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級教科文部門項目績效考評管理辦法

第十條 第十條 第二十條

財政部通知

財政部關於印發《中央級教科文部門項目績效考評管理辦法》的通知
財教[2005]149號
國務院有關部委、有關直屬機構,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提高教科文專項資金的使用效益,完善教科文部門績效考評工作,我們根據《中央部門預算支出績效考評管理辦法(試行)》,制定了《中央級教科文部門項目績效考評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屬檔案:中央級教科文部門項目績效考評管理辦法
財政部
二○○五年九月九日
中央級教科文部門項目績效考評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和加強中央級教科文部門(以下簡稱教科文部門)項目管理工作,提高財政資金的管理效能和使用效益,根據《中央部門預算支出績效考評管理辦法(試行)》和國家有關財務規章制度,結合教科文部門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教科文部門項目績效考評(以下簡稱項目考評),是指運用一定的考核方法、量化指標及評價標準,對納入中央部門預算管理的教科文部門專項資金項目的實施過程及其完成結果進行綜合性考核與評價。
第三條 教科文部門項目考評範圍主要包括:專項計畫項目(即指國家批准設立的教科文事業發展專項計畫、工程、基金項目),專項業務項目以及大型修繕、大型購置等項目。具體項目由教科文部門商財政部確定。
第四條 教科文部門項目考評堅持“客觀、公正、科學、規範”的原則,實行“統一領導、分級實施”的管理方式。
第五條 教科文部門項目考評的主要依據:
(一)國家關於教科文事業領域的方針、政策;
(二)與教科文事業相關的法律法規和財務會計制度;
(三)教科文部門事業發展規劃(計畫)及績效目標;
(四)項目申報書、立項評估報告等;
(五)項目預算批覆檔案;
(六)預算執行或決算報告、其他財務會計資料;
(七)項目驗收報告;
(八)項目中期或完成後的績效報告;
(九)教科文部門項目績效考評規範;
(十)其他相關資料。

第二章 項目考評的內容

第六條 教科文部門項目考評根據項目執行階段分為項目實施過程考評和項目完成結果考評。項目實施過程考評,是指對項目實施過程中階段性執行情況的考核與評價;項目完成結果考評,是指對項目完成後總體執行情況的考核與評價。
第七條 教科文部門項目考評的內容分為業務考評和財務考評。
第八條 業務考評內容主要包括:立項目標完成程度、目標完成的可能性、立項目標的合理性、項目驗收的有效性、項目組織管理水平、項目的經濟效益、項目的社會效益、項目可持續性影響等。
第九條 財務考評內容主要包括:資金落實情況、實際支出情況、財務信息質量、財務管理狀況等。

第三章 項目考評的組織實施

第十條 教科文部門項目考評由財政部統一領導,教科文部門和項目單位分級具體組織實施。
第十一條 財政部負責制定教科文部門項目考評的規章制度,審定考評項目,指導、監督、檢查教科文部門項目考評工作。
第十二條 教科文部門依據財政部關於項目考評的規章制度和部署,負責制定本部門項目考評的具體實施方案,組織實施本部門及所屬單位的項目考評工作,並指導、監督、檢查所屬項目單位的績效自評工作。
第十三條 項目單位按照財政部、上級主管部門的規定及要求編制項目績效計畫,對本單位的項目開展績效自評工作。
第十四條 教科文部門商財政部確定項目考評的實施辦法和組織實施形式。教科文部門組織實施重大項目考評時,應組織專家組或委託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具有相應資質的中介機構進行。中介機構的聘請應通過招投標方式產生;一般性項目可以由本部門內部相關業務人員進行。
第十五條 在委託中介機構開展項目考評工作時,委託方與受託方應簽訂委託協定。
第十六條 財政部根據考評內容統一制定共性考評指標,教科文部門根據考評項目的特點商財政部確定個性考評指標。
第十七條 項目單位在績效自評工作結束後,應按規定撰寫《中央級教科文部門項目績效報告》並報主管部門;進行重大項目考評時,專家組、中介機構應在考評工作結束後,按規定撰寫《中央級教科文部門績效考評報告》並報委託方;進行一般項目考評時,部門內部相關業務人員在考評工作結束後,按規定撰寫《中央級教科文部門績效考評報告》。主管部門應將項目績效考評報告在考評結束一個月內報送財政部備案。財政部可以對教科文部門的績效考評結果進行檢查。

