6.9億美元,同比下降36.3%,其中我對立出口6.55億美元,同比下降38.1%,我自立進口0.38億美元,同比增長30.8%。
中立投資合作規模較小。據立方統計,截至2009年10月1日,我在立累計投資880萬立特(合364萬美元),比年初減少了40萬立特(合17萬美元),占立吸引外國直接投資總額的0.026%。我在立投資項目規模較小,以個體經營為主,主要集中在餐飲、房地產和批發零售等領域。據中方統計,2009年立陶宛企業在華新增投資項目2個,實際利用外資24萬美元。截至2009年底,立企業累計在華投資項目17個,契約利用外資2985萬美元,實際利用外資674萬美元,占歐盟27國在華投資總額的0.01%。

中立合作

一、2008年中立雙邊貿易情況

2008年中立雙邊貿易繼續保持穩定增長態勢。上半年雙邊貿易增長較快,進出口增速均在30%以上。下半年受全球金融危機影響,我對立出口增速明顯趨緩。
據立陶宛統計局統計,2008年中立雙邊貿易額為8.2億美元,同比增長17%,增速比上年下降了29%。中方出口7.9365億美元,同比增長16%,增速比上年下降了31%。立方出口2805萬美元,同比增長33%,增速比上年提高了21個百分點。2008年我對立貿易順差7.656億美元,同比增長15%,增速比2007年下降了34個百分點,我對立貿易順差占立外貿逆差總額的10%。
2008年我對立主要出口產品:機電產品29389萬美元(占我出口總額的37%);賤金屬及其製品10080萬美元(12.7%);雜項製品6697.54萬美元(8.4%);紡織原料及紡織製品6461.42萬美元(8%);車輛、航空器、船舶及有關運輸設備4234.43萬美元(5.3%)。與上年相比,我機電產品占我出口總額的比例下降了4個百分點,紡織品增長了2個百分點。
我自立主要進口產品:賤金屬及其製品801.08萬美元(占我進口總額的29%);機電產品331.06萬美元(11.8%);礦產品261.43萬美元(9.3%);化學工業及相關工業產品258.88萬美元(9.2%);毛皮及人造毛皮及其製品249.32萬美元(8.9%);與上年相比,賤金屬及其製品及機電產品占我進口總額比例分別下降了9個和6個百分點,礦產品和毛皮進口增速較快,進入我主要進口產品序列,占我進口總額的比重由上年同期的5.1%和0%分別增長到9.3%和8.9%。

二、2008年中立雙邊投資情況

據中方統計,截至2008年1月1日,我在立累計投資171萬美元,約占我對歐盟直接投資總額的0.1%,我已連續四年在立無新增投資項目。據立方統計,截至2008年10月1日,我對立累計投資840萬立特(約356萬美元),呈逐年下降的趨勢,占立吸引外國直接投資總額的0.025%。我企業在立投資規模較小,以個體經營為主,主要集中在房地產、批發零售和餐飲等領域。據立方統計,截至2008年10月1日,我在立房地產業累計投資350萬立特(約149萬美元),占我累計在立投資的42%;餐飲業230萬立特(約98萬美元),占27%;批發零售業150萬立特(約64萬美元),占18%;其他產業110萬立特(約47萬美元),占13%。
據商務部外資司統計,截至2008年12月,立陶宛企業在華投資項目為15個,契約利用外資3034萬美元,實際利用外資650萬美元,占歐盟25國對中國直接投資總額的0.01%,占中國實際吸引外商直接投資總額不到0.001%。2008年新批項目3個,契約利用外資640萬美元,實際利用外資21萬美元。據立方統計,2008年,立企業對我直接投資取得突破,新增項目1個,投資總額為60萬立特(約25萬美元)。

雙邊協定

中立兩國建交以來共簽署了三個重要的有關經貿合作的協定,即:
《中立兩國政府經貿合作協定》1992年1月30日簽訂);
《中立兩國政府關於鼓勵和相互保護投資協定》(1993年11月簽訂);
《中立兩國政府關於避免雙重徵稅和防止偷漏稅的協定》(1996年6月簽訂)。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立陶宛共和國政府關於對所得和財產避免雙重徵稅和防止偷漏稅的協定》(1996年6月簽署)
此外,2009年8月中國國務院副總理回良玉訪立期間,中國商務部與立陶宛經濟部簽署了《促進投資合作諒解備忘錄》;2009年10月首屆亞歐交通部長會議期間,中國交通部與立陶宛交通部簽署了《合作諒解備忘錄》

