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機關文書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初期,為了整頓機關工作秩序,統一公文規格,提高公文處理效率,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於1951年9月29日頒布了《公文處理暫行辦法》,指出:公文是政府機關宣布與傳達政策、法令,報告,商洽和指導工作,交流經驗的一種重要工具。公文的文字應簡明、確切、條理清楚,以使用語體文為原則,並加註標點符號。規定公文的種類為7類12種:①報告、簽報;②命令;③指示;④批覆;⑤通報、通知;⑥布告、公告、通告;⑦公函、便函。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機關文書

正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初期,為了整頓機關工作秩序,統一公文規格,提高公文處理效率,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於1951年9月29日頒布了《公文處理暫行辦法》,指出:公文是政府機關宣布與傳達政策、法令,報告,商洽和指導工作,交流經驗的一種重要工具。公文的文字應簡明、確切、條理清楚,以使用語體文為原則,並加註標點符號。規定公文的種類為7類12種:①報告、簽報;②命令;③指示;④批覆;⑤通報、通知;⑥布告、公告、通告;⑦公函、便函。
隨著機關文書工作的發展,依據簡化、確切和便利工作的原則,國務院及其秘書廳在總結原有經驗的基礎上,於1956、1957年對公文體式與各種公文種類的使用界限進一步作出更加明確而具體的規定。關於公文體式規定:①用紙。經國務院常務會議批准將國家機關公文用紙格式規定為:一律自左而右,橫排橫寫,在左側裝訂,用紙採用16開單頁或8開雙頁(約長26.5厘米,寬19厘米)。自1956年 2月1日實行。②標題。於公文正文之前須標寫標題,取消事由。標題由發文機關、公文事由和公文種類 3者構成。③主送機關和抄送機關。公文的主送機關為主辦與答覆公文的機關,在一般情況下,堅持主送一個機關的原則;公文的抄送機關為有關的機關,須嚴格控制抄送範圍。④簽署。各級機關發布的命令、指示、布告和各級行政機關向同級權力機關提出的議案等公文,應當由機關領導人簽署、機關副職領導人不必連署。⑤附屬檔案。為某些公文的重要組成部分,附有附屬檔案的公文須在正文之後寫明附屬檔案的具體名稱與件數。⑥編號。公文的發文字號由機關文書處理部門統一編制,要求正確反映公文的主辦單位,一般以2~3字為宜。公文的種類規定有:命令、令;指示;報告、請示,二者分開使用,報告中不寫請示事項;批覆、批示;通知、通報;通告、布告;函。
1987年2月,國務院辦公廳為了適應國家現代化建設與公文管理現代化的需要,頒布了《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規定公文的主要種類為10類15種:
①命令(令)、指令。發布重要法規和規章,採取重大行政措施,任免、獎懲有關人員,撤銷下級機關不適當的決定等,用命令(令);發布指示性和規定性相結合的措施或要求,用指令。②決定、決議。對重要事項或重大行動做出安排,用決定;經會議討論通過並要求貫徹執行的事項,用決議。③指示。對下級機關布置工作,闡明工作活動的指導原則,用指示。④布告、公告、通告。公布應當普遍遵守或周知的事項,用布告;向國內外宣布重大事項,用公告;在一定範圍內公布應遵守或周知的事項,用通告。⑤通知。發布行政法規和規章,轉發上級、同級機關或不相隸屬機關的公文,批轉下級機關的公文,要求下級機關辦理和需要周知或共同執行的事項,用通知。⑥通報。表彰先進、批評錯誤、傳達重要情況,用通報。⑦報告、請示。向上級機關匯報工作、反映情況、提出建議,用報告;向上級機關請求指示、批准,用請示。⑧批覆。答覆請示事項,用批覆。⑨函。相互商洽工作、詢問與答覆問題,向有關主管部門請求批准等,用函。⑩會議紀要。傳達會議議定事項和主要精神,要求與會單位共同遵守、執行的,用會議紀要。
該辦法還規定公文一般由標題、發文字號、簽發人、秘密等級、 緊急程度、 主送機關、正文、附屬檔案、印章、發文時間、抄送機關、附註等部分組成。
根據上述規定,國家技術監督局於1988年9月5日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國家機關公文格式》,於1989年3月1日試行。標準規定了機關公文通用的紙一般用16開型、26厘米×18.4厘米;有條件的機關和涉外部門可推薦採用國際標準A4型、29.7厘米×21厘米。布告、公告、通告等公布性公文,用紙幅面尺寸可根據需要確定。排版形式,文字元號一律從左向右編排(少數民族文字除外),正文文字的每行長度與圖文區寬度相等。還規定了公文各組成部分的排列順序、區域劃分、字型字號等。《國家機關公文格式》的制訂與發布,有利於簡化和統一公文格式,推行公文的標準化,準確有效地撰制、收集、傳遞和存儲公文信息,提高公文處理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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