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儲備糧油質量檢查扦樣檢驗管理辦法

第十條 第二十條 中國儲備糧管理總公司可向國家糧食局質量管理部門查詢、複製質量檢查扦樣檢驗的詳細資訊。

通知

國家糧食局關於印發《中央儲備糧油質量檢查扦樣檢驗管理辦法》的通知
國糧發〔2010〕190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糧食局,中國儲備糧管理總公司
為進一步規範中央儲備糧油質量檢查扦樣、檢驗和判定工作,根據《糧食流通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07號)和《中央儲備糧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88號)的有關規定,我局在總結近年來糧油質量檢查工作經驗的基礎上,結合糧食質量監管工作發展的新要求,修訂和完善了《中央儲備糧油質量檢查扦樣檢驗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原《中央儲備糧油質量抽查扦樣檢驗管理辦法(試行)》(國糧發〔2003〕158號)同時廢止。
國家糧食局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日
附屬檔案:1.散裝糧倉扦樣布點示意圖(略)
2.《中央儲備糧質量檢查扦樣登記表》等(略)

管理辦法

中央儲備糧油質量檢查扦樣檢驗管理辦法
(國家糧食局)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中央儲備糧管理,規範中央儲備糧質量檢查扦樣檢驗活動,推進質量檢查工作制度化、規範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糧食流通管理條例》和《中央儲備糧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開展中央儲備糧(包括中央儲備油和國家臨時存儲油,下同)質量檢查扦樣檢驗工作,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中央儲備糧質量檢查工作由國家糧食局組織,必要時由國家糧食局會同有關部門聯合組織。中國儲備糧管理總公司及其分支機構,應配合做好質量檢查工作。中央儲備糧承儲企業(以下簡稱承儲企業)應為檢查扦樣提供便利條件。
地方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應按在地監管原則,將中央儲備糧及其他中央事權糧食的衛生安全狀況列為日常監管內容。
第四條 國家糧食局質量管理部門具體負責組織實施中央儲備糧質量檢查的扦樣檢驗工作,包括制定扦樣檢驗方案,確定檢驗方式,委託有資質的檢驗機構承擔扦樣檢驗任務等。
第五條 承擔中央儲備糧扦樣和檢驗任務的機構(以下簡稱承檢機構),應取得國家糧食質量檢驗監測機構資質。扦樣、檢驗人員,應當熟悉有關法律法規與政策業務知識,具有糧食質量檢查扦樣、檢驗實際工作經驗。
第六條 扦樣、檢驗要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標準和規定,並符合委託任務書的要求。