第四章 項目考評結果套用

第十八條 教科文部門和項目單位應根據項目考評結果,及時總結項目管理經驗,完善項目管理辦法,提高項目管理水平和資金使用效益,改進和加強項目後續實施過程的管理。
第十九條 財政部根據績效考評中發現的問題,及時提出改進和加強教科文部門項目支出預算管理的意見,並督促教科文部門落實。
第二十條 項目考評結果是財政部確定教科文部門以後年度項目和安排項目支出預算的重要依據,也是新增項目立項決策的重要參考依據。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一條 中央財政對地方的教科文專項資金項目績效考評工作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財政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行,2003年發布的《中央級教科文部門項目績效考評管理試行辦法》(財教[2003]28號)同時廢止。
附:1.中央級教科文部門項目績效考評規範
2.中央級教科文部門項目績效報告(範本)(略)
3.中央級教科文部門項目績效考評報告(範本)(略)

附1:中央級教科文部門項目績效考評規範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中央級教科文部門項目績效考評(以下簡稱項目考評)行為,提高項目考評工作的質量和水平,依據《中央級教科文部門項目績效考評管理試行辦法》,結合教科文部門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規範。
第二條 本規範的主要內容包括項目考評工作規範、技術規範、行為規範等。
第三條 本規範適用於參與項目考評工作的單位和個人,包括財政部、中央級教科文部門(以下簡稱教科文部門)、項目單位、專家組、中介機構以及相關人員。

第二章 工作規範

第四條 工作規範主要包括項目考評工作的組織管理、各方權責、契約關係、中介機構及項目考評專家應具備的條件等相關內容。
第五條 項目考評工作由財政部統一領導,教科文部門和項目單位分級組織實施。
第六條 教科文部門依據項目特點和工作需要商財政部確定實施辦法和組織實施形式。重大項目應組織專家組或遴選中介機構,明確項目考評要求,確定具體考評方案,認定項目考評結果。
第七條 委託中介機構進行項目考評時,委託方與中介機構之間的權責應以協定的形式加以約定。協定的內容主要包括:考評目標及內容、考評形式和要求、提交考評結果的期限、委託方的協作事項、考評收費標準及支付方式、違約責任及解決方式等。
第八條 中介機構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依法設立的獨立法人。
(二)具有相關行業管理組織機構頒發的專業資質。
(三)具有一定數量且與考評業務相適應的專業技術及管理人員。
(四)具有一定規模且結構合理的諮詢專家支持系統。
(五)具有健全的內部管理制度和質量控制制度。
(六)具有良好的業績和信譽。
第九條 項目考評專家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熟悉教科文領域的政策法規。
(二)具有豐富的相關行業管理經驗。
(三)具備相關專業技術職稱或從業資格。
(四)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和信譽。
第十條 專家組和中介機構應按照財政部或教科文部門的考評要求,擬訂具體的考評方案,收集、整理、分析考評項目信息,對項目進行綜合考核與評價,撰寫並在規定時間內提交項目績效考評報告。
第十一條 項目單位應按照考評要求提供項目績效報告及其他相關的資料信息,並對其客觀性、真實性負責。

