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郵電部與新加坡共和國交通部郵政、電信合作的協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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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郵電部
與
新加坡共和國交通部郵政
、
電信合作
的協定
第八條1、雙方應通過各自指定的公眾電信運營機構來儘量滿足對方對電話、電報和用戶電報業務的需求。 2、如果有必要的話,雙方應通過各自指定的公眾電信運營機構...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郵政業務 第三章:電信業務 第四章:其它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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