第二章 扦樣與送樣

第七條 檢驗機構接到委託任務書後,應做好以下工作:
(一)準備扦樣器(含深層)、分樣器、記錄夾、樣品袋(瓶)、封條(標籤)等工具和用具,複製《中央儲備糧質量檢查扦樣登記表》(見附屬檔案2-1A、2-1B,以下簡稱《扦樣登記表》),做好扦樣人員的技術培訓工作。
(二)收集和整理本省(區、市)和中儲糧分支機構糧食質量管理和糧食安全儲存水分規定等檔案,並報送國家糧食局質量管理部門備案。
(三)制定樣品集並和轉送工作方案,明確專人和車輛,確保樣品按時送達。
(四)指派專業技術人員赴承儲企業扦樣,到每個庫點的扦樣人員不得少於2人。扦樣人員到達承儲企業後,應出示國家糧食局質量管理部門出具的委託任務書原件或複印件,按要求實施扦樣、分樣和封樣,做好樣品記錄。
(五)指定專人負責核對、錄入檢查樣品的原始信息。
第八條 承儲企業應如實提供糧食庫存數量、品種、貨位分布、產地或來源、收穫及入庫年度、檢驗記錄、糧溫變化、蟲害及施藥情況、儲糧技術措施等資料,供扦樣人員查閱和記錄,並派人協助扦樣。
第九條 散裝糧食扦樣。
大型倉房和圓倉均以不超過2000噸為一個檢驗單位,分區扦樣,每增加2000噸應增加一個檢驗單位。扦樣點的布置應以扦取的樣品能夠反映被扦區域糧食質量的整體狀況為原則。分區及扦樣布點要求見附屬檔案1。扦樣人員可根據實際情況對扦樣點位置進行適當調整。同一檢驗單位的各扦樣點應扦取等量的樣品(每個取樣點的樣品一般不大於0.5公斤,下同)併合並,充分混合均勻後分樣,形成檢驗樣品。
小型倉房可在同品種、同等級、同批次、同生產年份、同儲存條件下,以代表數量不超過2000噸為原則,按權重比例從各倉房扦取適量樣品合併,充分混合均勻後分樣,形成檢驗樣品。
第十條 包裝糧食扦樣。在同品種、同等級、同批次、同生產年份、同儲存條件下,以不超過2000噸為一個檢驗單位,分區扦樣。扦樣點的布置應以確保人身安全和儘量避免破壞既有儲糧形態為前提,在糧包質量分布很不均勻的情況下,可以翻包打井,扦取中層樣品;如翻包打井確有困難,可在糧垛邊緣和上層設點扦樣。各點等量樣品合併,充分混合均勻後分樣,形成檢驗樣品。
第十一條 食用植物油扦樣。散裝油以一個油池、一個油罐、一個車槽為一個檢驗單位。
扦樣按從上至下的位置順序進行,在罐內油深1/10、1/2、9/10處分別扦取頂部、中部、底部檢樣。頂部取樣點距油麵、底部取樣點距罐底的距離應不少於50厘米。頂部、中部、底部三層扦樣質量比為1:3:1。將各層檢樣混合,充分搖勻縮分後,形成代表該油罐(池、車槽)的檢驗樣品。
第十二條 委託任務書對扦樣有特殊要求的,按其要求進行扦樣。發現受潮、發熱、結塊、生霉、嚴重生蟲、色澤氣味異常等情況,應單獨扦樣和記錄。
正在實施熏蒸的倉房一般不安排扦樣。但應查驗熏蒸記錄。
第十三條 扦取的檢驗樣品應在承儲企業進行現場封樣、編號,經扦樣人和承儲企業代表簽字認可後加貼封口條。樣品編號應按國家糧食局質量管理部門的統一要求執行。樣品袋中應放入該樣品的唯一編號條。食用植物油樣品編號條應貼上在樣品瓶外。
第十四條 扦樣人應核實承儲企業的有關記錄和憑證,現場填寫《扦樣登記表》和扦樣布點圖,詳細記錄相關原始信息,表中無填寫內容的空格以斜槓填充,所填信息須由扦樣人和承儲企業負責人簽字確認。《扦樣登記表》一式兩份,一份留承儲企業,一份交承檢機構。
第十五條 扦取樣品應集併到承檢機構,由其對照《樣品登記表》逐一清點核對樣品,填寫《糧食質量檢查樣品登統表》(見附屬檔案2-2,以下簡稱《樣品登統表》),按照《糧食質量檢查專用軟體》規定的內容錄入樣品基本信息,並將紙質文檔和電子文檔報國家糧食局質量管理部門。
實行跨省交叉檢驗或集中檢驗的樣品,承擔扦樣任務的機構應在扦樣工作完成後2日內,安排專人專車將樣品送達指定的承檢機構,並附《樣品登統表》。
第十六條 運送樣品,應採取低溫、密閉和避光等必要措施,防止雨淋,儘量縮短在途時間,確保樣品包裝完好,確保樣品在運送和保管期間不發生質量異常變化。備檢樣品應在低溫條件下保存3個月。
第十七條 承檢機構接收樣品時,應認真檢查樣品包裝和封條有無破損,樣品在運送過程中是否受到雨淋、污染,是否存在其他可能對檢驗結果產生影響的情況,確認樣品編號與《樣品登統表》是否相符,並填寫樣品簽收單。