第三章 技術規範

第十二條 技術規範主要包括考評形式、考評方法、考評程式及考評指標等相關內容。
第十三條 項目考評形式包括現場考核評價和非現場考核評價。專家組和中介機構應根據財政部或教科文部門的要求以及考評項目的特點採取不同的考評形式,一般以現場考核評價形式為主。
第十四條 考評方法包括綜合評價法、對比分析法、投入產出法等,專家組和中介機構根據財政部或教科文部門的要求以及考評項目的特點可採取一種或多種考評方法。
第十五條 考評程式包括下達通知、委託受理、方案設計、形式審查、開展評價、綜合分析、撰寫報告、提交備案等環節。
(一)下達通知。教科文部門商財政部根據績效目標以及預算管理的要求在“一下”之前確定績效考評對象,下達考評通知(內容主要包括考評目的、內容、任務、依據、考評時間、考評的具體實施者等)。對確定的績效考評對象,教科文部門應在向財政部編報“二上”預算時,對績效目標做出規定;根據財政部“二下”批覆的預算,教科文部門對績效目標做出調整的,應報財政部備案。
(二)委託受理。委託專家組或中介機構進行考評的項目,專家組和中介機構在接受委託任務時,須收集考評項目的有關信息資料,明確考評的目標、要求等,簽訂協定並取得項目考評審托書。
(三)方案設計。考評實施人,包括專家、中介機構和部門內部相關人員等,根據績效考評對象和考評通知擬訂具體考評工作方案,由教科文部門審定。
(四)形式審查。考評實施人應當對教科文部門提交的績效報告及相關資料的格式和內容進行審查。教科文部門對所提供資料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
(五)開展評價。採取現場考評形式的,考評實施人根據考評工作需要到現場采取勘察、問詢、覆核等多種方式,對考評項目的有關情況進行核實,並對所掌握的有關信息資料進行分類、整理和初步分析;採取非現場考評形式的,考評實施人應根據項目單位提交的資料進行分析,提出考評意見。對上述兩種考評形式,考評實施人均應獨立提出書面考評意見。
(六)綜合分析。考評實施人匯總各方面的資料信息,採取相應的考評方法進行分析評價,對考評中的重點、難點和疑點問題,應組織相關人員進行會審,在此基礎上形成考評結論。
(七)撰寫報告。考評實施人按照規定的文本格式和協定要求撰寫項目績效考評報告。項目績效考評報告應依據充分、內容完整、真實準確。
(八)提交備案。重大項目的績效考評報告經專家組或中介機構負責人簽章後,在規定時間內提交給委託方。一般項目的績效考評報告應由部門負責人簽章。主管部門應將項目績效考評報告在考評結束一個月內報送財政部備案。工作草稿和有關資料應妥善保管,以便備查。
第十六條 項目考評工作應制定科學、完整的考評指標。考評指標由共性和個性指標組成。共性考評指標包括:
(一)業務考評指標
1.立項目標完成程度,主要考評項目階段目標或總體目標的完成情況。
2.目標完成的可能性,根據項目實際進展情況預測項目目標實現的可能性。
3.立項目標的合理性,主要考評立項目標設定是否客觀、科學。
4.項目驗收的有效性,主要考評項目驗收方式的合理性、驗收機構的權威性和驗收結果的公正性等。
5.項目組織管理水平,主要考評項目單位在實施項目過程中的組織、協調、管理能力和條件保障狀況等。
6.項目的經濟效益,主要考評項目對承擔單位、區域及國家經濟發展所帶來的直接或間接效益等。
7.項目的社會效益,主要考評項目受益範圍,項目對區域及國家經濟社會發展和風俗習慣的影響等。
8.項目可持續性影響,主要考評項目的結果對項目單位以及社會經濟和資源環境的持續影響力等。
(二)財務考評指標
1.資金落實情況,主要考評預算執行情況、資金到位率和資金到位及時性等。
2.實際支出情況,主要考評項目實際支出構成的合理性、超支或結餘情況等。
3.財務信息質量,主要考評與項目相關的財務會計信息資料的真實性、全面性等。
4.財務管理狀況,主要考評項目單位財務制度健全性、財務管理有效性、財務制度執行狀況等。
教科文部門商財政部根據考評項目的特點,在共性考評指標下確定個性考評指標。
第十七條 項目考評指標的賦值、權重、計算方法等,由財政部商教科文部門確定。

第四章 行為規範

第十八條 行為規範主要包括迴避原則、保密原則及有關紀律規定等。
第十九條 專家組和中介機構在接受項目委託、安排考評人員和選擇考評專家時應堅持以下迴避原則:
(一)中介機構與項目單位存在經濟關係或其他利益關係,不宜接受相應的考評審托。
(二)專家組和中介機構不得委派曾在項目單位任職或與項目單位有經濟利益的人員,不得委派與項目單位負責人或項目主管人員有親屬關係的人員,不得委派與項目單位人員或項目單位有競爭關係的人員等。
考評人員存在上述情況時,應向所在的專家組或中介機構申明並主動迴避。
第二十條 財政部、教科文部門、專家組和中介機構負有對項目單位提供的材料及業務內容、相關的智慧財產權保密的義務。
委託協定中應明確規定保密內容及期限,協定中未規定的但應保密的事項,各方應主動履行保密義務。
第二十一條 參與考評工作的各方及有關人員應遵守如下紀律規定:
(一)教科文部門和項目單位不得在規定程式之外對考評工作施加傾向性影響。
(二)考評人員應根據考評工作要求,獨立開展考評工作,保證考評結論的客觀、公正。
(三)考評人員不得干預和影響項目單位的正常工作秩序。
(四)考評人員在項目考評過程中不得謀取不正當利益。
(五)專家組和中介機構應全面、真實地反映考評專家的意見。
(六)項目單位應及時提供考評相關資料,不得干涉或影響考評工作。
第二十二條 專家組和中介機構有違紀行為的,財政部和教科文部門視其情節輕重,可予以警告、取消考評資格、終止委託關係等處理。
第二十三條 項目單位有違紀行為的,財政部和教科文部門視其情節輕重,可予以警告、停撥項目經費、在一定期限內暫停申報同類項目的資格等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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