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注釋本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注釋本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注釋本》是2010年法律出版社出版的圖書。

基本信息

內容簡介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注釋本》主要內容簡介:訴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注釋本

、獨立審判原則、法律適用、合法性審查、審理制度、當事人地位平等、使用本民族語言文字原則、辯論原則、檢察監督原則等。

目錄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適用提要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立法目的

第二條 訴權

第三條 獨立審判原則

第四條 法律適用

第五條 合法性審查

第六條 審理制度

第七條 當事人地位平等

第八條 使用本民族語言文字原則

第九條 辯論原則

第十條 檢察監督原則

第二章 受案範圍

第十一條 受案範圍

第十二條 不受案範圍

第三章 管轄

第十三條 基層法院的管轄

第十四條 中級法院的管轄

第十五條 高級法院的管轄

十六條最高法院的管轄

第十七條一般地域管轄

第十八條 特殊地域管轄

第十九條 不動產的特殊地域管轄

第二十條 選擇管轄

第二十一條 移送管轄

第二十二條 指定管轄

第二十三條 管轄權的轉移

第四章 訴訟參加人

第二十四條 原告

第二十五條 被告

第二十六條 共同訴訟

第二十七條 第三人

第二十八條 法定代理

第二十九條 委託代理

第三十條 律師、當事人和其他訴訟代理人的權利、義務

第五章 證據

第三十一條 證據的種類

第三十二條 舉證責任

第三十三條 被告取證限制

第三十四條 人民法院對證據的收集

第三十五條 鑑定

第三十六條 證據保全

第六章 起訴和受理

第三十七條 行政複議與訴訟

第三十八條 複議及對複議不服的起訴期間

第三十九條 直接起訴期間

第四十條 訴訟期間的延長

第四十一條 起訴條 件

第四十二條 起訴審查

第七章 審理和判決

第四十三條 審判準備

第四十四條 停止具體行政行為的條 件

第四十五條 公開審判及例外

第四十六條 審判組織

第四十七條 迴避

第四十八條 視為撤訴及缺席判決

第四十九條 妨礙行政訴訟的強制措施

第五十條 不適用調解

第五十一條 申請撤訴

第五十二條 審案的依據,

第五十三條 規章的適用

第五十四條 判決

第五十五條 被告重作具體行政行為的限制

第五十六條 有關人員違法的處理

第五十七條 一審審理期限

第五十八條 抗訴

第五十九條 書面審理

第六十條 二審審理期限

第六十一條 抗訴案件的裁判

第六十二條 當事人的申訴權

第六十三條 法院監督

第六十四條 檢察監督

第八章 執行

第六十五條 生效判決的執行

第六十六條 行政機關申請強制執行

第九章 侵權賠償責任

第六十七條 行政侵權賠償請求權及程式

第六十八條 賠償主體及對有關人員的追償

第六十九條 賠償費用

第十章涉外行政訴訟

第七十條 涉外行政訴訟

第七十一條 同等與對等原則

第七十二條 衝突規範的解決

第七十三條 涉外代理

第十一章 附則

第七十四條 訴訟費用

第七十五條 生效日期

附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2000.3.8)

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式規定(2006.8.24)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行政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2002.7.24)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行政訴訟撤訴若干問題的規定(2008.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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