第三章 檢驗與判定

第十八條 承檢機構應做好樣品接收、保存、檢驗場地、儀器設備、藥劑和樣品統一編號等前期準備工作,對檢驗人員進行專業培訓考核,指定專人負責檢驗數據的錄入和匯總分析。
第十九條 承檢機構接收樣品後應及時檢驗。樣品的領用、傳遞和處理要嚴格執行實驗室管理規程,全部過程應有詳實記錄。
第二十條 原糧質量檢驗的主要項目為:水分、雜質、色澤氣味;稻穀的出糙率、整精米率、黃粒米;小麥的容重、硬度、不完善粒、降落數值;玉米的容重、不完善粒、生霉粒;大豆的完整粒率(進口大豆為破碎粒);其他需要增加的項目。
食用植物油質量檢驗的主要項目為:氣味滋味、水分及揮發物、不溶性雜質、酸值、過氧化值、溶劑殘留量,其他需要增加的項目。
第二十一條 質量檢驗項目有一項不符合國家標準或國家有關規定的,綜合判定為不達標。評判是否達標時,對下列指標,應按照相應的國家檢驗方法標準扣除允許偏差。即:
原糧“雜質”的允許偏差不大於0.3個百分點;
稻穀“黃粒米”的允許偏差不大於0.3個百分點;
小麥“不完善粒”的允許偏差不大於0.5個百分點;
玉米“不完善粒”的允許偏差不大於1.0個百分點。
水分按當地安全儲存水分判定。常規儲存條件下水分超過安全儲存水分的,判定為不達標。當地安全儲存水分沒有明確規定的,按照國家糧食質量標準規定的水分判定。待烘乾新糧不作水分評價,但應加以說明並對代表數量進行單獨統計。
第二十二條 稻穀、小麥、玉米和大豆、食用植物油儲存品質分別按《穀物儲存品質判定規則》、《糧油儲存品質判定規則》國家標準及有關檔案規定的項目進行檢驗和判定。判定結果為宜存、輕度不宜存或重度不宜存。
第二十三條 衛生檢驗項目按照國家糧食、油料、食用植物油衛生標準(安全標準)進行檢驗和判定,有一項超過衛生標準限量的,即判定為不合格。
第二十四條 承檢機構收到樣品後,一般應在10~20個工作日內完成檢驗工作,以紙質文檔和電子文檔兩種形式向國家糧食局質量管理部門報送檢驗結果。紙質文檔格式見附屬檔案2-3;電子文檔格式應符合《糧食質量檢查專用軟體》的匯總格式要求。
承檢機構對臨界值和超標樣品,要認真進行複查,確保檢驗數據準確、可靠。
第二十五條 國家糧食局質量管理部門負責審核、匯總質量檢查檢驗數據,編寫質量檢查報告,按照有關規定向有關部門和單位通報。
第二十六條 中國儲備糧管理總公司可向國家糧食局質量管理部門查詢、複製質量檢查扦樣檢驗的詳細資訊。對檢查檢驗結果有異議的,應自接到通報之日起10日內,以書面形式提出復檢申請。
第二十七條 國家糧食局質量管理部門收到復檢申請後,認為需要復檢的,檢驗機構應當復檢;必要時,可另行安排檢驗機構進行復檢。復檢樣品原則上調用原承檢機構留存的備份樣品,不重新扦樣。
如有充分證據證明承檢機構扦樣和檢驗不規範或存在失誤的,應撤銷該樣品的檢驗報告。

第四章 工作紀律

第二十八條 扦樣檢驗機構的工作人員在執行扦樣和檢驗任務時,必須嚴格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廉潔自律,客觀公正,認真負責,如實記錄和反映中央儲備糧質量狀況,發現重大質量安全問題,要立即向國家糧食局質量管理部門報告。
第二十九條 承檢機構應如實上報檢查檢驗結果,不得弄虛作假;禁止以任何方式將委託任務對外分包。
承檢機構應對委託檢驗數據承擔保密義務,未經許可不得向外提供。
第三十條 國家糧食局質量管理部門發現承檢機構承擔委託任務時出現重大失誤或發生違規、違紀問題,應向其上級行政主管部門通報,要求限期糾正和整改,依法依紀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一條 國家臨時儲存糧、最低收購價糧、臨時儲存進口糧和地方儲備糧(油)等政策性購銷糧食質量檢查的扦樣和檢驗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國家標準和有關檔案有新規定的,按新規定執行。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中央儲備糧油質量抽查扦樣檢驗管理辦法(試行)》(國糧發〔2003〕158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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