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務部監獄管理局

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務部監獄管理局

司法行政機關是我國國家政權的重要組成部分,在司法體系和法制建設中占有重要地位。新中國成立後,根據《中央人民政府組織法》,於1949年10月30日設立中央人民政府法務部。1954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頒布後,改稱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務部。

簡介

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務部,司法行政機關主管司法行政,是國務院27個組成部門之一。是中國國家政權的重要組成部分,在司法體系和法制建設中占有重要地位。1954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頒布後,改稱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務部,同時在各大行政區成立了行政區法務部,大行政區撤銷後,又陸續建立了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廳、局,地區、市一級設有專管司法行政工作的機構。
建國初期的一年裡,各級司法行政機關在改革舊的司法制度,建立健全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建立律師公證制度,創辦政法院校,培養法律專門人才,培訓司法幹部,開展法制宣傳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為鞏固人民民主政權,促進社會主義革命和建設作出了積極的貢獻。

歷史沿革

監獄管理自解放起,隸屬於公安部門。在中央和省級公安機關內均設立勞改工作局。各省公安廳局勞改工作局下轄***省勞動改造管教總隊、支隊,對外稱**省**農場或者**省**煤礦,機械廠。1983年黨中央國務院決定將監獄和勞教系統整體併入法務部,成為司法行政系統的重要組成部分。勞改工作改稱“監獄管理”。
新中國成立後,根據《中央人民政府組織法》,於1949年10月30日設立中央人民政府法務部。1959年,全國司法行政機關被撤銷,直至“文化大革命”結束,這種狀況整整延續了20年。1979年9月召開的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10次會議決定,加強司法行政工作,重建法務部。同年10月,中共中央和國務院發出《關於迅速建立地方司法行政機構的通知》。我國的司法行政工作揭開了健康發展的新篇章。50年來,特別是改革開放20年來,各級司法行政機關在各級黨委、政府的正確領導下,堅持為鞏固人民民主政權和國家長治久安服務,為改革開放和經濟建設服務,為社會主義民主和法制建設服務,為保護人民民主權利,方便人民民眾生活服務,開拓創新,艱苦奮鬥,使司法行政各項業務工作蓬勃發展。

職責

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法務部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國辦發〔2008〕64號)的規定,法務部的主要職責為:(一)擬訂司法行政工作方針、政策,起草有關法律法規草案,制定部門規章,制定司法行政工作的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
(二)負責全國監獄管理工作並承擔相應責任,監督管理刑罰執行、改造罪犯的工作。
(三)負責全國勞動教養管理工作並承擔相應責任,指導、監督勞動教養的執行工作,指導、監督司法行政系統戒毒場所的管理工作。
(四)擬訂全民普及法律常識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各地方、各行業法制宣傳、依法治理工作和對外法制宣傳。
(五)負責指導監督律師工作、公證工作並承擔相應責任,負責港澳的律師擔任委託公證人的委託和管理工作。
(六)監督管理全國的法律援助工作。
(七)指導、監督基層司法所建設和人民調解、社區矯正、基層法律服務和幫教安置工作。
(八)組織實施國家司法考試工作。
(九)主管全國司法鑑定人和司法鑑定機構的登記管理工作。
(十)參與有關國際司法協助條約的草擬、談判,履行司法協助條約中指定的中央機關有關職責。
(十一)指導司法行政系統的對外交流與合作,組織參與聯合國預防犯罪組織和刑事司法領域的交流活動,承辦涉港澳台的司法行政事務。
(十二)負責司法行政系統槍枝、彈藥、服裝和警車管理工作,指導、監督司法行政系統計畫財務工作。
(十三)指導、監督司法行政隊伍建設和思想作風、工作作風建設,負責司法行政系統的警務管理和警務督察工作,協助省、自治區、直轄市管理司法廳(局)領導幹部。
(十四)承辦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

任務

司法行政機關的職能和任務主要有12項:監督和指導全國監獄執行刑罰、改造罪犯的工作,監督和指導全國勞動教養工作;制定全國法制宣傳教育和普及法律常識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和檢查各地區、各行業的依法治理工作,指導對外法制宣傳工作,管理法制報刊;監督和指導全國的律師工作和法律顧問工作,管理社會法律服務機構和在華設立的外國(境外)律師機構;監督和指導全國公證機構和公證業務活動,負責委託港澳地區律師辦理在內地使用的公證事務;指導全國的人民調解和司法助理員工作;管理部直屬的高等政法院校,指導全國的中等、高等法學教育工作和法學理論研究工作;組織參加聯合國有關預防犯罪領域的會議和活動,承辦聯合國有關對口部門的往來業務,組織參加國際有關人權問題的法律研討和交流活動、開展政府間的法律交流與合作;參加與外國簽訂司法協助協定的談判,負責國際司法協助協定執行的有關事宜;參與國家立法工作,組織司法領域人權問題研究;監督大型監獄、勞動教養場所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管理直屬單位的國有資產;指導全國司法行政系統的隊伍建設和思想政治工作,協助省、自治區、直轄市管理司法廳(局)領導幹部。

機構規模

全國已建成20所部級現代化文明監獄、15所現代化文明勞教所,罪犯、勞教人員改好率達90%以上,重新犯罪率為8%,我國成為世界上重新犯罪率最低的國家之一。律師制度的改革推動了律師各業的發展,全國已有律師事務所9,000多家,專兼職律師近110,000名。各級公證機構達3179個,業務範圍擴大到200多項。
全國恢復和新建普通法律院校(系、專業)333所(個),新建地方成人政法院校29所,新建司法學校、監獄警校53所。從1986年開始的全民普法教育,使全國8.1億普法對象中的7.1億人接受了各種形式的法制教育。依法治理是實現依法治國的生動實踐和必由之路,目前全國已有27個省(自治區、直轄市)、185個地級市、1686個縣(市、區)及65%的農村、工廠、學校、街道等基層單位和100多個行業、部門、總公司開展了依法治理工作。全國已建成鄉鎮司法所33290個,成立了98.4萬個基層人民調解組織,917.5萬名調解人員是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第一道防線;全國建立基層法律服務所35,873個,擁有基層法律工作者118,359人。正在各地推廣的"148"法律服務專用電話是司法行政工作又一道亮麗的風景線。
至99年8月,全國有198個地(市、州)、2508個縣(區、市)已經開通這一電話專線,總計6000多條。另外,全國有29個省(自治區、直轄市)、15個別省級市以及196個地市、601個縣(區、市)已經建立法律援助機構。在司法外事領域,我國已與30多個國家簽訂了46項司法協助條約和引渡條約,其中31項已經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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