注意事項

我國企業在與立陶宛進行貿易往來和投資時應注意事項

投資方面

1、客觀看待當地投資環境。立陶宛國家較小,人口不多,市場規模有限。當地勞動力成本相對歐盟發達成員國水平仍較低,但相對國內較高。在立陶宛投資時應客觀分析立市場特點,選擇合理的投資領域,如設立高附加值產品的生產、組裝基地或物流中心等,充分利用當地輻射歐盟和獨立國協國家的區位優勢,避免盲目投資。
2、深入了解當地和歐盟的法律法規。立陶宛加入歐盟後,對本國法律體系進行了修訂,以符合歐盟有關法律法規的要求。在立陶宛投資合作,不僅要了解並遵守立陶宛本國的法律法規,還要遵守歐盟的有關法律法規。
3、切實保障雇員的合法權益。立陶宛有關法律對雇員的休假、工作時間、加班時間、工資報酬等方面均有著明確的規定,在立投資應該充分保障當地雇員的合法權益,避免由於侵犯雇員權利而導致的勞動糾紛等問題,維護在當地的企業形象。

貿易方面

1、重契約、守信用。立陶宛人較為注重信用,在商務談判和商業往來中,應重視企業信用,遵守契約約定,避免因細節上的疏忽給立陶宛人留下不守信用的印象,影響未來的貿易合作。
2、保證產品質量,維護"中國製造"的信譽。中立雙邊貿易中,中國對立出口占大多數,立陶宛是我在波羅的海地區重要的出口市場。在立開展貿易活動,應保證產品質量,嚴格按照雙方約定的標準、交付時間、運輸方式等,安排產品的生產、包裝、運輸等各環節,切實維護好企業自身乃至"中國製造"產品的信譽,為雙邊貿易健康穩定發展創造良好的條件。
3、注重貿易商品的選擇。立陶宛本國市場規模較小,受金融危機影響,國內消費受到較大影響。在向立陶宛出口商品時,應確定合理的消費人群,客觀估計市場需求,避免因商品滯銷而造成的損失。
4、立陶宛人注重禮儀,在商務談判過程中,應充分重視當地風俗習慣,並注重個人形象和禮節。

承包工程方面

1、抓住市場機遇。立陶宛加入歐盟以來,在歐盟援助資金的支持下,基礎設施建設和改造項目較多,涉及道路、交通、能源等領域。中國企業應抓住機遇,充分利用自身在價格和技術上的優勢,尋求承攬承包工程項目的機會,努力開拓立陶宛市場。 2、依法開展合作。立陶宛對承攬工程項目的企業資質乃至項目管理者均有明確的要求,中國企業在參與當地工程項目時,應明確項目對專業資質等各方面的要求,並在施工過程中遵守當地有關環保、安全等方面的規定。

勞務合作方面

1、目前,中立雙方已就在中方勞務人員赴立工作許可審批建立合作機制,欲赴立開展勞務合作的企業必須具備商務部頒發的合法資質,無資質企業不得向立派遣勞務人員。
2、立陶宛國內失業率較高,對外籍勞務人員的需求較小。受金融危機影響,當地建築和房地產市場不景氣,近年來中國勞務工人的工資不能按時足額發放的問題較為突出。向立派遣勞務人員之前,派出企業應對相關領域的勞務需求、立方合作企業的信用和經營狀況、勞務契約的條款等,進行深入的調研和認真的分析,避免出現工人來立之後因開工不足、工資標準與契約不符而出現勞務糾紛等問題。
3、立陶宛對外籍勞務人員赴立工作有著嚴格的審批程式和限制條件,勞務派出單位應嚴格執行立陶宛有關外籍勞務人員在立工作的有關審批手續,安排工人承擔工作許可所規定的工作內容,不得將工人轉移至原立方合作企業之外的其他企業開展工作,否則將因違法當地有關勞務規定而受到處罰。
4、中國赴立勞務人員應尊重當地的文化、宗教、風俗和生活習慣,自覺遵守契約約定及當地的法律法規。提高安全防範意識,遇有問題時,及時與僱主單位、駐立使館經商處聯繫,避免採取過激行動。

中國駐外經濟商務參贊處

中華人民共和國駐外經濟商務參贊處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派駐管理和促進對外貿易和國際經濟合作的代表機構,是中華人民共和國駐外大使館的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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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駐阿拉伯聯合酋長國大使館經濟商務參贊處
中華人民共和國駐阿曼蘇丹國大使館經濟商務參贊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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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駐巴勒斯坦民族權力機構辦事處經濟商務參贊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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