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
相關解說
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體制由國家審判機關(法院)、國家監察機關(檢察院)、行政司法職能的行政機關及社會團體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以下簡稱《憲法》)規定,國家的一切權力屬於人民,最高權力機關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審判機關
根據《憲法》和《人民法院組織法》,法院系統由三類審判機關組成∶
人民法院是國家的審判機關。地方人民法院分為三級∶
基層人民法院∶包括縣人民法院、旗人民法院、(不設區的)市人民法院、自治縣人民法院、自治旗人民法院、(設區的)市轄區人民法院、工礦區人民法院、新疆建設兵團所轄團級地方的人民法院。
中級人民法院∶在省、自治區內按地區設立的中級人民法院;直轄市內設立的中級人民法院;省、自治區轄市(地級市)的中級人民法院;盟、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新疆建設兵團所轄師級地方的中級人民法院。
高級人民法院∶省、自治區和直轄市的高級人民法院以及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生產建設兵團分院。
專門法院∶包括軍事法院(解放軍、集團軍級單位、師級單位三級)、鐵路運輸法院(設中級、基層二級)、海事法院(不分級,相當於中級人民法院)等。
最高人民法院是國家最高審判機關,監督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和專門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
法院內部設立以下審判組織∶
合議庭與獨任法官。
審判委員會。
檢察機關
《憲法》和《人民檢察院組織法》規定,人民檢察院是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它獨占行使公訴權、同時行使批准逮捕權、逮捕權、抗訴權、對涉及貪污、玩忽職守、侵犯人民選舉等特定犯罪有自行偵查權。檢察院實行同級人民代表大會、上級檢察院雙重領導制度。儘管《憲法》並未明確表述檢察院是否屬於司法機關,但中國歷來都將檢察院視為與法院並立的、獨立於政府的司法機關。人民檢察院按照人民法院的級別對照設立,除直轄市內對照中級人民法院設立的稱××直轄市第×分院之外,各級均稱人民檢察院。同時也設立軍事檢察院和鐵路運輸檢察院等專門檢察院。在新疆建設兵團也按兵團、師、團設立檢察院。
公安機關
公安(警察)機關是國家的偵查機關,同時承擔著維護社會治安、民事糾紛調解等準司法職能。公安機關同時也負責戶籍管理、道路交通管理、機動車登記、口岸邊防管理、等其他事務。武裝警察部隊也接受同級公安機關的業務領導。司法警察、監所警察等不屬於公安機關的範疇。
國家安全機關
國家安全機關由國家安全部和地方各級國家安全廳、局組成,原來是公安機關的一部分,但是業務上比較獨立。負責反間諜和重點場所的保衛事務。國家安全機關在其負責的範圍內行使警察權力,必要時可以憑《國家安全任務執行證》調動其他警察機關和武裝警察部隊協同執行任務。
國家監獄制度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監獄法》(以下簡稱《監獄法》)規定,“監獄是國家的刑罰執行機關”。監獄的任務是正確執行刑罰,懲罰和改造罪犯,以達到預防和減少罪犯的目的。
司法行政機關
中國司法行政機關是從革命時期的行政機構發展而來的。
基層直治組織
社會團體
參考書目
范愉,《司法制度概論》,北京∶中國人民出版社,2004
熊先覺,《司法制度與司法改革》,北京∶中國法制出版社,20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