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勳章和國家榮譽稱號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勳章和國家榮譽稱號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於2015年12月27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基本信息

簡介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勳章和國家榮譽稱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勳章和國家榮譽稱號法
國家勳章和國家榮譽稱號法草案21日再次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草案二審稿增加規定:國家勳章、國家榮譽稱號獎章及證書不得出售、出租或者用於從事其他營利性活動。

內容

今年8月,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對國家勳章和國家榮譽稱號法草案進行初次審議。草案指出,國家勳章和國家榮譽稱號為國家最高榮譽。草案初次審議稿還指出,國家勳章和國家榮譽稱號獲得者去世的,勳章、獎章及證書由其繼承人繼承。
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主任委員喬曉陽今天在就草案修改情況向全國人大常委會作報告時說,有的常委委員和地方建議明確,勳章、獎章及證書雖可由獲得者後人或其指定的人繼承,但不得買賣或用於其他商業目的。
喬曉陽說,法律委員會經研究認為,國家勳章、國家榮譽稱號獎章及證書是獲得國家榮譽的證明載體,將其用於出售、出租等營利性活動,不利於維護國家榮譽的尊嚴,需要在法律上對勳章、獎章及證書的保存人規定相應義務。因此,建議對草案作出相應修改。
草案二審稿除明確國家勳章、國家榮譽稱號獎章等不得用於從事營利性活動外,還規定:國家勳章和國家榮譽稱號獲得者去世的,沒有繼承人或者被指定人的,可以由國家收存。
關於勳章的授予,草案初次審稿規定,對符合條件的外國人可以授予國家勳章。二審稿則對授予外國人的勳章規定專門的名稱,指出:國家設立“友誼勳章”,授予在中國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和促進中外交流合作、維護世界和平中作出傑出貢獻的外國人。
考慮到對外交往的需要,二審稿還增加一款規定指出: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進行國事活動,可以直接授予外國政要、國際友人等人士“友誼勳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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